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
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
行政案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三)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一)本规定实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生效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案件;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本决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
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
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陕西铁路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试点改革方案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西安、安康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环境资源案件,是指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等案件。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以及环境资源渎职犯罪案件。
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西安市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安康市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如下环境资源案件:
(一)西安市、安康市辖区内的重大、复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四)对于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四、本规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实施前,已在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或者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以及提出申诉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