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递书”是“指导”还是“干预”
发布时间:2016-05-15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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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对第一位证人身份时,正在旁听庭审的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柴国武发现,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递交合议庭。合议庭查阅后,经评议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延期审理,遂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当庭宣布。---澎湃新闻(5月13日)
法官审案,是不应该受到任何外力干扰的,否则,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性。而安徽大通区法院庭审中发生的“递书”一事,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议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虽不是司法界人,也想按照一般常理就此事议论一二。
庭审法官在接到副院长由法警传递去的书后,法官就作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这就证明“递书”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直接作用。如果说,副院长是在发现审判官“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才“递书”的,那么这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审判官的资格不够,不能胜任此案审判工作;二是法院在确定该案审判官时不够严肃认真。如果这两点都不是事实,那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副院长有“干预司法”之嫌疑。
此次法庭审判,不是为了锻炼法官审判能力而进行的模拟审判,它是一场真实的审判,所以它不应该受到在场其他旁听人员的“指导”和“指点”,它应该由当事审判官独立完成。如果在案件审判进行中,我们在座的旁听人员特别是的司法界旁听领导,这一位递本书,那一位递个条,你打个手式,他传个眼色,这将弄得我们的审判官心神不宁,左右为难,是续是止,犹豫不决。这样一来,我们的审判还能顺利进行吗?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还能体现出来吗?我们的最终判决还能保证公平、公正吗?
如果把该副院长的行为看着是一种“指导”,我想,这势必破坏了庭审的严肃性。领导的“指导”应放在庭审前,而不应该是庭审中。如果我们对某个主审官不放心,那么我们就应该另请高明,也用不着我们在审判现场如此“嘱咐叮咛”。
安徽大通区法院在庭审中发生的“递书”一事,是属于对庭审工作的“指导”,还是对司法的“干预”?我想我们司法界应该做一个认真严肃的调查和论证,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以肃庭审之纪,以正庭审之风。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