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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

发布时间:2018-03-03      来源: 澎湃新闻    点击: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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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再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朱征夫处获悉,2018年全国两会,他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上述办法,公安机关可直接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收容教育。

 

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性质上类似,立法依据不足,由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济因程序后置而难以发挥作用,并且与其它法律不相容。“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存在,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说。

 

违反《立法法》

 

收容教育制度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第一条列明的办法制定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

 

朱征夫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同时朱征夫认为,无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国务院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不能制定法律”。

 

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抵触

 

朱征夫还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的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但该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包括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更加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可见,收容教育制度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

 

朱征夫认为,《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显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

 

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质疑不合法,废除呼声高涨,此前朱征夫也已多次公开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这次朱征夫在提案中写道:“《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特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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