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有多少家“袖珍法院”? 现状及其改革
发布时间:2016-05-11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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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有多少家“袖珍法院”?
笔者将“袖珍法院”的标准界定为:1、在职工作人员总数少于30人;2、年受理各类案件总量少于1000件。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称之为“袖珍法院”。
按照上述标准,中国的“袖珍法院”数量其实并不算少,笔者估计至少占全国法院总数(截止2008年4月,全国共有3558个人民法院,其中基层法院3119个)的十分之一。
据笔者的初步调研,中国的“袖珍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兵团法院。目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基层法院33个、中院13个,同时还有新疆高院的分院一个,共计47家。2009年,兵团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197件,结案31099件。其中,刑事案件1345件,审结1324件;民商事案件12295件,审结11945件;行政诉讼案件84件,审结81件;国家赔偿案件7件,审结7件;新收执行案件4990件,执结4283件[①]。据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7家各级法院2009年平均每家受理各类案件685件,审结662件,符合认定“袖珍法院”的第二个标准。
2、林区、垦区法院。目前我国的一些省份在林区或垦区设置有林区法院或垦区法院,该类法院大多由林区或垦区管理和领导。目前,吉林省设有林区基层法院18个;黑龙江省设置有农垦和林区中院3个,基层法院43个。这些林区和垦区法院绝大多数属于“袖珍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普遍非常少。
比如,吉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六个林区基层法院全部属于“袖珍法院”,其案件和人员情况如下表:
吉林省白山市各林区基层法院人员及案件情况表[②]:
序号
法院名称
辖区面积(平方公里)
辖区人口(万人)
法院干警人数(人)
法院内设机构数(个)
年审执结案件数
平均每名干警年审执结案件数
1
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
2200
7
26
11
100余件
3.8
2
泉阳林区基层法院
1060
2
19
10
100余件
5.3
3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1800
4
25
11
240余件
9.6
4
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
1210
5
29
9
110余件
3.8
5
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
1590
12
18
11
80余件
4.4
6
湾沟林区基层法院
900
4
25
10
90余件
3.6
3、政企合一序列的法院。黑龙江设置有政企合一序列的中院3个(大庆、大兴安岭、伊春),基层法院27个。上述法院绝大多数属于“袖珍法院”。比如,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21家基层法院,该市22家两级法院共有731名干警[③],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91件,结案8669件[④],平均每家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04件,审结394件,平均每名干警年结案仅12件。另外,中国的一些省市还设有油田法院或矿区法院,这些法院要么为企业性质,要么为政企合一性质,大多数油田法院或矿区法院也都是“袖珍法院”,案源很少。
4、铁路运输法院。我国当前有17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编人员3600余人(平均每家法院48人)。1982年5月以来,各级铁路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38万余件[⑤],平均每年审理14000件。二十多年来平均每家法院年均审理案件仅为187件。即使近年来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数量普遍有所增长,大多数法院的年受理案件数量也不会超过500件。比如,2010年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仅审结各类案件113件[⑥]。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袖珍法院。在普通法院序列中,目前,我国的“袖珍法院”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西藏的“袖珍法院”估计要占基层法院总数的十之八九(西藏共有73家基层法院),青海的“袖珍法院”估计会占基层法院总数的三分之二(青海共有46名基层法院)。在四川、黑龙江、吉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其他省份也有袖珍法院分布,只不过比例要比西藏和青海低很多。即使在案多人少矛盾整体较为突出的中部省份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会有一些“袖珍法院”零星存在。
笔者一直有这样一个观点,即国家不应当设立年受理案件数量1000件以下的法院,或者说,年受理案件数量1000件以下的法院应当统统撤销,并入其他规模较大的法院。其理由是:法院案件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型,一个法院每个专业领域的法官至少有4名,因为虽然3名法官就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但假如某位法官在某起案件中需要回避,则将无法再组成合议庭。如此一来,一个法院将至少需要12名法官才能够维持最基本的运转,否则就将会面临程序法上的种种尴尬。12名法官每年可以审理多少起案件?当前许多地方法院法官的年审结案件数量都达到了二三百件,依此,12名法官应当可以审理两三千件案件。考虑到我国一些法院地处偏远且地广人稀,管辖范围辽阔且交通不便,其年审结案件数量理应比其他法官少一些,笔者认为在百件左右应该是合理的。这样一来,12名法官一年至少应该能够处理1000起案件,如果一个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少于1000件,就意味着其法官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被不同程度地闲置和浪费了。
在当下的中国,“袖珍法院”的法官资源闲置问题无疑是非常严重的,许多法官的年办案数量甚至不足10件。对此,除了对“袖珍法院”进行大规模撤并外并无别的选择——指望“袖珍法院”的案件数量在短时间内突飞猛进到1000件是不可能的,实际上,许多“袖珍法院”的案件数量已相当稳定,没有太多的上升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企业性质的法院,比如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我并不赞成当前简单地移交地方的改革方案。因为这些法院大多数都是“袖珍法院”,简单地移交地方并不能解决其案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我的改革建议是,将上述法院全部撤销,相关案件全部分解到普通法院系统审理。退一步讲,即使保留上述专门法院,也应当对专门法院的数量进行压缩,压缩到能够保证每个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在1000件以上,然后再移交给地方。
[①] 数据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2010)》,第376页。
[②] 数据数源:白山法院网http://www.bsfayuan.com/fyjj/,发布时间 2010年5月10日。
[③]《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全面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载《伊春政法》2009年8月,转引自伊春政法网http://www.ycszfw.gov.cn:7008/dysk/zlk/zf/2010/06/1523.html, 2010年6月14日发布。
[④]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狠抓执法办案 服务经济发展》,载黑龙江政府网http://www.hlj.gov.cn/zwdt/system/ 2011/02/24/010147971.shtml,发布时间 2011年2月24日。
[⑤] 李富堂:《祝铁路法院前程似锦》,载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1000 发布时间:2009-11-10 09:15:19。
[⑥]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荣获集体二等功》载河南党建网http://www.hndjw.gov.cn/ 2011/02/16/74282.html,发布时间 2011年2月16日。
必读链接:
“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
“袖珍法院”的工作效率
鲜为人知的“袖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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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滏阳水边 博客:Mycongtai.fyfz.cn 时间:2011-12-16 12:31
别的我不太清楚历史,仅对大庆法院的政企合一说说。 大庆过去没有行政区划,只是现安达市下的一部分,后大庆油田建立后,基本上以生产单位为主。后国家批准建立行政时,却不给编制,而使用政企合一编制,后期发展,大庆行政与石油企业彻底分家,但国家仍不给编制,致使目前大庆市中级法院、区法院的编制中既包含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也包括企业编制(而对于地方来讲,都是行政编制,都是政法专项编制),四个县法院由于是后期由其它地市调整管辖过来,全部都是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检察院也是如此、公安局如此、司法局如此。 一个根据国家宪法、法院组织法成立,并且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法院院长,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使命的其它法官,却是一所政企合一的法院,不是笑话吗?国家批准成立,全市及区法院仅有给了一、二十个国家政法编制,不知是中编办不会算数,还是最高法、最高检不知数。薄院长的本意可能不是特指象大庆法院政企合一的性质,而是指如今在一个国家批准建立的行政区内竟有企业编制名称的法院,就像你和别人有纠纷,国家却找了一名无产阶级的代表-工人来给你当裁判。
昵称:南门徙木 博客:nanmenximu.fyfz.cn 时间:2011-12-16 11:27
实践中,中国的法院设置其实比较复杂。比如,中国法院整体上是最高院、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四级,但这并不绝对,在一些省份其实是五级法院,比如新疆,新疆高院又下辖兵团分院和伊梨州分院,两个分院分别管辖着不同的中院;另外,在甘肃和吉林等地,一些中院又下设分院,实际上也是五级制。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国还存在着省高院直辖的基层法院,比如新疆的石河子人民法院;还有,新疆一些法院还存在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即同一个法院既是某兵团法院,同时又是某市或某县法院,这样的法院在新疆有好几个。这些网上都有相关报道。
昵称:南门徙木 博客:nanmenximu.fyfz.cn 时间:2011-12-16 11:12
政企合一序列的法院究竟是如何运作的,我也不太清楚,我是从下文中引用的数据: 薄宏奎副院长介绍说,黑龙江省是我国最北部的边疆省份。全省共设置各级法院193个,除省高级法院外,中级法院16个,基层法院176个。其中,行政序列中院10个,基层法院106个;政企合一序列中院3个(大庆、大兴安岭、伊春),基层法院27个;企业序列中院3个(农垦、林区、铁路),基层法院43个。共派出人民法庭374个。《法界透析:中国南北“两极”高院切磋创新审判管理良策》,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1-07/20/content_2801759.htm?node=25492
昵称:滏阳水边 博客:Mycongtai.fyfz.cn 时间:2011-12-16 10:56
感觉只对数据分析,只对数据说话,实践情况可能有区别。社会发展,民事、经济纠纷会更加频繁,人民法制意识增强,行政诉讼也会进一步增加,仅以当前1000件简单区分一个法院存在的意义不太恰当。另外博主提到黑龙江如大庆法院之政企合一的名称,恐与事实不符。好似是从最高法拿到的数据,那只是中央编制与地方编制部门名词解释之区别,如今大庆法院何谈政企合一概念呢。相反正说明了国家对基层法院建设的缺失了。 如今百姓打官司难,所谓“袖珍法院”无论何种方式解决,只会影响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莫不如如何解决如今法院、还有其它机关里那种人浮于事,忙得忙死,闲得闲死,干活两个,领导四桌的现象吧。
昵称:蔺存宝 博客:lincb.fyfz.cn 时间:2011-12-15 20:44
学习了
昵称:吴欢 博客:shikefa001.fyfz.cn 时间:2011-12-15 17:53
谢谢回应,不好意思,刚才的评论是因为只看了这一篇博文而发出的,看了其他系列博文之后,对于“巡回法庭”这一点,我是赞同的,应该可以成立。 不过,基层纠纷解决并非像城市泾渭分明,各司其职。法官很多时候就是调解员。 而且,在你计算或者假设每个庭内设机构多,导致专业办案人员少的时候,我觉得你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正如网友指出的,在实际中,这些非正式审判业务人员,也参与了基层纠纷解决,甚至是纠纷解决之外的事务。如果只是看到表面现象,进而头痛医头,单纯建议砍掉内设机构或者增加专业办案人员,这并没有解决真问题。在此问题上,我很赞同陈瑞华教授的方法论,看到了现实中与法条,与法治理念不相一致的做法,不是简单地去否定,而是深入的去看这样的做法出现的内在机理,能否就此实践经验提炼出理论模型,进而产生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创新。陈瑞华教授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理论,就是如此得来的。 另外,数据处理问题,不能简单取平均数。如本文第一部分,兵团法院的数据,高院和中院显然办案数量远少于基层法院,这样拿来平均,一是分散了基层法院的办案数,导致基层法院可能会被错划为袖珍法院;二是提高了中高院的办案数,导致可能在极端情况下,按照年办案数少于1000的高院成为袖珍法院的漏网之鱼。具体数据我没核实,但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这样的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
昵称:南门徙木 博客:nanmenximu.fyfz.cn 时间:2011-12-15 17:22
吴欢指出:中西部袖珍法院撤消后,本来地广人稀,集中之后更不方便诉讼。其实笔者的改革建议并非简单地撤销“袖珍法院”了事,而是对袖珍法院进行资源整合,要么并入附近规模较大的法院,要么几个袖珍法院合并成一个规模较大的法院。袖珍法院撤销后,在原袖珍法院所在地设立一个派出法庭或者一个固定的巡回审判点。这样,袖珍法院所在地的大多数民事案件仍由袖珍法院所在地的派出法庭或巡回审判点审理,并不会给当事人增加太多讼累。而派出法庭的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多少灵活安排,而无需设置各种乱七八糟的内设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上述这些改革思路,本人在《“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一文中有详细论述,请参阅。 吴欢另指出:基层袖珍法院解决的纠纷更多的没有以结案数据的形式反映出来。对此笔者认为与事实不符,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实践中只要法院立案的案件,无论判决、调解、撤诉,最终总要出一个结果结案,实践中不存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以结案数据的形式反映出来的情况。吴欢说的情况可能是指指导民间调解或者是诉前调解,由于这两种情形法官并不直接参与纠纷的处理,而是由民调员在进行调解,故不能认为是法院的案件。
昵称:吴欢 博客:shikefa001.fyfz.cn 时间:2011-12-15 13:48
光看统计数据,简单平均数是不科学的 而且中西部袖珍法院撤消后,本来地广人稀,集中之后更不方便诉讼。 而且,基层袖珍法院解决的纠纷更多的没有以结案数据的形式反映出来 我没有调查研究,但是我提出以上几个质疑。 楼主要真的搞严肃的研究的话,不妨真的深入各种袖珍法院去走走看看, 在得出自己的结论吧
“袖珍法院”的现状及其改革
在当下的中国,存在着这样一些法院:它们位置偏僻,一般位于祖国的边陲,管辖地域辽阔却人烟稀少;它们人数很少,每年受理的案件不多,多则几百件,少则百十件,甚至几十件;它们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其他法院有的内设机构他们也基本设立。这些法院鲜有人研究甚至提及,笔者将其称之为“袖珍法院”。目前,笔者还没有见到专门研究讨论“袖珍法院”的文章。笔者个人将“袖珍法院”的标准界定为:1、在职工作人员总数少于30人;2、年受理各类案件总量少于1000件。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称之为“袖珍法院”。
一、“袖珍法院”的分布
2007年12月,《法制日报》刊发了“西部法官荒调查”系列报道,对甘肃、广西、云南、内蒙古、新疆、贵州、青海、宁夏、四川、陕西、青海等十余个西部欠发达地区省份法官荒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省份“袖珍法院”存在的诸多端倪。比如,据上述报道,2007年12月,在青海省46个基层法院中,15个法院法官不足10人,3个不足5人,1个仅有法官3人。以此推测,当时青海省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法院为“袖珍法院”。另据媒体报道, 2005年时,西藏自治区全区73个基层法院中,只有1名法官的有18个法院,2名法官的有17个法院,3名法官的有18个法院,4名以上法官的有22个法院。以此推测,2005年时西藏地区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法院为“袖珍法院”。现在据上述报道已过去数年,虽然近年来上述地区法院人数会有所增加,不过即使每个法院人数都增加一倍,当前西藏和青海地区中“袖珍法院”仍应普遍存在。另外,在当下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存在着为数众多的“袖珍法院”,在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的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袖珍法院”分布。
二、“袖珍法院”的案件数量
“袖珍法院”的案件很少,有些甚至不足百件。比如,据 2011年6月25日《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上半年,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6件,其中民事33起、刑事1起、执行12起。依此推测,该法院年受理各类案件在百件左右。另据 2010年3月2日《西藏商报》,2009年,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1件。虽然受案不足百件,该院的受案数同比仍上升了50%左右。2011年,西藏81家各级法院1216名法官共受理各类案件20439件(其中含调处非诉矛盾纠纷7119件),平均每家法院受理252件,法官人均结案17件;青海55家各级法院1387名法官共受理各类案件35993件,平均每家法院受理654件,法官人均结案26件。
三、“袖珍法院”的办案效率缘何低下?
据2010年5月20日《南方日报》报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宇2009年审结案件1600件。在该院,一年结案不超过1000件,根本连“先进”都算不上。另据中新网2010年3月2日报道,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女法官陈辽敏2009年办案高达1363件,平均每天办案近4件。浙江全省法官人均办案112.1件。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前提:即全国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应当大致均等。刘晓宇和陈辽敏的办案效率姑且算是个例,但在当下中国,法官年办案达到二三百件、三四百件却早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而是许多地方法院的普遍现象。既然A地的法官具有每年办案二、三百件的实力,我们就有理由相信B地的法官也具有这样的潜力。我们不妨将基层法院法官年办案数量的合理值设为150件(这一数字已经相当保守),那么对于2010年平均每家法院仅受理252件案件的西藏地区来说,也许每个法院配备3名法官就可以称之为资源浪费,而对于平均每家法院受理654件案件的青海地区而言,每家法院配备4至5名法官正好可以做到人尽其用。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2010年西藏81家各级法院共有1216名法官,平均每家法院配备法官15名,青海55家各级法院共配备法官1387名,平均每家法院25名。二者均偏离笔者设定的合理值5倍之多。
为什么“袖珍法院”的办案效率如此低下?笔者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臃肿复杂的内设机构是影响“袖珍法院”办案效率的最主要因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袖珍法院”这只“小麻雀”也不例外,办公室、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局等其他法院有的机构,他们也都普遍设置——因为它们是一级法院——尽管每个内设机构可能只有一到两个人。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尔海垦区法院虽然只有11名干警,却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庭、法警队、办公室六个部门,除去院领导,这6个部门平均每个庭室能平均不到两个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法院实有干警12人,却设有3名院领导,9个内设机构。12名干警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仅有3名法官,审判庭均为一人庭。西藏山南洛扎县人民法院共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4人,其中院领导4人。该院设置了办公室、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5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法庭。其人员分布情况为:办公室3人,立案庭2人,执行局2人,刑事审判庭1人,民事审判庭1人,派出法庭1人。其真正的办案法官也只有3名。一个十几人、二十几人的法院,由于院领导和大量内设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在办案一线直接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可能也就那么三五人,甚至两三人,仅占全院人员总数的1/4、1/5甚至更少。
拖累“袖珍法院”办案效率的另外一个因素是部门之间法官办案效率的不均衡。2010年西藏全区81家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总数分别为1536件和7652件和37件,平均每家法院审结19件刑事案件、94件民事案件和0.46件行政案件,假如每家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直接办案法官均为一名,则三者之间办案效率方面的差距可想而知。
四、“袖珍法院”改革面临两难选择
“袖珍法院”既面临着业务庭室普遍无法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一些最高院规定应当设置的机构没有设立等诸多程序法上的尴尬,也面临着机构设置与人数严重失调、一线办案人员所占比例太少、整体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偏少等现实困难。因此,“袖珍法院”的改革既刻不容缓又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选择为“袖珍法院”充实人员,让其业务庭和内设机构设置合乎规范,由于没有相应案件数量的支持,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官资源浪费;如果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而对人员进行精简,则“袖珍法院”在程序法上的尴尬会暴露得更加突出,一些“袖珍法院” 甚至可能因为人数过少而无法维持正常运转。
五、“袖珍法院”的改革方向
“袖珍法院”的改革必须摆脱常规思维的羁绊。笔者提出两种改革思路,供决策者们参考:
一是对“袖珍法院”的内设机构进行大规模精简。建议最高院出台“袖珍法院”机构设置指导意见,规定对总人数10人以下的法院,设院长1名,不再设立内设机构;对总人数10人至20人之间的法院,设院长1名,只允许设立案件审理庭(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办公室(负责立案、执行、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除案件审理以外的一切事务)两个机构;对总人数20人至30人之间的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名,只允许设立案件审理庭(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办公室(负责立案、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除案件审理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执行庭三个机构。同时规定“袖珍法院”中从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5%。如此便可基本解决“袖珍法院”机构臃肿、一线办案人员占比偏低的问题。
二是对“袖珍法院”进行资源整合,按照司法辖区设立法院。前述第一种改革方案简便易行、操作起来相对简单、改革的阻力也相对较小,但该方案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造成一些法院法官资源的浪费。比如,当前,西藏自治区大多数基层法院每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总和一般在100件左右,行政案件基本没有。改革前可能每个法院只有1至2名法官直接办案,此时这些法官的年度工作量还算合理;改革后一线法官人数大增,可能会有3至5名法官直接办案,届时案件还是那么多,平均到每个法官的工作量就明显偏低了,这无疑是对法官资源的一种浪费。同时,由于西藏各县人口偏少(2010年西藏自治区7个地区级行政单位、73个县级行政单位,共有300万人),大多数县不足5万人,个别甚至不足1万人,加之地处偏僻的高原地区、经济欠发达,人们普遍信仰佛教、随遇而安,没有打官司的传统。笔者相信这些地方每年一百件左右的诉讼案件数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保持相对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即使一些法院只设置3名法官(恰恰能组成一个合议庭),相对于每年100件不到的案件数量,仍然称得上是对法官资源的一种浪费——况且,法院只设置3名法官本身就是非常冒险的,这是因为:其一,如果在遇到法定回避、发回重审、再审等情形,将无法再组成合议庭。其二,由于术业有专攻,即使同为民事法官,实践中也有传统民事法官、劳动争议法官、商事法官、知识产权法官等细微划分。大多数法官(尤其是那些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不大可能胜任同时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类型案件这一较富挑战性的任务,在遇到一些较为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时,法官们可能会因自身审判能力或者审判经验方面的不足而无法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相信,对“袖珍法院”进行资源整合,按照司法辖区设立法院才是最佳的改革方向。当前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等一些案件偏多的地方已相继成立第二人民法院,首先打破了基层人民法院与县级行政区划严格对应之规制,开创了按照司法辖区设置人民法院的先河。我们可以依据上述先例,对那些案件偏少地区的县级法院进行资源整合,设立管辖多个县级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仍以西藏自治区为例,笔者的改革设想为:
1.将西藏现有的73家基层法院整合至10家左右,中级人民法院由7家整合至2家。合并后的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将在1000件至2000件之间。
2.为合并后的每个基层法院配置法官10至20名,司法辅助人员20至50名。
3.原有的县级法院变更为新设法院的固定巡回审判点(案件特别少,每年少于50件的县可以两个县共设一个巡回审判点),每个巡回审判点安排1至2名常驻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负责以简易程序处理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和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各巡回审判点处理的纠纷一般应占到各院案件纠纷总量的80%以上。
4.合并后的基层法院案件和人数虽然较原“袖珍法院”大幅提高,但与内地一些法院的规模相比,仍然属于小型法院,加之其大多数人员经常在各巡回审判点处理案件,院机关所剩人员较少,因此,整合后的基层法院应尽量控制其院机关的内设机构数量。笔者建议其只设置案件审理庭(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办公室(负责立案、后勤保障、人事管理等除案件审理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执行庭三个机构。
5.各巡回审判点法官应当是法院案件审理庭的当然组成人员。在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吸纳各巡回审判点的法官为合议庭成员。
6.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合并后的法院应主要以车载流动法庭巡回审判的方式处理纠纷。
如果按此思路进行改革,西藏地区法官总数有望从现在的1216人降至300人以内,法官人均结案数从当前的10余件升至接近百件。
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的“袖珍法院”,可参照上述模式进行。对于在一些省份零星存在而非成片存在的“袖珍法院”,可直接并入附近规模较大的基层法院,并在原“袖珍法院”所在地设立派出法庭或者固定巡回审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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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明白人 博客:chinaszjt.fyfz.cn 时间:2011-10-26 15:47
对司法机关设置的水平倒退至中华民国之前,既无人关心,也无人过问,一句话经济建设是中心,而社会正义是可以忽略的,以致产生目前之现状也,令人寒心!
昵称:南门徙木 博客:nanmenximu.fyfz.cn 时间:2011-10-26 14:33
回复juris:1216的确只是西藏法官的人数,而不包括书记员、法警等其他工作人员。证据如下: 1、“坚持增加人员编制与提升能力素质相结合,通过实施西藏线、试点线,全区法官增至1216名,“法官断层”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摘自2011年2月西藏高院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2、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从西藏高院主编的内部刊物《西藏审判》得知,西藏法院于2008年共审结11427起案件。更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知2009年西藏法院的工作人员有1808人(法警除外)。为什么说这次机会更偶然呢?2009年西藏法院工作人员更换工作制服,我在领取工作制服时,看到包装工作制服的箱子上的标签上赫然印着:西藏法院春装:男982套,女826套,这次更换服装不包括法警,1808大抵就是西藏法院工作人员的数量了,当然1808人是包括法院行政人员在内的。得到这个两个数据,我就很容易计算出2008年西藏法院人均办案的数量约为6件(我的前提假设是西藏法院系统2009年没有新增人员)。 摘自步步花儿的博文 http://foxyouth.fyfz.cn/art/595881.htm 3、西藏72个基层法院、7个中级法院于2008年共审结11427起案件,也就是说每个法院一年审结的案件数不到145件。在11427起案件中,拉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又占45%,为5158件。拉萨市两级法院共9个,也就是说除去拉萨市9个法院外,西藏其他地区70个法院审结的案件仅有6269件,平均每个法院审结的案件只有90件。 据我了解,西藏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数要远远低于90件。西藏有不少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只有个位数。如:2006年,日喀则地区的昂仁县全年只审理了4起民事案件;吉隆县只审理了2件民事案件;岗巴县只审理了1起民事案件。 摘自步步花儿的博文 http://foxyouth.fyfz.cn/art/520939.htm
昵称:juris 博客:ulisse.fyfz.cn 时间:2011-10-26 11:39
我对你第二章计算的人均结案(针对西藏部分)有一点问题:各级法院1216名法官,人均结案17件,其中法官人数好像是法院干警数,其中有好多人属于不符合法官法规定能够有资格审理案件的人,比如政治部的、办公室的以及各类司法警察编制的人。如果是这样,由此得出结论说西藏法院效率低是不合适的,特别是与那个一年审结1600件的刘晓宇(这个确实令人咂舌,就连那些手下有一大批JD学生帮忙写判决书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也没有这么高的结案量,而我知道中国法官好像都是自己写判决书的)相比。 我同意步步花儿的说法,在西藏法院和内地不同,官僚们要解决的并不仅仅是判案问题,还有很多其他事情做。
昵称:南门徙木 博客:nanmenximu.fyfz.cn 时间:2011-10-26 08:45
感谢步步花儿提供更加翔实的数据。
昵称:步步花儿 博客:foxyouth.fyfz.cn 时间:2011-10-25 23:23
俺的两篇博文供你参考:一、http://foxyouth.fyfz.cn/art/520939.htm 二、http://foxyouth.fyfz.cn/art/595881.htm
昵称:步步花儿 博客:foxyouth.fyfz.cn 时间:2011-10-25 23:12
呵呵,我就在西藏法院工作。我一直有这样的想法,把西藏所有的基层法院撤掉,在基层仅设立类似派出法庭的机构,其工作职责仅负责立案或简单案件的调解。由中院指定法官定期前往基层巡回审判。你说西藏办案数量少,这是事实,比你想象的办案数量还少。办案效率低下这不是事实。你说法院除去其他人员,办案法官就更少了,这也不是事实。就我了解,西藏基层法院分工很不明确,名义上有的人在办公室,有的人在立案庭。如有刑事或民事案件,他们也是参与办案的。 你说的解决“袖珍法院”问题的方案,我想是实现不了的。一是涉及众多法院工作人员的利益,二是你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不仅仅是办案,尤其是在西藏其他工作可能更重于办案。
昵称:四剑斋主 博客:weigan.fyfz.cn 时间:2011-10-25 19:40
很有意义的研究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