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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没有程序保障,何来审判公正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 聊案说法做刑辩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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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张树林下乡扶贫期间)

 

保定中院张树林案件的二审合议庭真是离大谱了。

 

从我一介入辩护就开始着急催辩护意见。我们提交的各种书面申请一概驳回,而且还是电话里口头驳回

 

甚至因为其明显违反规定不给辩护人查阅讯问录像(2023年1月9日提交申请),不书面答复律师的调取证据等申请,辩护人还特意书面申请合议庭回避(2023年2月7日提交申请),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依然是口头答复(2023年2月24日电话通知)。

 

我们书面申请复议(2023年2月27日提交书面材料),隔了很长时间了,4月3日电话中我问到了才告诉我“不得复议”。我问法官,你驳回避申请的时候没说不得复议,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你连庭都没开,如何适用这条当庭驳回呢?

 

就这,还号称是院长关注的案件,您李院长关注半天,法官们一个个都这么办案子?都这么公然无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这么漠视辩方的基本诉讼权利?

 

尤其令人气愤的是,我们3月28日申请调取张树林2016年2月到2017年4月在保定阜平县立彦头村担任第一书记全职扶贫时的考勤表。因为有一起所谓的受贿事实指控他于2016年11月、12月的一天在交通局给下属满城公路段(隔了几级)的一个负责人王某打招呼要关照所谓行贿人的公司。在案只有王某的证言说张树林打了招呼,但一审判决仍然予以认定。张树林对此一直否认,并且提出其2016年到2017年一年多的时间受保定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农村扶贫,要求每天手机打卡记考勤,其根本没有可能在交通局出现,并且王某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交通局,很少有机会去交通局的办公场所,所以他不可能在交通局遇到王某并跟他打招呼

 

受贿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时间高度模糊的指控,如某某年上半年的一天,某年某月的一个晚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无罪,这样模糊的指控仅有不可靠的所谓言辞证据就不该认定,但现实并非如此,往往就这么认定指控成立。可你要让一个人证明过去的某一个确定时点他在哪里不在哪里干了啥没干啥,还有些可能,实名制之下乘车、坐飞机、住酒店都有可能有记录。但要让被告人自证自己在某年或某月这样不确定的时间段没跟某人见过,提供一个不在场证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经常是百口莫辩无可奈何。

 

本案中像张树林这样因为有这么一个特殊经历,又恰巧有这样严格的考勤规定,使得他有长时间不在保定市区的客观证据。但遗憾的是,保定市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毫无担当,毫无责任感,明明在财务室保管着这些关系着自己往日同事清白的考勤表,却拒绝向家属及辩护律师提供。无奈之下,辩护人只能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

 

没想到的是,就这么一个明显与案件相关又超出辩护人举证能力而对法院又没有什么难度的小小要求。4月3日,合议庭居然又一次口头答复:认为没有必要,驳回申请,不予调取

 

太荒唐了,我当时真是气愤至极。张嘴闭嘴把依法、公正挂在嘴上的合议庭,竟然一点点的法定职责都无意履行。我跟法官解释,哪怕你调取来了在裁判的时候不予采信,不接受辩护观点,也是你的权力。你怎么能越俎代庖在还没调取的时候就敢说没有必要。你怎么能完全站在控方的立场上不讲道理,说什么“即便有全勤记录也不能排除在交通局出现”,检方要坚持这个观点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的,他需要拿出进一步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在扶贫点每天全勤的前提下张树林到底是在哪天又到了交通局见到了这个王某,不能以一个凭空猜测来否定被告人的不在场证据。你合议庭更没有理由滥用裁量权拒绝辩方的重要证据调取到案。但不管辩护人怎么争辩,这位承办法官就是复读机一样:合议庭认为没有必要。

 

我也知道,虽然辩护人提交了不少新证据,虽然合议庭口头上总说着会认真审查,但最终都可以悍然无视,直接裁定不予认定。而如果合议庭自己调来了新证据,至少从程序上自己不能无视,也不方便书面审理或者直接维持了。

 

果然,一周后的今天,合议庭再次电话口头通知:经合议庭研究,辩护人的开庭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案不开庭审理。(2023年1月11日提交的《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我只能报以冷笑,我们学的不是同一部法律?我们不是使用的同一种语言?二审应当开庭的规定清晰明确,上诉人对定罪量刑有异议的,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开庭审理。更不用说我们在二审阶段还提交了那么多的新证据。

 

这个案件的二审辩护过程也算让我这个老律师“耳目一新”,没有一项程序性申请得到支持,所有的请求都被驳回。特别是,一审阶段尚且让辩护人查看了一部分的讯问录像,二审竟然完全不提供,任凭我再多书面材料,再多投诉控告,我始终没能见到哪怕一秒钟的讯问同步录像。更讽刺的是,这些申请的驳回,还都是伴随着“依法”、“认真”、“严格”这类词汇被高频次使用的背景下驳回的。真不知道啥时候开始,这些词汇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语气词。

 

我相信,我也始终强调,不管是当事人、家属、还是辩护律师,甚至特别是辩护律师,把获得公平正义的唯一希望寄托在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身上,我们所有人都特别想尊重、敬重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的神圣使命。问题是,你们是不是也该做一些值得大家尊重的事情?连一些起码的程序权利都被肆意践踏,应当提供的证据不提供,应当调取的不调取,没有开庭审理的平台,又怎么可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刑辩律师原本也算是个技术工种,体面工作,可如今天天为了阅卷、开庭、调证、看录像这些黑白分明的基础问题争来吵去气到吐血,每天重复着二十年前遇到的那些困难和障碍,真是太糟心了。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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