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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政法委书记:聂树斌案复查结果两会后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5-03-16      来源: 新华社    点击:

   法制山东网讯  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直面,分别用“深刻反省”“深感自责”来总结冤案纠错工作。记者对2014年备受关注的三起重大错案疑案——呼格案、于英生案、聂树斌案等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追踪。代表委员认为,问责司法正义失守的根源,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

  呼格案:对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正调查取证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说,依法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后,自治区立即成立了办案小组,对原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人大作报告时也表示,对呼格案“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

  于英生案:公检法内部调查程序正在进行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目前,公检法内部调查程序都正在进行。其中,“于英生案造成的原因是存在刑讯逼供,公安源头肯定要追责,并且公安的源头还存在着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提交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判决。”与此同时,案件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也都发现存有疑点。在追责上,既要看是否存在司法理念的问题,也要看办案过程中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于英生案追责尚无明确的期限,但每个部门都要抓紧,因为当事人在等,社会公众也在等,不能无限期拖延。”薛江武说。

  于英生杀妻案曾经历中院宣判死刑和高院驳回重审,前后六年六审。2013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于英生无罪。今年1月份,安徽蚌埠市公检法部门相继启动调查错案追责程序。

  聂树斌案:复查结果两会后见分晓

  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山东高院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复查此案。聂树斌案已经交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两个多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委政法委书记才利民透露,复查结果“两会后将见分晓”。

  此前,合议庭已会见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委托的代理律师,并同意了律师查阅、复制案卷的申请。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两会上也再次向媒体表示,山东高院会保障律师阅卷权,在该案复查结束前,一定会安排律师阅卷。 据新华社电

  代表委员声音

  冤假错案追责不能自己查自己

  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对冤假错案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冤假错案的问责机制的建立,意味着问责将成为常态,成为悬在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

  但是,如何问责追责却面临着一些现实难题:首先,责任主体难界定。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由于过去审判权运行中主要是集体审判、集体合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容易造成集体负责成集体不负责。从主审到庭长到审判委员会,在层层把关过程中,错案到底是谁造成的,责任很难说得清。

  其次,追责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持续跟踪于英生案的张跃律师说,对于英生案安徽省公检法三家均启动了错案调查追责,但目前的调查往往是公检法部门“自己查自己”,缺乏外部第三方监督,这种调查难以保证公信力。

  薛江武代表认为,建立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案责任制实际上是办案权的再分配,涉及裁判权、检察权等,涉及权力清单,比如主案检察官负什么责任,分管检察长负什么责任,这一系列责任清单必须科学合理而且有操作性,如果设计不合理,办案责任就难以追究,司法公正和质量就难以到位。

  汪利民委员建议,追责机制中可借鉴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由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组成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解决错案追责过程中“自己人查自己人”问题,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此外,为避免某些法官以审判委员会为“挡箭牌”,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有必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度改革。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建议,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审委会成员构成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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