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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方略

发布时间:2018-07-27      来源: 法学笔记    点击:

 法学笔记 法学笔记 昨天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圳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最高检党组书记、张军检察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军检察长指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是全方位的,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多元的,法律监督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而是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面的法律监督。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都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这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

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可考虑根据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分别设置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具体而言,构想如下:设置统一的立案检察部门;结合民事案件类型,设置民事检察一厅(处、科),民事检察二厅(处、科),民事检察三厅(处、科),民事检察四厅(处、科),民事检察五厅(处、科);结合刑事案件类型,设置刑事检察一厅(处、科),刑事检察二厅(处、科),刑事检察三厅(处、科),刑事检察四厅(处、科);结合行政案件类型,设置行政检察厅(处、科);结合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设置公益诉讼检察厅(处、科);结合跨行政区划案件类型,设置跨行政区划检察厅(处、科);结合执行案件类型,设置执行检察部门。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

一、立案检察机构

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申诉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申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二、刑事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一厅(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全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承办下级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承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诉讼监督;承担与中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的联络工作等;研究制定普通刑事案件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刑事检察二厅(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全国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承办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承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诉讼监督;研究制定职务犯罪案件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刑事检察三厅(国安犯罪检察厅)。负责全国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承办下级检察院危害国家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承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诉讼监督;研究制定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刑事检察四厅(家事犯罪检察厅)。负责全国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犯罪、虐待遗弃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承办下级检察院家庭暴力犯罪、虐待遗弃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承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家庭暴力犯罪、虐待遗弃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等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诉讼监督;研究制定家庭暴力犯罪、虐待遗弃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等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刑事检察五厅(特殊犯罪检察厅)。负责全国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承办下级检察院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的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承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的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诉讼监督;研究制定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的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三、民事检察机构

民事检察一厅(普通民事案件检察厅)。负责对全国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民事检察二厅(商事纠纷案件检察厅)。负责对全国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民事检察三厅(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厅)。负责对全国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民事检察四厅(婚姻家庭案件检察厅)。负责对全国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案件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民事检察五厅(涉外民商事案件检察厅)。负责对全国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四、行政检察机构

行政检察厅。负责对全国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五、公益检察机构

鉴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有必要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从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中独立出来,设置单独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可以考虑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处、科)。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划分为公益检察一厅(处、科),负责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公益检察二厅(处、科),负责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

公益诉讼检察一厅(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对全国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公益诉讼检察二厅(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对全国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六、跨行政区划检察机构

跨行政区划检察厅。负责对全国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诉讼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

七、执行检察机构

在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法律准备到位以后,可考虑组建执行检察总局(局),机构规格比普通的内设机构“高半格”。在此基础上,根据执行案件的类型,对执行监督部门进行细分,在总局(局)下,设置民事执行检察局(处、科)、刑事执行检察局(处、科)、行政执行检察局(处、科)。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

组建执行检察总局(民事执行检察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和行政执行检察厅)。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民事法律文书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行政法律文书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执行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等。下设:执行检察一厅(民事执行检察厅)、执行检察二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和执行检察三厅(行政执行检察厅)。

通过一系列职能和机构重塑,可以将“转隶就是转机”的理念落实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有效化解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充分用好这次千载难逢的检察机构改革机遇,也更加符合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通过检察职能的重新整合,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重塑。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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