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大量出现,但规模化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一直未被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严重制约其发展。很多干农业的,买了农机具等配套设施,基本农田搞建设需要政府审批。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或审批不通过等原因造成买来的农机具没地方安置,给种养殖大户带来了很多困扰。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河北石家庄一个种粮大户,随着种植规模的扩大,粮食仓储和农机具存放成为困扰他的大问题。他买了11台播种机、3台大功率拖拉机、2台小拖拉机等,一共22台农机具没有地方放,只能半露天地安置在朋友家的院子里,因为没有地可以让他建仓库。粮食丰收后同样也没有地方晾晒存储,只能低价卖给小商小贩。麦子收起来存个把月,每斤能多卖1毛钱,去年他一共收获30万斤,如果有仓储设施,就可以多赚3万块钱。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4月浙江省下发相关文件,首次将这个政策“落地”:
第一、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解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第二、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
【解读】只有粮食生产附属设施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到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解读】鼓励种养结合,实现循环农业。
第四、取消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的规定,改为备案制。生产经营者无需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
【解读】生产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要求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一、生活用房。将生活用房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三、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四、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通知》针对的不仅是规模种粮,还具体明确了各类养殖场、大棚等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这个文件颁布了半年多,随着浙江省的落地,该政策不久之后会在更多地区落地!除了了解基本农田的基础概念以及相关的政策倾向外,还需要知道土地运营的秘籍,土地流转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土地有哪些国家的政策扶持!来农合论坛发现2015年农村土地新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