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其实是个契约社会,讲究的是契约精神。而在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中,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以土地为中心形成的人际关系固定且稳定,人际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熟悉而产生的信任不需要契约精神来维系,这种乡土社会特有的信用使契约精神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因此,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法律的无从发生,还体现在乡土社会根本不需要法律,从历史的横向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最繁荣的地方,往往是商业文化最发达的地方,因为法律是国家权力保证实施的,他约束的范畴是整个国家的人民,是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而乡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约束,并不真的需要国家权力,仅仅是舆论,或许就已经足够约束大部分人,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也就难以得到发展了。
大部分中国人思维中都有“差序格局”的存在。所谓“差序格局”,用费孝通自己的话说,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认为这就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儒家的所谓人伦也是基于这种思维的结果,“水文相次有伦理也”,儒家所提倡的“推己及人”其实也正是这种思维导向下的正常结论,这种以“己”为中心的思维费孝通称之为“自我主义”,而区别与“个人主义”。
基于这种“差序”,总会分个亲疏远近,使中国人很难有“平等”的概念,一切规则都可以有例外。比如《孟子》中打了一个比方,说舜的父亲瞽瞍杀人,舜作为天子,怎么办?孟子回答却是一方面要同意捉拿父亲,但另一方面却又要“窃负而逃,蹲海滨而处”,带着父亲跑到法律管不到的地方,以达到忠孝两全。这种类似行为分裂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差序格局”思维的体现,因为对舜而言,对待父亲和对待普通国民是不能相同的。《孟子》中同样的例子还有,有人质疑舜,说舜的弟弟象天天想着杀舜,舜为天子后,还封象为有庳的诸侯,有庳的居民难道有罪?要接受象这样不仁的诸侯?而孟子的回答却是:“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在孟子看来,“仁”是推己及人的。这就是一种差序,不承认在差序边缘的人和自己关系亲近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使自己是以推行“仁政”为己任的君主。而中国并非没有讲究平等的学说,比如墨家就讲“兼爱”,但是儒家坚决反对这种观点,随着历史的推进,墨家也渐渐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了。
“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这种“差序格局”的思维也能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后中国公共道德水平下滑。因为这种思维模式下,个人道德是建立在私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传统美德:忠孝仁义礼智信,哪个不是推己及人的?哪个不是要先从对待身边的人做起?就算是以国家为对象的“忠”,也往往被所谓的“知遇之恩”所异化。在从传统的乡土社会过渡到现代的陌生人社会过程中,这种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道德体系自然就受到冲击,面对陌生人的不道德对很多人来说是没有心理负担的——又不是与我关系近的亲戚朋友!
因为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所以合法的标准也必然是相对较为固定的,而这就与我们的“差序格局”的思维就有冲突,这些冲突在当下的一些公共舆情中也会有所体现。比如最近有个话题,说学生扶摔倒老人反被讹,关于对这种上年纪的老人该不该处罚的问题,我看到有个比较出名的律师发表了比较独特的观点,全文已删,大致意思是老人的意识往往是不清醒的,所以这并不能完全怪老人,加上政府福利机制不健全,讹人的老人也可能很无奈,不能一味要求处罚老人,要尊重老人,不尊重老人的社会是操蛋社会。
我觉得这个律师的思维就是一种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思维,可能是因为这个律师家有老人,也可能是感觉自己老之将至,他过多关注到了老人,可能是因为老人在他的差序思维中处于比较近的位置,而学生可能是处于比较远的差序。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是老人还是小孩,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弱势是基于这种平等之上的保护和倾斜,关心老人却把学生的权利忽略了,关心弱势却把法律原则忽略了,我觉得这就是“差序格局”思维的一种通病。
在乡土社会,起主导作用的是传统。因为乡土社会是固定的,不变或者说变化非常缓慢的,所以,经验就可以解决乡土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经验的实用性也成就了长者的权威,也造就了乡土社会传统保守的特色。而由于传统的强大,“礼”这种依靠传统维持的社会规范也就自然能大行其道,长者不断将“礼”教化灌输到下一代,并以此来裁判乡土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所以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秩序”的社会,是“长老统治”的社会,统治乡土社会的权力是一种“教化权力”。
这种以“教化权力”为主导的“礼治秩序”,其必然排斥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现代法律体系,也不能接受个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因为礼治讲究的是对传统的服膺,裁判纠纷的目的是为了教化,是为了让人自觉地守规矩,唤起内心的良知。因而,它更讲究的是“评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事实就是事实,不能让好人受冤屈,追求纯粹的实体正义。“好人”与“坏人”也就成了许多中国人眼中诉讼双方的固定印象。中国古代许多断案小说中,往往都是讲县官如何精明识人,如何判断这个人是“坏人”,然后一举破案。我觉得当下许多“死磕派”律师在网上造势,其实就是就是利用了国人这种“好人”和“坏人”的心理:民众思维惯性认为被告人应该是“坏人”,但如果被告人是“好人”,那他就不应该是被告人。
而现代诉讼中,法官并不需要特别考虑伦理道德,他的任务不是教化人,无需分辨“好人”和“坏人”,而是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秩序,因此,法官的任务并不只是“评理”,谁对谁错不是法官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法官的评判标准是证据说话,以法律为依归。法律甚至还有专业的名词区分叫“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而这个的直接结果是“好人”往往会感觉得不到公正对待,因而引发了对法律的抵触。书中也简单举了一个例子,有人因妻子偷汉子而打伤奸夫。这个在乡间是个理直气壮的事,但是和奸没有罪,而殴伤他人却是罪,这种司法裁判与传统礼治不合,也自然无法得到乡土社会中的人们的认可,司法在一些人的眼里成了包庇“坏人”的机构,自然也无从树立法律权威了。
我们国家的司法一直被广为诟病的就是过于追求“调解率”,似乎都恨不得把法官当做居委会大妈去做工作让双方和解。对像我们这种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来说,很自然会认为这是一种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我们社会还未完全剥离乡土社会这种背景下,贸贸然全盘推行与西方一致的法治模式,是不是会引起民间更大的反弹?现在想想,这的确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件事。让法官司法权力与传统的“教化权力”相揉,让司法裁判带上一点礼治教化的色彩,似乎是中国特色,而这种特色要不要继续保持,保持到什么时候,我想,也是很值得去思考的。礼治与法治,也并不是简单地非此即彼。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最近办的一个案子,我只不过是要当事人提供详细一点的证据材料,却得到强烈的反应,当事人觉得我是在刁难他,不断跟我重复这就是事实,他是好人,对方是想骗他财产的坏蛋,说的我好像在包庇对方,成心准备冤枉好人一般,完全容不得我插嘴。这也不是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了。这也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费孝通先生的这一番解析:“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向法治社会过度过程中,民众产生一定的思想混乱那是正常的,但是正是这种思想上的混乱,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像当下网络媒介又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种新的现象,就是“意见领袖”。费孝通也对这种现象起了一个专门的名字,叫“时势权力”。“在新旧交替之际,不免有一个惶惑、无所适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心理上充满着紧张、犹豫和不安。这里发生了‘文化英雄’,他提得出办法,有能力组织新的试验,能获得别人的信任。这种人可以支配跟从他的群众,发生了一种权力。……它是时势所造成的,无以名之,名之曰时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