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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式的审判,形式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 民间包公    点击:

 

    什么,还有表演式审判?

    没错,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表演式审判。有些审判虽然是公开的,但却不过是一场表演。这样的表演式审判大多是体现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法庭上阻止辩护人的发言、抗议;判决书上对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辩护意见只有廖廖几句,而对于公诉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则一字不漏地记载着;对于为什么要采信辩护人和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不会给出任何理由;对于辩护人和被告人要求公诉机关的证人出庭对质的申请,几乎一律不准许,辩护人和被告人根本无法知道是否确有这个证人,而判决书上却对这样的证言照单全收,一一予以采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述法律条款内容是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而作出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款的三个要件,才能达到证据的证明力(标准)。刑事案件中,证人不到法庭接受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质询,怎么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证言》确实是这个证人的真实意思?如何能够证明确有这样一个证人?既然无法证明确有这样一个证人且确实是这个证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就不属实;就无法排除是假证言甚至是假证人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现实中却是,无法排除是假证言甚至是假证人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堂而皇之地成为了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为什么会这样?答案只有一个,所谓地公开开庭审理,不过是一场表演。

    喊冤叫屈的百姓多,原因不仅仅在于审判成了一场表演,后面的审判监督程序同样是流于形式。无论是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裁定书、不予支持监督决定书,对于申请人/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从来没有一一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事实上也不能去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因为一旦去进行审查、调查核实,错案就露馅了),只是将终审裁判文书上的观点照抄一些拼凑成一份二、三页(有些甚至只有一页)的文书。这样的监督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狼狈为监。

    司法审判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说大多数司法人员是好的,但是,只要每个司法机关中有那么少数几个坏人,就足以污染司法公平正义的水源。对于无权的老百姓来说,只能期盼真正将百姓当天下,早日制定出制裁污染司法公正水源的措施,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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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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