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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司法的进化与退化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 刘哲说法    点击:

司法是创造性极强的专业性工作,司法官需要的同样也是信任、鼓励和尊重,而不是“打骂训斥”。

这十几二十年,司法确实一直在进步,但显然是曲折的。只是进步的方式和曲折的方式,有时我们不一定预料到。

 

01

 

记得刚上班那会,分到了批捕处,而批捕处刚刚更名为侦查监督处,其目的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加强监督。明明主要还是干批捕的活儿,但是把这个活儿定义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后来成为“一体两翼”的一体,另外“两翼”分别是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我记得我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那会儿,院里好多年都没发过这种文书了,而立案监督就更少了,翅膀不硬终究也是飞不起来的。

 

“两翼”不行就从“一体”上找辙,大概也得十五年前的样子,突然提出了一个附条件批捕,被认为是重大机制创新,也就这两年才废止。

 

你现在感觉好像是一种倒退和迁就,但其实在当时是有意识的发挥制约的作用。当时配合的任务是压倒性的,部门领导经常说,批捕主要就是配合侦查,保证侦查顺利进行,什么够罪即捕、外地人必捕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考虑二十年来犯罪数据的变迁,当年的重罪比例也确实是偏高的,这种重打击、重配合的司法理念在当时也有着一定的现实基础。

 

但是其实监督的意识其实在觉醒了,部门改名字就是一种表现,“一体两翼”强调监督职能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另一个表现。但是当时的问题是雷声大雨点小,批捕率根本下不来。

 

你就从内部审批模式来看,虽然捕与不捕都要三级审批,但是不捕是要汇报的,要三级汇报,必须详细说明理由。但是批准逮捕并不需要详细说明理由。那你说在够罪的前提下,承办人会怎么选?

 

当然,够罪即捕在今天看来是贬义词了。但在当年看,至少强调了一个“够罪”。而且当年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也开始纠正了,大家至少绷紧了这么一根弦,至少要保证够罪。在证据意识上其实是提高了,虽然逮捕必要性上还没有觉醒,这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因为,我们知道对不够罪的勉强批捕是冤假错案的帮凶,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因为逮捕受到长期羁押,才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而发生错案最后要追责的,捕错了也有责任。

 

所以很多证据有问题的案件,承办人就倾向于拿一个不捕的意见,领导愿意捕让领导捕,各拿各的意见,捕错了这个责任承办人不想担。可是领导也不想担啊,所以不捕率有一定小幅度的提高,跟今天都是没法比的,就这公安也受不了了。

 

案子不捕的话,就不知道怎么办,监视居住成本又太高,取保候审形同虚设,这两个问题到现在可能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就比较有意见,就希望检察机关配合。检察机关也果然讲配合,因此就搞出来一个附条件批捕,简单来说,一些重大案件,虽然证据没有达到逮捕条件,但是还是有可查空间的,先捕了,给一定期间,期间内如果补不回来必要的关键证据,那就再撤销逮捕决定的。

 

当然你现在可以说,这是有悖于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但是当时的情况是,在很多大案子检察机关为了讲配合,就直接无条件批捕以体现讲配合嘛,也就是闭着眼睛捕。谁敢说这种情况现在就完全没有?只不过没有那么普遍罢了。

 

那时候也不讲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也不实质化,也没有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是典型以侦查为中心。

 

我们老处长就公开讲,他搞自侦的时候,那证据是刚刚的,把卷往法官那一放,不用公诉人出庭都能定。也不排除侦查人员也有不少这样自信的人。

 

因此,讲配合是绝对的主流,这也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体现。反倒是经常拿不捕意见的人,会被认为是书生办案,能力不行,不敢担当。而且果然是你认为不够的那些案子最后也都诉了、判了,老同志也拿这个来取笑你,好像是说你是书生还你还不服气,搞得自己都怀疑人生。

 

首先必须承认这里边确实有理论和实践的差异,年轻人有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但是也有这个总体环境仍然是侦查中心的问题。不仅是我们讲配合,法院也在讲配合,大家都在讲配合。谁不讲配合,谁就是异类。

 

但是情况也在发生变化,高层首先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考核就开始了,能发纠正违法,敢于监督制约就能够得到获得分数,可以使单位取得业绩,逐渐也成了一种优势。

 

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开始评比,北京市诉讼监督精品案评比都陆续开始搞了起来。

 

附条件的逮捕,也不再仅仅是迁就,而是体现在证据补不来真的要撤销逮捕,压力开始向侦查机关传导。在以往撤销逮捕的情况几乎是闻所未闻的。那个时候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就根本不算案件,都放在内勤那主要是走手续,极少听说有不延的。

 

但是公诉的裁量权先于批捕发力了,捕后不诉开始增加,可能是法院也发力了,也许是审判为中心的意识从十多年前就开始觉醒了。就听说有判无罪,撤回起诉的案件了,那公诉就不敢轻易起诉了,所以我们捕的不一定能诉得出去,就更不要说判不判的问题了。

 

而捕后不诉与捕后撤回起诉、判无罪,被统称为捕后被无罪处理,都需要写自行复查报告,还要给市院报的,这个活儿大家都不愿意干,最后都推到我这。所以那个时候我感觉比较明显,这种复查报告有所增加。为了减少复查报告,简单的办法就是减少逮捕率,证据没有那么好的就不捕了,附条件什么的渐渐都懒得用了,就直接不捕完了,取保直诉也可以啊。

 

当然那个时候我们对起诉也是有意见,感觉有些过于保守和谨慎,有些捕的案件我们感觉起诉过去应该能判的,但是公诉就不敢起诉。我有一个强奸案,我在《拒绝司法平庸主义》那里也提到过,公诉想不起诉,最后在检委会上据理力争,最后起诉了,判了十年。

 

虽然公诉的保守和谨慎不一定是对的,但是这确实反映了一个趋势,从强调对侦查的配合,更多的开始敬畏法庭的审判。

 

02

 

此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确认,其实都是在为以审判为中心铺路,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力度达到了一个高峰,进而是一系列制度的落实。当然这还主要是制度构建和理论层面。当然新闻报道上来看,近年来也有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纠正,似乎感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一直在不断落实,虽然确实有放缓的迹象,但是趋势应该是这个趋势。但是二十年来的无罪数据变化却恰恰相反,从2001年6597人,一路下行到2018年819人,无罪判决率从万分之88下降讲到万分之5.7%,几乎和我们的感觉恰恰相反。详见下图:

(图片来源:王禄生:《中国无罪判决率的“门道”|20年数据盘点》,数说司法公众号)

 

但检察机关的不批捕、不起诉数据却呈现了一种逐年提升的态势,2002年全国整体上,不区分是否是以为证据原因,一共不批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到2019年仅因不够称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就达1911290、不起诉41409,教五年前分别上升了62.8%和74.6%。

 

而“不放过、不凑数”“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样的理念都是来自于检察机关。与之相比,有些法官却表现出浓厚的追诉兴趣,时常对指控工作提出要求,体现了一种强烈的追诉欲望。好像只有追诉才是正当的,只有重判才能体现大局意识,对于程序正义更是缺少必要的尊重,这显然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相背离。感觉好像是检察机关在追求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只是利用审判这个平台搞指控工作。这就是司法发展的复杂性,进化和退化是同时存在的。

 

当然也必须承认由于检察机关的强烈推进,把住批捕关、起诉关,并向侦查机关传导不断提高的审判标准,才使得刑事案件质量得到了整体的提高。检察机关实际上发挥了过滤作用,这也是无罪判决逐年递减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无罪率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这里边可能还有本世纪最初十年,法院无罪判决高企所带来的倒逼作用,迫使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批捕、起诉质量。也即是说在追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条道路上,是法院先发力,检察机关后发力。当然法院发力的时候,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个事还没有提出来,实际上是一个酝酿过程。在提出来之后,制度建立完善起来之后,但行动上却呈现了一种趋冷的态势。

 

也可能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为中心移转的过程中,其实本来就是分两步走的,目前主要已走到检察环节,这只是第一个阶段。当这个阶段结束,指控质量水平提高以后,法院再行发力。而那个时候的无罪也可能是更高水平的无罪。历史就这样螺旋式的上升着。

 

但这是历史演进的真实逻辑么?就像我在《司法进步的真正阻碍是什么》中谈到的,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其司法行政化的色彩依然浓烈,甚至有越发浓烈的态势。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给法官很难带来实质的收益,但是付出的成本和风险却很高,缺少必要的内在激励机制。但是角色错位反而却有可能得到激励,这就必然会鼓励角色错位,从而进一步抑制庭审实质化。

 

但是我们也确实要承认,现在要想找那些硬伤的无罪案件也不那么容易找了。如果要判无罪就很可能是受到高度关注的敏感复杂案件,而在这些案件,无罪受到的阻力自然更大。实际上来说,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逐渐往深水区推进,对这些广受关注的案件,能不能突破重重阻力和干扰强化庭审的实质化,将体现推进改革的真正决心。这些案件的无罪虽然在数量上不一定有二十年前那么高,但是其影响力将更大。

 

而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还是要给法官松绑,保证在这些更加复杂、疑难的案件中有相对独立的审判裁量权,并确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让审判工作真正能够顺其自然。既然有些检察机关将部分的不批捕和不起诉权都下发给检察官,为什么法官不能相应下发一些轻微案件判处无罪的权力。这些放权,才能确保司法责任制的真正落地,也才能让司法规律自然的发挥作用,打通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实现案件的自然化处理,该怎么判怎么判,面对无罪不再恐惧,这样才能有真正的以审判为中心。

 

03

 

检察机关之所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中能有更加抢眼的表现,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契机,那就是转隶。

 

本来这是对检察机关的一个冲击,对很多检察官来说这也是一场危机,检察向何处在当时成为一种普遍的忧虑。

 

在没有转隶之前,自侦部门在检察机关是绝对是第一主业,虽然案件量不是最多的,但是投入的资源一定是最多的。因此刑事检察虽然承担了绝大多数工作量,但是在资源分配上其实受到了一定的压制。

 

自侦转隶之后,公诉部门才成为了绝对的主业,得到了应有的重视。而公诉职能本身就是检察工作的本源性职能,也最能彰显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延伸性职能的发展。公诉部门的崛起,有利于检察机关回归主业,提升公信力。

 

这些是刑事审判部门所可望不可及的,随着民事案件数的暴增,刑事审判也呈现不断被边缘化的趋势。

 

我们常说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全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为民事诉讼不存在中心不中心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都已经上升到国家法治战略,可是就这个中心点上,刑事审判却没有像刑事检察那样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可能是庭审实质化疲软,无罪数据持续下滑和低迷的一个原因。

 

记得十多年前,那个时候重案也多,刑庭的庭长和法官经常要向审委会汇报,是很受重视的,获得升迁的机会自然也多,在法院分量很重。那个时候,民商事案件也没有今天这么多,这么重大复杂,影响力也没今天这么大。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今天的民商事案件,就像经济的发展水平一样,确实与十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刑事案件与他们不是一个事啊。

 

从数量上来说,社会治安是不断向好的,恶性犯罪也呈不断下降趋势,刑事案件数量也趋于平稳,不可能如民事案件那样爆炸性增长。

 

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人权保障、生命自由,不是应该更加关注了么?事实上,很多机械执法的案件在以往是不会得到这么大关注的,但是现在都会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案件,这也再次印证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差别。

 

但是在统计工作量上很少有人会考虑案件性质上的差异,还是一件是一件。而且从案件量消长对比来看,刑事案件在整个审判案件大盘子的占比肯定是逐年下降的,再加上恶性案件、命案比例也在下降,这都导致了内部关注度和影响力的下降。所以不少刑事法官也有危机感,案子再少下去可能就会被消减员额,据说有些刑事法官也帮着其他庭办案子。

 

在这种状态下,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然就十分乏力,本来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反而在消减投入,什么庭审实质化自然就无从实现。或者也不那么想实现,因为案件量统计才不会管你这个案子是不是通过实质化的方式审理的,对统计来说那只是一个案子。即使区分的话也顶多以刑期、被告人数量、被害人数量、被告人行政级别、上级关注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维度来进行评估,从来没有一个维度和庭审实质化有关系。多让几个证人出庭,在工作绩效根本无法体现,这也是内部司法KPI考核对庭审实质化的抑制作用。

 

反倒是忍受断臂之痛的检察机关开始在刑事检察方面找出路,不仅是从资源上向公诉方面投入,还通过一些内设机构的整合突出了刑事检察的主业。最突出的就是捕诉一体,把原来分散用力,有时还相互掣肘的两块重要职能整合到一起,整合到一个检察官身上,形成一个拳头对外。有效的发挥了制约侦查机关的重要作用,从捕到诉都是一个人,想绕也绕不开。也使得检察官从侦查初期,也就是审查逮捕的阶段,就强制性的介入到侦查之中,依托批捕权以及后续的延长侦查羁押的审批职权,将出庭公诉所需要的证据让侦查机关及早补充到位。为了确保强制措施的批准,从而顺利实现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也会更积极主动地落实补查的意见,这就直接提升了侦查的基础质量。

 

这在原来各管一段的情况下是很难想象的。我在侦查监督处工作的时候,有时候会立足出庭、审判发一些《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为公诉做点准备,当时完全被当做异类,以为我是闲的,也成为书证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竟做一些理想化的,跟自己无关的事情。后来我调到公诉之后,也办了一些之前自己捕的案子,我都对自己当初的多管闲事表示感谢。

 

而由于这个捕诉一体,原来的“多管闲事”变成常态化,因为变成自己的事情了,也就不是“闲事”了。早干晚干都得自己干,而且大家也都知道,对于证据收集来说当然是越早越好。而且在侦查没有终结的时候,又有羁押延长实际需要有求于检察机关的时候,自然动力是不一样地。等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那侦查就已经终结了,对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来说,这个案子就算办完了,该办新案子了,这个时候你再找他,自然积极性是非常有限的。

 

这个道理并不复杂,就连批评我发《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人也都知道,但是只有通过捕诉一体,将捕和诉两个环节统和到一个人身上的时候,才能达成利益的统一,而利益的一致性才是人性真正的驱动力。包产到户也是这个道理,市场经济也是这个道理。

 

只有捕和诉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捕和诉的利益才真正完成了统一。当这两个职能分开的时候,怎么说相互衔接配合都是空的,这无关高尚不高尚的问题,这就是人性。

 

而司法改革就是要顺应人性,而不能苛求人性,才能让司法规律发生作用,其实司法规律也无非是人性规律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而已。

 

法官不想实现庭审实质化么,从而实现一名伟大司法官的抱负,当然希望啊。但是他没有权力实现,他决定不了,他没有资源实现,而且这个资源还越来越少,他没有兴趣实现,实现了对他没有太多功利性的作用,只有无穷的烦恼和无尽的风险。这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悖论,当法官都失去了追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动力,还有什么谁会有这个动力?

 

所幸检察官还有这个动力,一方面这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方向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虽然法官没有那么上心,但是辩护人还是日益强大的,也丝毫不能掉以轻心。

 

更重要的是,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最重要的主业,它不追求这个,它追求什么?

 

也就是不管你法院重不重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个事,检察机关先重视起来,无论从提升案件质效还是检察公信力都有好处。这也是不批捕、不起诉近年来不断提升的重要原因。

 

所以,现在的状态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个活儿就相当于干了一半,也就是实现了指控实质化,但还没有完全实现庭审实质化。检察机关通过捕诉一体,实现了一种更强大的制约,通过引导侦查,通过不断增加的不捕、不诉,夯实了侦查质量,并通过从捕到诉的亲历性审查,也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对证据的驾驭和把控能力,这些都强化了指控质量。当然这也是使无罪案件呈现低位徘徊的原因。

 

但是无罪判决低迷,庭审实质化不彰的根本原因还是内部性的,包括超强的司法行政化、刑事审判地位的相对衰落以及简单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多重作用的结果。

 

现在检察机关已经在为庭审实质化蓄积了力量,就等这个中心的真正发力。只有这个中心自己真正发力,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够真正落地,从而也会进一步倒逼审前环节进一步提升水平。自己不努力的话,中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

 

就像检察机关不进行如此重塑性的改革,审前格局也不会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现在的问题就是审前在动,庭上不动。

 

04

 

除了以审判为中心之外,近十年来国家还推进了另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项目,那就是认罪认罚。

 

其实认罪认罚的目的也是为以审判为中心铺路,通过繁简分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赢得时间,当然提高诉讼效率本身也有让正义迅速降临的独立价值。

 

可惜的是,为重大案件所赢得的时间,法官用不起来,也不是特别想用。就算通过繁简分流,法官审理复杂案件的时间多了,他也并不愿意在复杂案件上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回报。而且庭上热闹也没用啊,自己还是定不了,搞那么复杂又有什么用呢?不要说罪与非罪,有些案件连量刑都需要层报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来决定,那这个庭审实质化不是成了自寻烦恼?而这个所谓热闹的实质化,与最后的判决也没有什么关系啊,那些真正的决定者也不参与这个实质化的过程,也就是实质化半天给谁看,就图个好看么?问题是,这个所谓的热闹要耗费审判人员好多精力的,这虚耗精力的活儿不管你说出多少好听的理论,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干。既然不让我定,我也就不费那个劲了,用最省力的方式把复杂的活儿干完,才真正符合人性。

 

而那些领导看不上眼的案件,尤其是这些案件的量刑部分,最后才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残羹冷炙,因为稀少所以珍惜,所以才要敝帚自珍,并希望从这里体会到自由裁量权的成就快感,这也是人性。

 

这种真实的原因才成就了繁而不繁,简而不简的怪现状,并不是司法官的脑子不好用。而是趋利避害的本能,因为繁而无用,所以才不想为繁而繁,因为简而有味,所以才想三品其味。

 

这也是为什么认罪认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成为法官的眼中钉,那就是因为触动了他们仅有的裁量权。上级把重大复杂案件的量刑权早就拿走了,能不在意么,只是不敢反抗啊,反抗也没用,没地儿说理去。定罪权从来没有真正行使过,可能也从来没有奢望过。所以,在司法责任制贯彻落实的彻底性上,法院其实不如检察机关。

 

最初在速裁和认罪认罚试点改革的时候,法院的积极程度其实是高于,至少不低于检察机关的。反倒是检察机关认为是增加负担,不太愿意动。

 

因为认罪认罚说是减负,实际上检察官增负,为法官减负。用好了确实为法官减轻负担,而且也没有提确定刑量刑建议,触及不到自身的裁量权。又减负又不减权,这个状态多好。

 

检察机关开始在认罪认罚发力的原因,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法落地,全国推开,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完整了内部改造。

 

刑事检察完成了捕诉一体,并通过专业化一分为四,实现了发展壮大,自身资源更丰富了,对审前的控制能力增加了,同时也认识到认罪认罚对降低庭审风险,包括后续的程序反复有重大的好处,所以不仅是为法官减负,也是为自己减负,而且是为自己的将来减负。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增加在刑事诉讼结构的话语权分量,对检察机关的整体功能强化是有重要意义的。

 

而且要想做好认罪认罚,也必须提出靠谱的,准确一点的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来谈,并且还要让这个量刑建议尽量为法院认可,这样才能在以后的嫌疑人面前形成公信力,才能使认罪认罚更顺利的开展下去。也就是降低认罪认罚的成本,提高认罪认罚的质量,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大势所趋,而一般应当采纳本来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这也是认罪认罚维系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的自身利益与调整后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利益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也就是通过立法形式重新划分了量刑的话语权。当然这些都集中在认罪认罚的轻微案件之中,这些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也不应该是法官考虑的重点。但是司法行政化的现实就在于,大事法官也考虑不了,能考虑的也就小量刑这点事了。

 

本来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配合,是要搞一场司法制度的质效升级,提升司法水平和档次,制度设计看起来也是完美的。尤其是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结合,好像应该是天作之合。让审理者裁判,更多的应该是体现了大案子的全面把握和裁断,认罪认罚本来是基础和保障,让检察官为认罪认罚这些简单案子打好基础。但是由于司法责任制的无法落实,导致大案子裁判不了,小案子又舍不得放手,搞得进退失据,内外交困。看起来是外部量刑话语权的争夺,实质上还是内部裁量权的分配不公,以及审判资源的分配不公,审判绩效考核的不尽合理。

 

很多外部问题,最后发现都是内部问题。就像检察权的外部性问题,最终还是通过内生性改革解决问题。审判机关可以考虑借鉴检察机关的治疗方案,也来一场重塑性改革,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

 

05

 

说到司法责任制问题,刚刚开始有点理顺的员额制没过多久,下放的权力就已经开始回收。最后就使司法责任制变成了一场待遇改革和工资改革,但是最核心的权力却没有到位。权力走了,但是责任留下来了。

 

司法责任制的“责任”,不是追责的责任,它必然要包括对案件决定的权力,这才是责任的前体。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就会变得任性;只有责任没有权力,只会留下恐惧。出事就找你,不是你定的也找你。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之初的时候,还是讲究责权利的对等的,很多司法机关也都制作了权力清单。检法都不同程度上下放了权力,虽然法院在刑事领域的放权力度相对小一些,有的庭长始终还在批案子。但是不管怎么样,都以放权为目标, 这也是几十年来社会各界总结冤假错案积弊所达成的共识。但是不管哪种内部运行方式,都不可能保证案件没有任何问题。审批制有审批制的问题,责任制也又责任制的问题。还有司法官水平参差不齐,职业操守坚定程度不一等问题。案件质量总会出现问题,不可能说责任制了就变得完全没有问题了,这些是不现实的。但是从总体情况看,至少改革以来,无罪案件大幅度减少,不批捕、不起诉大幅度上升,案件质量得到了一个有效把控。而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增加,复议复核有所上升也是正常现象,但是改变原处理决定并没有大幅度上升,这就意味着在大规模开展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案件质量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应该说整体向好,这其实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功表现。

 

但是领导基于个别问题案件,就认定放权存在风险,还是要加强监控管理,在责任制框架下,增加联席会议把关,部门主任审核,现在就连退补延期都要进行审批,就几乎回到了审批制时代。由于法院放权本来就不多,所以回潮感觉也不是特别明显。但是总体上,放权都呈现了一种收紧的态势。包括认罪认罚案件,为了应对法院和一些外部的所谓质疑,就增加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环节,繁琐的审批丧失了提高效率的功能,从而失去了对认罪认罚额外工作的补偿功能。使认罪认罚成为只有增幅没有减负的一种重负,变得对一线检察官越来越没有吸引力。

 

就像前文分析的,所有改革的功效根源都是内生性的,就像使捕诉利益一致必须将两个职能统一到一个人身上一样,认罪认罚额外付出必须要有内部流程简化、文化简化为基本回报才会有人愿意用。因为认罪认罚是额外要付出不少劳动的,在一件认罪认罚案件没有额外绩效奖励的情况下,至少要有流程简化为动力。目前文书简化基本做到了,北京捕诉一体版的一体化多层次简化报告模本也被高检院吸收了,但是流程一旦繁琐开来,也会极大的增加成本。你就想即使领导每次都同意,你追着领导在网上签字这一个事,就把你烦死。而这种简单签字的模式,除了增加负担,对案件质量又有什么提高?

 

更何况,放权的目的就是通过权力分散的方式来提高腐败成本。因为现实的说,腐败和错案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是对概率的控制,能够使它出现的几率降低就是成功的改革,完全杜绝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妄想。

 

如果通过审批制能够提高案件质量的话,那还改革干什么呢?司法责任制不就是在解决不审而定的问题么?

 

现在所谓的质量把控措施不就是不审而定么?

 

这种方式不就是当初产生冤假错案的渊薮么?这种当初作为问题的方式什么时候又变成了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了?

 

本质上这无非就是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在原来不好使,在今天也一样不好使。如果要是好使的话,那几十年的反思就白反思了。如果说还是通过审批制才能提高案件质量的话,那就应该废除员额制,把待遇退出来,完全恢复到改革之前的状态上来。

 

当然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这只是改革一大步的过程中的插曲和回调,是进化道路上的退化,至少不是退化道路上的进化。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总体还是处于一种上行通道。

 

但在前进的道路上,仍然还是有走两步退一步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习惯性的在行政工具箱找工具。这是因为虽然以司法责任制为目标进行改革了,但是管理的理念上仍然是行政化的,而不是司法化的,也只有行政化的思维工具箱,而没有司法化的思维工具箱。对司法化的管理方法还缺少系统性的研究,只要是管理就是行政化的一套。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改革大的初衷和目标仍然是去行政化的,仍然是希望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希望提升公平正义的水平的,不会希望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回潮的,而且你现在让人家刑讯逼供也没有多少人跟你干了,法治的理念和意识都改观了。

 

可是行政化仍然在司法机关很有势力,作为既得利益者,不管你怎么改革它也是不愿意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它是一个有耐心的对手,只要司法权犯了一点错误它都可以随时取而代之。理由自然都是冠冕堂皇的提高质量、防止司法腐败之类。

 

但是我们发现了一种有意思的现象,行政化虽然可以在内部不断扩展,但它无法跳出机构的边界,比如法院的行政化力量对检察机关就是无效的。外部来说就只能通过司法权打交道,通过司法权来完成相互制约。行政化虽然可以在内部做大,吸食司法权的骨血,废掉司法者的武功,但它也必然损害了司法权的外部制约能力和影响力。让法官无心无力庭审实质化,一提什么实质化就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然也就不能在外部发挥自身的制约作用,不能树立审判的权威,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只能艳慕别家司法责任制怎么放权那么多,一个个生龙活虎,确定刑量刑建议越提越多,哪来这种干劲。这种干劲其实就是来自于去行政化带来的司法者人性解放,就像包产到户一样,通过放权也解放了司法官的劳动生产力。你可以说这是一种模式优势。更加鼓励创新的企业将越有活力,而不是打卡越严格的企业更有活力,在市场上要比拼的是谁更能激发员工创造性的热情。司法责任制就是在激发司法官的热情,而行政化是在压制他们的活力,此消彼长之间司法机关的高下自然分明。

 

所以如果说这几年检察机关有哪些地方做对了,那就是在内部改革作对了,或者说相对的不是那么差。但是如果也让行政化和审批制再次回潮,一旦失去内部的活力,外部优势很快就会消失。

 

一个假设就是,检察机关审批制走起,检察官畏首畏尾,或者听从领导指令行事,那他引导侦查的动力也会失去,因为害怕复查、监控,降低了不批捕率、不起诉率,让指标向领导期望的配合方向发展,那案件质量传递通道很快就会关闭。由于决定权不在自己手里,对案件的精力投入自然降低,反正听领导吧。权力是抓住了,但是质量你抓不住,质量的真正抓手在检察官的心理。就像搞装修,有的人好像很上心,天天盯在房子里,问这问那,让装修师傅不胜其烦,装修师傅说你看着我也没用,我要是糊弄你,你看着我你也看不出来。司法也一样,它是一个良心活,而且就向装修师傅说的,糊弄你你也看不出来。而如果法院能够放开法官手脚,对证据不足判无罪的,以后不用上审委会了,无罪案件马上上去。再加上检察官手脚绑的死死的,你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提高案件质量。判无罪的时候,行政化能帮上忙么,在二十年前帮不上忙,现在更帮不上忙。司法行政化的机构在内部厉害,在外部就怂了,因为外部的底气只能靠司法权。靠窝里横的司法行政权是无法获得司法公信力了,只能削弱司法公信力。

 

如果说司法改革也是也一场赛跑的话,那比拼的应该是谁更像司法机关,而不是谁更像行政机关。而司法机关的真正强大和进步,依靠的也应该是自己的司法属性而不是行政上属性,这是与行政机关改革迥然不同的概念。

 

就像孩子的培养,一定是信任、鼓励、引导,培养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全的人格,帮助他找到学习的兴趣和人生目标,给他做好榜样,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一句话,是通过爱让孩子的人格得到成长。打骂训斥虽然可以发挥一时的功效,但是很快就不管用了,也不利于孩子的真正成长。因为人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所有创造性的劳动都无法通过强迫实现。

 

司法是创造性极强的专业性工作,司法官需要的同样也是信任、鼓励和尊重,而不是“打骂训斥”。而司法的进步也全赖那些具有创造力的司法者的创造性劳动,让每一件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绝不一条司法流水线就能下来的,它需要司法者的全身心投入和付出,而这种全身心投入和付出是强迫不来的。强迫只能适得其反,反而会削弱司法官的创造性能力,妨害司法的进步,成为一种司法退步。虽然行政化的力量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不在意司法权的真正进步,但至少也应该看到司法改革竞争的舞台上,行政化过于强大将因为捆住司法者手脚最终使整个司法机关都败下阵来。这种司法公信力的削弱,同样也会影响这个司法机关的地位以及从外部获取资源的能力,从而也会进一步伤害司法行政权自身。

 

司法行政权是司法机关长期无法摆脱的一种宿命,它既是司法进步的障碍,但恐怕也是司法机关与外部行政环境连接的纽带,也就是没有它可能也不行。但是司法行政化的松紧确实攸关司法机关的活力和司法改革的进步程度,某种意义上它就是司法进化的松紧阀,一旦太紧甚至会产生退化发生,从整体削弱司法的力量,所以某种意义司法改革就是对司法行政化程度的调解。

 

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即使退化我们也不可能真的退回二三十年前,因为整个司法生态都进化了,会对你的退化产生阻却功能。但是在进化的过程中,确实呈现了一种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所带来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又带了新的进化。但是一旦进入某种舒适区,内部的行政力量就会发挥作用来争夺控制权,从而希望控制司法机关整体的发展走向。只有通过竞争关系,碰得头破血流的时候,或者壮士断腕的时候,才会反思自身的问题,才会痛定思痛,发奋崛起,直到下一次好了伤疤忘了痛的到来。不过最终通过竞争都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发展道路上必然有曲折,甚至有退化。而我们要想长期保持竞争的优势,就是要把握住司法的演化规律,看清真正的发展方向,尽量避免退化所带来的伤害。

 

人类的优势就在于想象力,不一定非要自己亲自摔个跟头才知道疼,看到别人摔跟头就能想象出自己可能获得的疼痛,提醒自己不要摔跟头,才是我们不断进化的真正本领。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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