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600元 储户拒退钱称遵守“离柜概不负责”
发布时间:2017-12-15 来源: 人民法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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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半岛晨报12月13日)
事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当天中午,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而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新闻报道后,秦小姐的行为却得到了大多数网友的支持。
公益人生2017:支持,如果我们多给银行钱,银行不认,怎么办,既然可以少给我们不负责,为啥多给客户,客户就要负责,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去!
王又又C:没毛病,那银行要是少给我们了,我们告他不当得利,银行能用:离柜不理规避、难道我们不能?
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秦小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素: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晓春律师认为,如果本事件中,确实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秦女士从银行多拿了钱,那么秦女士取得该部分多拿的款项则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
与此同时,很多网友开始质疑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既然说了“离柜概不负责”就不能有双标吧?只能用户吃亏不能银行吃亏?
对此,李晓春律师解释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事件中银行作出的“离柜概不负责”告示,性质上属于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责任编辑:总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