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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检察机关的谣言和误解,让我们一起来消灭它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来源于公号:南海检察,原题:【涨姿势】这些对检察院/人的谣言和误解,让我们一起来消灭它!法律读库转载时在篇幅上略有删节。

 
引言
 
21世纪已踏至第15个年头了,中国这头睡狮醒了,大家在接受互联网这场暴雨洗礼中,也变得日渐聪明了,很多谣言已经不攻自破了……然而在国家和社会日益重视法治的今天,却仍旧存在很多关于检察院(人)的谣言和误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用3分钟消灭它!
1
去检察院检查一下身体,真的好吗?
真人真事:一天早上,某小伙带着怀孕的老婆急匆匆来到我院检察院大门,并向一位正在上班的男同事询问妇产科在哪一楼,故事情节就如下图一样曲折了:

 

真相
检察院被误以为医院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上演过不同版本,甚至还有时被误以为检验检疫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皆因“检察”与“检查”普通话发音完全一致,而检察院又具有相当侦“查”职能,人们就往往容易先入为主就成了“检查院”了,另外小编不会怪责这是“某狗”拼音输入法导致的错误的。
以下是《辞海》权威解释:
检察:释义:〈书〉检举核查;考察。
检查:释义:①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身体ㄧ~工作。②翻检查考(书籍、文件等)。③检讨 ①:口头~ㄧ犯了错误要做~。
2
检察院是法院它爹,与反贪局是兄弟
实践中的误会:
1.某份民事判决判下来了,不服判决的群众跑到检察院来申请抗诉,他愤愤不平地对检察人员说:“子债父偿!法院判错了你们就得负责!你们作为法院的上级机关,就是它爹,这事必须由你们管!”
2.“妈,晓明在检察院工作。”餐厅里,小颖第一次向妈妈介绍男朋友晓明。晓明担心阿姨对自己工作了解不够,又一时紧张,于是张嘴便说:“是的,阿姨,我在反贪局工作,嘻嘻……” 哪知“丈母娘”责怪说:“你到底是在检察院,还是在反贪局工作?你人好像不太老实嗳!”

 

 

 

真相
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简称为“一府两院”,“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法院、检察院。在我国,“一府两院”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检察院和法院虽然同是司法机关,但他们互不隶属,法院是我们“隔壁公司”。而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虽然都是叫“局”,但与“卫生局”、“农林渔业局”等不是同级的,更不是政府行政部门。
3
在反渎局反毒压力大吗?
这样的误会和上述导致“检查院”的原因雷同。以下是相亲约会开场白的错误和正确示范,有需要的童鞋请收好别谢!
真相
反渎局全称“反渎职侵权局”,它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渎职犯罪案。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侵权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案件。
(有关检察院反渎局职能的漫画介绍,请关注本订阅号,并在对话框回复数字11即可收看精彩内容)
4
公安查法院判,还需要检察院吗?
实践中的流言:警察蜀黍把坏人抓了,然后法官伯伯把坏人判了不就完了吗?检察官再掺和进去是不是显多余了?
真相
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确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有三机关互相制约,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整个刑事案件过程,这样万一警察蜀黍抓错好人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误把好人移送去起诉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万一判错了,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没有检察院负责监督,冤假错案就会暴增。
5
检察官可以公吃一块,私吃一块
流言:“你是检察官么?哇!你们在法庭起诉犯罪好威风哦!”话锋突然一转,“你们就好!你们打完刑事案件官司,眨眼就可以去接民事案件,公的吃一块,私的也可吃一块,真是好能赚钱啊!!我看香港电视剧奏是介样!
 
真相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受雇于律政司的检控官处理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而一些适宜由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负责的案件则外判给他们代表执行检控工作(称为外判大律师或外判律师)。所以,在香港既可以代表律政司作为检控官对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又可以私接案件的只能存在于外判大律师或外判律师这类群体,并不就可以说香港的检察官既可打刑事官司,又可私接民事官司。而在我们祖国,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检察官队伍目前还在探索阶段,更值得明确的是,检察官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是不能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就是说不能同时当律师
6
检察官和法官都是搞案件的,是一家子人
真相
检察官在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被称为“公诉人”,他们在案件审理阶段开庭时才待在法院,并不就说他们就是法院的人。在审阅案件环节,他们一般待在检察院,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环节,他们会驱车到看守所工作,而他们指定只能是检察院的人。
7
检察官配枪,反贪干警肯定都配枪了!
真相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实践中,检察院里的司法警察反贪反渎部门干警在执行任务且有必要时是可以配枪的,并不能说检察官或反贪干警都配枪。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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