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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制:审委会制度改革破冰之举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2016年4月13日    点击:

蒋惠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研究领域:行政法、民法、司法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把改革的直接目标锁定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上。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探索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对审委会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做出了有益探索。可以说,这一探索翻开了审判委员会改革历史性的一页,也一扫近二十年来对“审理制”的误解,让审委会改革走出了多年以来的低迷状态,堪称破冰之举。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提出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向“审理制”过渡的要求已经十多年了。由于各地法院对“审理制”的理解不一致,实践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将把所有审委会委员召集到法庭上旁听案件当作“审理制”;有的法院让合议庭全体成员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以示审委会听取意见的全面性;有的法院要求审委会委员阅卷、观看庭审录像以体现审理的亲历性;有的法院则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由三至五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尽管如此,审委会作为审判组织的性质依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委会制度的诟病并未减少,以会议方式“议决”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争议的做法仍是审委会的基本运作模式。这些做法与真正的“审理制”还有相当距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开庭审理案件这一举措,贯彻了审委会改革的精神,其具体操作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使审委会回归为一个真正的审判组织,让审委会工作更加贴近司法规律。

案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的是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2013年1月4日、1月11日、1月28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一网公司)、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心堂公司)先后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故应由各方自行协商,否则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其依据是2012年12月14日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设立新增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申请的,视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申请”。

1月4日提出申请的华源公司认为,“同一天”是指24小时的一个自然日,而不应扩大解释为30日,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经合议庭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之后,认为本案涉及商标局《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合法性问题,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的法律争点主要是《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商标法中的“同一天”扩大解释为30天的过渡期,是否符合商标法立法原意。

开庭审理程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一改以往在会议室里讨论的模式,决定由审委会全体委员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对开庭程序作了详细的论证、设计。考虑到现行的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的依据,本次开庭应参照合议庭开庭审理程序进行,大致分为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辩论、休庭、审委会讨论决定等五个阶段。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除做好常规性的庭前准备工作外,还特别完成了与合议庭审理阶段的衔接、法律争点的归纳与研究等工作。

在宣布开庭阶段,院长在完成程序性说明后宣布,合议庭已对本案进行过开庭审理,相关事实问题已经查明。合议庭于庭审结束后,已就本案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依程序向审判委员会进行了报告。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随后,应院长要求,法官助理对合议庭已查明的相关事实进行总结陈述。

在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在院长的主持下,针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的合法性问题分别发现了辩论意见。其间,审判委员会委员不时提出相关问题,甚至就一些尚未清楚的问题进行追问。

随后,院长宣布本次庭审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将对本案中《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及时作出决定后告知合议庭。其后,审委会择日对该案进行了讨论与表决。

2015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商标局关于“同一天”的解释与商标法不符,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经验与启示

由于前一阶段的审委会改革没有找到“审理制”的突破口,所以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审委会的规模大小、人员构成、列席人员、汇报程序、材料提供、发言先后等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制”改革给了我们全新的启示。

第一,作为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除了以资深法官的智慧赢得公信外,还必须以公正的程序、开放的思路向当事人和公众全方位昭示法院的公正性;第二,优秀司法资源应当配置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一般说来,审委会委员相对其他法官来说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更丰富的经验,所以由审委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一种比较合理安排;第三,案件审判分两阶段进行具有可行性。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律问题,而初审法院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在一个审级内部也做此区分,体现为合议庭的事实审与审委会的法律审的分工。虽然其中还有需要磨合之处,但这一结构是合理的;第四,审委会开庭审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般标准。无论是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准备辩论意见,还是开庭过程中双方辩论,都与合议庭开庭审理程序相似,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分且显性的保障;第五,这一改革举措最终实现了中央司改方案中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

结语

开庭审理只是审委会“审理制”若干改革举措中的一项,而只有把涉及审委会“审理制”的其他一系列程序机制进行完整、细致的设计,并经过实践检验,才能形成完整的审委会“审理制”模式。相信各地法院能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大胆探索为契机,继续完善相关规则和程序,并藉此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完整的程序机制,从而实现中央确定的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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