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江平、陈光中、王公义、田文昌、张建伟、李轩、高子程、张卫华、韩冰、宋晓江、常铮、虞仕俊、钟颖、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等知名学者、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大案近期陆续刊发与会嘉宾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作者: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
本文系陈光中教授2016年4月29日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本文经作者和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刑辩水平确实是评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的标志。所谓“律师兴,国家兴”。律师业务当然包括各种范围,但刑事辩护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律师业务之一。律师挣钱不靠刑辩,但是律师成名、成家,为国家、为人民,特别是为人权做贡献,应该说刑事辩护首当其冲。所以,今天揭牌的典谟律师事务所以刑辩业务为主要方向,我想,选择这个方向是立下了大志才能做到的。
我的发言涉及刑辩,也涉及当前的司法改革。今天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刚才江平教授给我们讲了审判中心里庭审刑事辩护,关于证人出庭、交叉询问问题,这个问题是审判为中心的关键。我从另外一个角度想讲一点看法,我着重讲一下今天我们也带有标志性的制度,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里也是带有标志性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制度。“非法证据排除”有还是没有?或者是有了以后制度是不是规范,特别是实践是不是到位?它是标志着我们的刑事司法的法治程度,特别是程序法治的价值能够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程序法治,也就是说只要你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排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话,“程序性制裁”的这样一种原则,程序性制裁保障程序证据。程序性制裁里面有不同的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是最重要、最具有标志性的程序性制裁的一种措施。
同时,谈及非法证据排除,正如刚才江平教授讲到,冤假错案很多东西是用非法取得的假口供、假证词作为证据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正是把这些非法取得的假口供、假证词加以排除,使它更好实现发现真相,实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同时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是防止冤假错案不可缺少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当然原来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正式的载入刑事诉讼法典在2012年,有五个条文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这应该说是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进一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从“非法证据排除”过去已经有这类东西,特别是2013年正式刑事诉讼法生效到现在,应该说“非法证据排除”从理念的落实,特别是从实践的行动落实,并不是那么令人感觉到符合期待,或者说令人有一定程度上的失望。它面临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启动,然后真正排除更加难之又难。这里面原因当然很多了,但是我觉得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我们是“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特别是“重打击、轻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上,就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为核心的人权保障。
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我觉得有几个问题一定要抓住。一个,“非法证据排除”从程序上说,从中国特色说,检查机关首先要把住审查里不要把非法证据拿来在法庭上有罪的证据,要自己把住这个关。这样它必须要做到对侦查的案件有发生制约、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你这个侦查,你要独立进行审查。现在我实事求是看,在反腐案件里,这些案件,从“双规”到侦查,到审查起诉,检察院这方面是很难有多少作为。更重要的我们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实质化作为决定性环节。我们在庭审里要真正做到依法该排除的要排除,律师当然要敢于、善于提出运用排除规则,更主要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法官应该真正下决心敢于排除。现在律师这方面还是敢于往这方面来做的,因为毕竟是涉及到被告人的切身利害关系,但是法院这方面应该说并不是令人满意的。
在具体的问题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庭前会议上,很希望在庭前会议上关起门来把非法这些问题化解了,你不要再提出这个问题了,商量商量尽量地在庭前排除。庭前排除不是绝对不行,但是必须与被告人同律师,按照案件的情况,愿意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符合他合法利益要求的,那当然是可以的,也是符合程序公正诉讼效率。问题是控方或者是从审判方介入,老想把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扼杀在庭审上,这就不正常了。
第二,在法庭里现在也要注意几个问题,一个是法庭上一旦辩方提出来认为是非法取证的,实际上启动标准很低,只要有线索、有材料,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这种,一旦觉得有这种可能就应该提出。但是往往这个标准高得不让你启动,然后启动的时候应该说举证责任在控方,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公诉人对这个案件证据合法性,证据证明是合法渠道,而且要排除非法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达到什么程度?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接近差不多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是合法的,确实能排除非法可能性。就算不一定要求确实充分,起码差不多,基本上能够说明是合法取得。这个证明标准应该是控方达到,控方没达到,律师就应该坚持,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官就应该加以排除,在这点上有的人往往不明确,非法取得要辩方证明,这是本末倒置的。
最后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要在法庭上公开地搞,堂堂正正在法庭上讲非法证据排除,同时也进行法庭上的对质,包括侦查人员,如果你涉嫌非法,到庭来接受质证。最后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一旦启动以后,必须在判决里公开,非法证据提出来了,你这个为什么不启动,或者说启动以后为什么不排除?要把理由写上去,这样便于上诉。
当然这些东西进一步落实,才能把非法证据排除,更好发挥它应有的价值作用。要做到这点,一方面我们要律师敢于提出,也善于提出,更重要的律师毕竟是没有“权力”,实质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法院手里,所以问题主要矛盾还是在于法官,法官如果主动愿意维护诚信正义,维护辩方的人权,这个问题相比来说就简单很多。所以总体来说,我认为这个问题上怎么解决好,确实是有待于在各方面要加以完善,要加以落实。我就讲这么一点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