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护是指国家制定的、对雇主使用劳动力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定,旨在限制雇主行为,以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OECD定义,就业保护是有关劳动力市场雇用和解雇的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就业过程中的临时合同和固定合同规定、培训要求、不公平解雇、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最短的提前通知期、解雇限制以及与工会代表的事先磋商等有关的法律约束。从广义来看,就业保护内容还包括工作条件、劳动者健康保护、安全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制度化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健全的就业保护制度及其实施机制,我国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遭受种种不公平对待,合理合法权益频频受到侵犯,长期面临工作环境、福利保障、基本权益保障、劳资纠纷等问题,就业质量较低。严格广泛的就业保护缺失,既限制农民工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也使其就业过程极其不稳定。改变当前农民工就业的高流动性、盲目性乃至无序现状,必须加强就业保护,促进其稳定有序就业,不断提高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提高农民工个体的技能水平及人力资本存量,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增长。 加强就业保护 促进农民工稳定有序就业 尽管我国2008年已经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但由于法律条文内容不健全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农民工群体的合理合法利益并不能全面及时得到保障。根据2012年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就业现状的实地调查结果,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然不高,绝大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没有长期合同,有些企业甚至不签合同;缺乏平等权益保障问题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收入水平偏低,在工资水平决定上基本没有定价权;企业在雇用、使用和解雇农民工上仍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工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因此,严格且强制性实施就业保护的缺失,造成劳动者无法选择“用手投票”来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选择“用脚投票”方式被动规避其利益损失。 农民工的非自愿流动就业,势必增加大量的个人谋生成本和社会稳定成本,也使留守人口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同时,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高频次的流动就业,极其不利于城市化发展,影响城市化进程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增加农民工就业保护制度供给及其有效实施。 加强就业保护 提高农民工个体技能水平 加强就业保护有利于提高农民工个体技能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拓宽职业发展空间。近年来,随着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日益受到重视,以及培训力度的不断加大,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但在总体农民工中的占比仍然偏低。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是劳动技能培训的主体,但现实是很多企业并不重视本单位职工的工作技能培训,相应的培训投入严重不足和缺乏。相当一部分企业只是免费占有所谓的人口红利,却不愿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支出。据实地调查,由于文化水平低和缺乏技能培训,很多农民工只能就业于简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的岗位层次低、工作性质单调,被定义为或等同于“无技术、无地位、无前途、无保障”的四无职业。鉴于农民工所在企业不能提供进一步技能培训和其他有利于个人发展的职业培训,以及农民工个体自主学习能力较差,很多农民工认为,自己的职业没有发展前途,对工作的满意水平较低,产生了职业挫折感和失败感。这对于农民工本人和社会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因此,加强农民工的就业保护,严格约束和规范用工单位对农民工雇用、使用和解雇过程中的不合理对待,减少和杜绝企业用人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不但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还可以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在岗职工的劳动技能培训并增加投入。这将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并不断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增强就业稳定性。 加强就业保护 形成规范统一劳动力市场 加强就业保护有利于加快形成竞争有序、规范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提高就业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也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通过加强农民工的就业保护,严格保护农民工在雇用、使用和解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劳动者健康保障、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等,可以尽快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缩小收入差距和权益差距,促进农民工在不同行业、部门间有序规范地流动,并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竞争、公平竞争,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 加强就业保护 增强转移就业稳定性 根据二元经济理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就业是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转换过程中的普遍规律和必然选择。这一转移进程的稳定顺利进行,可以持续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提高城乡经济一体化水平,从而促进宏观经济发展。顺利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在就业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实施劳动者就业保护,将极大地推进劳动力转移进程,保持转移过程的持续和稳定,降低和防止转移就业过程中的反复甚至逆转。 农民工就业质量提高,对于加快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改变、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促进中国长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农民工总量庞大,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现状尚无根本改变,总体就业压力仍然比较沉重。就业市场上买方主导格局也会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仍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要大力改变目前农民工就业缺乏严格、广泛制度支持和保护的现状,在就业全过程中,加强农民工的基本经济权益和平等社会权益保护,提升就业质量。与此同时,更要重视法律执行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实际保护与名义保护的差距。根据学者们对中东欧国家劳动力市场改革的研究成果,在许多转型国家,不在于就业保护立法有多么严格或者宽松,而是在于其能否很好地实施和执行。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大量存在,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尚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因而,要极力提高就业保护法律的执行度,不能让法律仅停留在纸面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济增长放缓和产业结构调整约束下农民工就业研究”(12BJL029)、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增长减速双约束下的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11YJA7902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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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