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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好处不执行,收了好处乱执行?《半月谈》连续关注执行法官贪

发布时间:2023-09-16      来源: 烟语法明    点击:

8月17日,“宁夏纪委监委”、“中央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尹效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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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履历显示,尹效恩,1967年5月出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后长期在宁夏任职。曾任固原市司法局副局长,固原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等职。2015年2月,任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1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今年4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院长尹效恩被查。

经查,尹效恩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肩负惩恶扬善职责却无敬畏纪法之心,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公器私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违规收受礼品、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豪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为谋取私利,大肆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巨额贿赂,指使所属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案件当事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惩治司法执行领域腐败力度,已有多人被查。2021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落马。

此外,多个省份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也被查。2021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广音被查;2021年5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执行庭原庭长孙亦被开除党籍;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双开”。周榕曾于2009年12月至2018年5月,历任安徽高院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2021年8月17日,重庆市高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晓川接受审查调查;去年2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一级高级法官王宏,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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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半月谈》2023年第16期发表了《不给好处不执行,收了好处乱执行?堵住执行法官贪腐漏洞》一文。9月11日,《半月谈》发表了《法院执行存贪腐漏洞?实现公平正义不能在“最后一公里”掉链子》一文,连续关注法院执行领域贪腐问题。

文章提到:“公开信息显示,近3年来,法院系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多集中于执行领域,宁夏、内蒙古、福建等多个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落马,既显示了纪检监察的工作成效,也说明该领域仍是问题高发区。”

“有偿执行”“人情执行”、套取执行款……近年来,法院系统执行领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宁夏、内蒙古、福建等多个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落马。有的执行法官利用执行信息优势,帮助他人倒卖“资产包”,通过“假执行”接受当事人利益;有的执行法官不给好处不执行,收了好处就乱执行。执行领域成了法院系统贪腐问题高发区,值得警惕。

 

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有偿执行”“人情执行”、套取执行款是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的主要形式,也有执行法官利用执行信息优势,帮助他人倒卖“资产包”,通过“假执行”接受当事人利益。

受访纪检干部表示,执行工作特点决定了非领导岗位也容易出现大案,一线执行员收受大额贿赂、违法获利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案件还涉及多人作案,东部某区人民法院5名执行法官,直接或间接帮助被执行人“逃废债”金额近亿元,收受贿赂、违法获利达2500余万元。

近年来,执行法官干警违纪违法案例暴露出一个共同特点,即在重大案件中,违纪违法人员长期在执行领域工作,并由此滋生腐败。东部某市办案检察官表示,执行法官的执行权与财产查封、处置等工作直接相关。有些涉案标的价值高的案件,与地方龙头企业多有牵涉,这使得执行法官干警难免面临来自地方的人情请托、利益输送等情况,这些外部诱惑客观上增加了违纪违法的概率。
 

受访纪检干部建议,在工作中落实最高法关于执行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例如改变“一人管案到底”的传统模式,科学分解执行工作,形成权力分解的“物理隔离”。对涉及民生、特殊主体、涉黑涉恶的案件,建议采取事前询问、事中提醒、事后评估等方式,确保执行权全程受监督。

受访检察机关办案干部反映,在对执行法官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还存在“案卷难调”“脸难看”等问题。建议持续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在执行领域重点案件的办理节点,法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人大、检察等部门推送、共享相关信息,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让执行权进一步运行在阳光下。

2022年4月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整版撰文《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付知杰严重违纪违法案看——司法执行领域的去腐生肌》,深入剖析司法执行领域腐败。

文中也提到,党的十九大以来,资阳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有3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6人。梳理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案件执行环节是腐败“重灾区”,不可忽视的是,司法执行领域的腐败也在潜滋暗长。
容易产生执行贪腐的工作环节在:

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在案件执行快慢上有较大自主权,时间跨度上的弹性空间也为别有用心的法官搞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有的法官因人情、金钱等原因,私下会见案件关系人,接受请托,导致“执行不廉”问题频发。

2、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执行领域中占比较大,律师在代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风险代理”的方式尤为盛行。判决生效且相应的执行款项到位后,风险代理律师才能兑现收益。实践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部分风险代理律师为确保收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拉拢执行人员,通过收入分成等方式与法官结成利益链,使其对有利可图的案件优先督办、区别对待,即“选择性执行”。

3、司法实践中,案件交办原则上采用随机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对于一些需要回避或较为重要的案件,通常会经领导决策进行二次分配,指定给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办理。在执行领域,这种分配方式可使优质司法资源集中在重点案件上,提高执行质效,但也容易导致办案决定权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注:本文综合来自中央纪委监察委网站、半月谈、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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