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曹建明: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5-05-23      来源: 检察日报 最高检官网    点击: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

  更好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

  蒋超良致辞 姜建初主持 金振吉杨克勤出席

  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报记者程丁摄

  本报长春5月21日电(记者王治国 戴佳 孙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今天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加强新形势下的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和党中央关于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指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攻坚克难,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曹建明指出,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在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伟大实践中,始终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1989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而且针对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出许多重大改革部署,对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曹建明指出,随着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和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新的重要变化。在监督范围上,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在监督对象上,在以前主要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基础上,明确增加了监督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并逐步拓展至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法律规定的抗诉,发展为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在案件来源上,从过去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发展到现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相结合。这些重要变化,决定了行政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对完善行政检察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全面把握党中央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攻坚克难,努力推动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行政检察制度不断丰富完善。

  曹建明强调,按照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其基本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其根本目标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定位的发展变化,认真研究、科学把握行政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从六个方面着手依法稳步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工作。

  一是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行政检察工作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坚持依法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从有利于保障和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出发,坚持依法监督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依法审慎地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二是必须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根本属性。行政检察工作要通过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促使人民法院启动相应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既不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更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三是必须更加注重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四是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监督。要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和推进改革,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越权解释法律自我授权,不能搞变通或选择性执行,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必须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要按照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完善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和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着力解决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六是必须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既相互制约又良性互动。

  曹建明强调,要全面正确把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对检察监督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基本依据,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在加强对生效裁判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实现各项监督工作均衡发展。要正确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等法律赋予的多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努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加强行政检察案例指导,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和保障机制,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内部流转节奏,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尽快作出决定,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要把贯彻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对行政抗诉申请受理、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抗诉、检察建议适用范围,重视听取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和落实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等制度。要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基础作用,依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加强对同级法院违法行为、一审终审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宣传,加强矛盾化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曹建明指出,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严格按照授权确定的试点地区,依法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要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更好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同时,现阶段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积极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为中央最后决策提供参考。

  曹建明最后强调,当前,行政检察工作处在重要的历史节点上。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行政检察工作作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来抓。各级检察院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带头学习,深入研究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加强行政检察专业化建设,及时遴选、招录、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理论和实务人才,建立健全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队伍实战能力。要加强行政检察理论建设,深入研究事关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工作实践中寻找研究方向,从司法经验中提炼理论,使行政检察理论研究既“有理想”也“接地气”。要狠抓行政检察队伍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守底线、严格执纪、严明规矩,形成全面从严治检新常态。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蒋超良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主持会议。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振吉,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和相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全国人大代表郭乃硕、张文成、王亮,最高检特约检察员谢俊奇、叶日者等应邀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