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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消息:个人间赠与房产,省钱了!

发布时间:2015-09-16      来源: 杨文战新浪博客    点击:

利好消息:个人间赠与房产,省钱了!

作者:杨文战

来源:本人新浪博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官方解读政策: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杨文战律师解读:按税收政策,亲属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无偿赠与房产,可免征营业税,但是你得去办理赠与公证,交一笔公证费,基于这个原因,很多亲属间赠与房产,往往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但实际并不支付房款。结果很多真赠与假买卖的情况,赠与方事后反悔,以受赠方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付款或收回房产,引发纠纷。新规出台后,这种情况,不必办理赠与公证,可省下公证费!也就没必要假买卖、真赠与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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