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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行渐远渐无书:法官等级如何与行政职级说再见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影斑斓    点击:

 

作者按:这篇文章不好写。第一,题材敏感,等级评定问题,全国法官、检察官普遍关心,解答本身就易惹来是非;若不到位,还会招来板砖无数。第二,试点还未全面推开,对于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无权也无法提供标准答案,很难让大家满意。第三,试点方案虽已印发,但尚未公开,说什么、不说什么,个人很难把握,一不小心,还会犯错误。但,还是决定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毕竟,这是当前司法改革工作中,除了员额制和薪酬外,大家最不满意,怨言和吐槽也最多的一项工作。昨晚,我刚在公号提到这一话题,后台就收到来自各地法官的3000多条留言,有抱怨,有吐槽,不乏激愤言论。我想,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把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现实困难和未来前景讲清楚,怨气还会继续弥漫,单靠封堵也不管用。所以,本着“一片初心可鉴,甘为改革躺枪”的精神,利用周末时间和大家聊聊天,不当之处,尚请各位高抬贵手。

 

作 者 | 何 帆(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

声 明 | 本文仅代表个人理解,与部门立场无关

 

改革者的“神逻辑”

 

1月23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未来要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消息传出,不少基层法官在微博、微信上表示困惑:“单独职务序列喊了这么多年,能落实是好事。可是,正在进行的法官等级套改,不就是紧扣行政职级么?正处套三高,副处套四高,正科套一级。现在怎么又说‘脱钩’了呢,莫非还得另起炉灶?”

 

为了证明所言非虚,有法官给我发来一个文件链接。这个链接去年曾在广大法官、检察官的微信群、朋友圈疯转,但多数人表示难辩真假。文件名称是“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后附文号:“组通字﹝2015﹞10号”。

 

有法官表示:“里面有一段问答,读完让全国法官寒心,好不容易对新一轮司法改革鼓起的热情,一下子凉了大半截!”

 

什么问答呢,严肃起见,照录如下:

 

“3. 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 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好吧,考虑还有不少同行想求证真假,这里姑且统一作答:这个文件是真的。文件里提到的《暂行规定》,也就是中组部会同最高法院2011年印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江湖人称“18号文”。后面我们会反复提到这个文件,这里暂时从略。

 

一个2011年发布的文件,为什么到2015年才开始实施?为什么在推动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前夜,又要按照行政职级套改?这中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又隐含着什么样的逻辑?未来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之路,究竟会释放更多改革红利,还是将越走越窄呢?

 

面对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之间纠结缠绕、欲拒还迎的关系,我想分黑铁时代、青铜时代、白银时代、黄金时代四个阶段,逐项进行梳理。

 

黑铁时代:作为党政干部的中国法官

 

与域外同行不同,每个中国法官都有三重身份:一是干部,二是公务员,三才是法官。从干部队伍构成上看,目前划分为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干部、事业单位干部三类。其中,党政机关干部也就是公务员,又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以及法官、检察官。

 

尽管《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但实际上,在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法官、检察官一直都是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在“党管干部”的大框架下,干部的选拔、任用、考察、职级、职数和管理权限,皆有固定章法和分工负责。一个法院编制多寡、规格高低、职级配备、工资多少,都由中央和地方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说了算。

 

法院若想强调自己的特殊性,除非拿出中央红头文件,否则就得乖乖按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的规矩办。所以,法官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干部管理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协同推进,被编制、组织、人社部门认可承认,才可能真正落地生根。

 

在法院,政工条线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三个文件,否则,就谈不上合格的组工干部,三个文件是:第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第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职级配备的意见的批复》(干办字〔87〕19号);第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56号)。

 

另外,有两个文件的重要性虽赶不上它们,确定法院干部职级比例时也绕不过去,即:《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最高法院审判员等干部兑现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办干〔198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职级比例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法政〔2002〕150号)。

 

好吧,我知道,即使广大法官熟稔各类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可能会被上面这些文件名称绕晕。干部人事工作是一门大学问,隔行如隔山,所以,也请大家尊重政工条线同志们的多年努力和工作成果

 

总的看,上述五个文件支撑起了法院干部配备模式的整体框架:

 

最高法院法官的职务配备规格为国家级副职到乡科级正职;

高级法院法官的职务配备规格为省部级副职至乡科级副职;

中级法院法官的职务配备规格为厅局级副职至科员;

基层法院法官的职务配备规格为县处级副职至科员。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的职务配备规格略高于其他城市。

 

必须承认,上述文件具有时代特点,考虑到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殊性,也赋予法院一定程度上的政策优惠。在那个年代,谈司法权威、司法尊荣都是虚的,外界眼中的法院权威,就是看你的机构规格和干部级别配备得有多高。在一个偏僻的县城,哪怕你能把《民法通则》倒背如流,也比不上一个副科级对基层干部、乡民有震慑力。

 

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乔木在1986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说了句大实话:“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法院、检察院的干部配备规格比较低,没有权威;同时两院自身有自卑感,结果往往关门办案,同各方面的联系比较少。所以,必须下决心提高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的质量,限期调整好各级领导班子,选调一定规格的政治上强、身体较好的干部充实两院系统,使两院树立起权威。”

 

所以,法院的“老人”们谈起中央关于法院干部配备的文件,最津津乐道的有三个:第一个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按甲类职务任免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复函》(﹝80﹞干办字652号),高院院长从此成为副部级干部;第二个是前面提到的中办发﹝1985﹞47号;第三个是后面还会提到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因为从此可以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两名左右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但是,1985、1987年出台的三个文件,一用就是20多年,许多规定和要求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

 

由于法院内设机构平均人员数量明显高于一般党政机关,因此,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占在编人员比例,也明显低于一般党政机关。例如,中西部许多基层法院副院长受职数限制,一直是科员级。不少办了20多年案的法官,到退休时还是科员级审判员。

 

司法改革让法官有了法袍、有了法槌,审判席的位置更高,可是,对一位干到退休还是科员的老审判员来说,能指望他有多少职业尊荣感呢?

 

于是,法官等级应运而生。

 

青铜时代:自我赋予的职业尊荣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首次提出“法官等级”的概念。立法审议阶段,起草部门曾提出“法官衔级”“法官职务等级”等概念,但“衔级”易与军队、警察混淆,“职务等级”又有行政化之嫌,所以都被舍弃。

 

按照《法官法》第十八条,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即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四等、十二个等级。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至于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立法明确“由国家另行规定”。

 

可是,既然有等级,就得有差异。没有差异,设置等级就没有意义。先不谈大法官,不同等级法官的权力、待遇差异到底该如何体现?法官平权,这是司法规律。例如,一个合议庭由一位二级法官、一位三级法官、一位五级法官组成,具体表决时,还得实行“一人一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能说谁法官等级高,谁投票权重就高,谁就说了算。至于薪酬待遇,那时也还是和行政职级挂钩,拿多少工资,主要看官大官小,并非等级高低。如果法官等级不与权力、地位和待遇挂钩,“含金量”到底体现在哪儿呢?

 

1997年12月12日,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组通字﹝1997﹞50号)回答了法官等级的意义问题。文件提到:“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法﹝1998﹞135号),各地法院陆续据此启动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法﹝1998﹞135号文,这时的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是双轨制。行政职级是主线,法官等级是支线。行政职级的晋升,有可能带动法官等级提升,不过,法官等级晋升并不会对行政职级晋升产生必然影响。

 

评定、晋升法官等级时,会综合职级、工龄、学历、业绩等因素,但行政职级会占较大比重,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是“暗挂”关系。一个法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法官等级,不同法官职务之间等级编制交叉。许多基层法院的资深法官,虽受职级、职数限制,只是正科级,但因为经验丰富、绩效突出,仍可被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于法官等级的“含金量”有多少,还是得看个人感受。

 

2007年,“含金量”终于来了。为了贯彻《法官法》,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在这一年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5号),规定法官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按月发放,共分12个等级:

 

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虽说是“杯水车薪”,但聊胜于无,法官等级也算有了“含金量”。但,必须强调的是,多数法官之所以看重等级高低,还真不是在乎那两三百块钱,而是认为等级承载了职业尊荣,代表了一种专业认同

 

不过,法官、检察官等级政策实行以来,对应津贴不高,各地评定、晋升等级的标准也不统一,存在把关不严、照顾偏袒现象。这些问题,都引起中央的重视。

 

白银时代:行政化,还是去行政化?

 

2004年、2008年,中央先后印发的司法改革意见,都要求确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也明确提出“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2005年以来,由中组部牵头,经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最高法院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也即后来激起无数是非,被几十万法官诟病的18号文。

 

需要说明的是,18号文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文件,它还搭配了两个配套性文件,也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18号文调研起草期间,法院内部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为“脱钩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既然是单独职务序列,就应该减少法官职务的行政化色彩,切断法官职务序列和公务员行政等级的关系,另起炉灶,并据此建立法官单独工资制度。

 

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为“挂钩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设计中国的法官职务序列,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和方案的可操作性。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干部的地位、待遇和交流,都与行政等级密切相关。法官毕竟是公务员队伍七类组成部分之一,不可能完全脱离公务员管理的范畴,另搞一套与现行公务员制度完全不同的管理体制。

 

如果完全脱钩,法院或法官的地位可能会更加边缘化,干部交流轮岗渠道也更不畅通。所以,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不仅要挂钩,还要“明挂”,因为行政职级是“硬通货”,有足够的“含金量”,但在制度设计上,要尽可能兼顾审判工作特点,政策上尽可能向基层法院倾斜。

 

看到这里,有同行可能会上火:“你们这些秀才吵什么吵,为什么就不能‘两头挂’呢?既让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又突出司法机关特殊性,多要一些职级,多弄一些职数,提高配备规格,不就两全其美了?”按照这一思路,基层法院审判员全部副处级、中级法院审判员全部正处级、高级法院审判员全部副厅级……,依次类推,当然皆大欢喜,但是,醒醒吧,还是别做这种一厢情愿的春梦了。

 

两种观点博弈的后果,是“挂钩论”占了上风。最终通过的18号文,将法官职务层次与公务员职务层次完全对应。具体来说,就是:

 

首席大法官对应国家级副职;一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正职;二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对应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对应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对应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对应乡科级副职;四级法官、五级法官对应科员级。

 

2011年7月6日,18号文正式印发实施,组通字﹝1997﹞50号文同日废止。

 

然后……然后……在全国法官的吐槽中,18号文4年没有实施。

 

法官们都讨厌那种不看法条和司法解释,就在会议或法庭上大谈自然法和法哲学的学究。所以,在吐槽18号文之前,不妨也认真阅读全文,看看起草者的良苦用心。

 

必须承认,参与起草18号文的,也有不少法院的同志,他们当然希望法院好、法官好,希望通过这个文件,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干部工作的实际问题。

 

实事求是看,18号文也的确解决了一些问题。只是因为文件长期没有实施,大家没有注意到文件本身隐含的红利:

 

第一,提高了法官的职数比例。18号文了延续劳人薪〔1987〕56号的规定,对基层法院实行了优惠政策,使基层法院法官的科级职数比例提高了19%,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法》统一实施后,法官不宜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晋升行政级别的问题。

 

第二,提高了法官的职级待遇。18号文通过改造原有的法官等级制度,将基层法院审判员最低规格由股级提高至副科级,有利于解决2.3万名基层审判员的职级待遇问题,高级法院、直辖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最高配备规格由正处级提至副局级(均高于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提高了副局级以下法官的最低工资级别,每人平均上调基本工资32-79元,并均可提前1年晋升行政级别。

 

从上述角度看,参与起草的同志也尽力了。可是,既然改革红利这么明显,为什么实施不下去?

 

第一,优惠政策跟不上情况变化。如前所述,18号文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比劳人薪〔1987〕56号文要优惠。但是,20年来,随着时间推移,各级法院都要发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么多年下来,都从地方争取了不少利益,职级、职数配备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劳人薪〔1987〕56号文的规定,成为了既成事实。各地法院对着18号文认真盘点算账,发现新规定不但不能为现状“埋单”,搞不好还会“开倒车”,当然会意兴阑珊、心存抵触。

 

第二,加剧了法官行政化。18号文的致命伤,是改变了过去法官等级根据工龄、资历、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做法,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直接挂钩,不仅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和专业化要求,还加剧了行政化色彩。换言之,和行政职级捆绑那么紧的职务序列,能叫“单独职务序列”吗?

 

第三,基层法官晋升通道仍不畅通。新的职务序列固然有助于提升基层审判员的行政级别,却设置了法官等级晋升的“天花板”。例如,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法院只能设四级高级法官1人。这就意味着,办理全国80%以上案件的基层法院,只有院长1个人才能成为高级法官。即使你业绩再出色、经验再丰富,除非当上院长或遴选到上级法院,否则即便干到退休,也就是一级法官到头了。光这一条,就足以让广大基层法官寒心。

 

第四,一半法官等级将会“降低”。为什么“降低”两个字要打引号?这是因为,18号文已经宣布废止组通字﹝1997﹞50号文,这就意味着,根据组通字﹝1997﹞50号文评定的法官等级已经作废,需要用新的法官等级替代。这就像用新货币替代旧货币,新币1块钱可以兑现旧币2块钱,旧币必须折算为新币,才能开始流通。道理虽是如此,可套用到每一位法官身上,思想工作就没那么好做了。

 

根据初步测算,如果按照18号文套改,全国约有9万名法官的法官等级将下调,尽管下调不会影响大家的待遇收入,但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广大法官的尊荣感和积极性。想想看,一位经验丰富的基层正科级法官,辛辛苦苦一辈子,好不容易评定了一个“四级高级法官”,正准备光荣退休呢,结果套改下来,等级变成了“一级法官”。这个时候去讲新币旧币的道理,得小心人家拿开水泼你。

 

上述四个原因综合下来,18号文自然就被各地消极“抵制”了。由于18号文一直没有实施,旧的法官等级没有说法,新的法官等级评定一停就是3年多,给整个法院的队伍建设带来很大影响,大家怨气大也是正常的。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开始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将进入实质阶段。

 

那么,怎么办?

 

黄金时代:让法官满意,让基层受益

 

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都提出,要建立与普通公务员相区分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也即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工资制度。这被认为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改革之初,“挂钩论”“脱钩论”再次成为争议焦点。是选择继续挂钩,还是完全脱钩,或是明脱实挂,各方都能找出很多理由。但是,所有人都明白,法院工作再特殊,也不可能让你“两头挂”,要么彻底走单独职务序列之路,要么就得回到18号文的老路上去,没有中间路线可以走。

 

中央领导最终拍板:建立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这里,“脱钩”是关键,也是核心,内涵就是法官等级与其他公务员的行政职级不再一一对应。

 

一旦决定“脱钩”,整盘棋就活了。

 

经过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两高”的共同努力,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式文件——《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于2015年10月14日正式印发。考虑到19号文尚未公开,这里只能择要点概述之。

 

第一,等级设置上,拓宽了职业发展空间。19号文仍然延续了《法官法》“四等十二级”的等级设定,但是,基层法院的职级“天花板”终于被击穿,不但可以增设三级高级法官,还将扩大四级高级法官比例。而按照18号文,基层法院只有院长1人是四级高级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19号文还进一步突出了基层导向。基层法官最多可以有8个等级,法官可以从五级晋升到三高,个别优秀的还可以晋升到二高。按照初步测算,从理想情况看,未来基层法院的三高、四高法官比例最高能达到入额法官员额数的40%左右,绝大多数法官在退休前能够成为三高或四高。这在改革之前,绝对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晋升方式上,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未来法官等级将有三种晋升方式。例如,在基层法院,四高以下实行按期晋升,原则上每隔2年,只要考核称职、未受惩戒,就可晋升一级;四高以上实行择优选升,担任一级法官3年以上,就有资格参与选升。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但必须公开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等级比例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工作特点。19号文确定的法官等级比例,实现了“三个高于”。一是高于18号文核定的职数比例;二是高于各级法院法官实际配备情况;三是高于综合管理类等其他类别公务员的职数比例。

 

至于“含金量”。未来入额法官享受的薪酬待遇,将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衔接,每一个等级对应若干工资档次,法官等级晋升后,执行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如此一来,就能保证基层一线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不遴选至上级法院,也能够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享受较好的薪酬待遇。

 

至于大家担心的交流轮岗问题。如某个四级高级法官要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但四高又不一定与副处级对应,该怎么办呢?按照19号文,这种情况应当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他的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从19号文的总体内容看,脱钩之后,优惠政策超出预期,那么,不变的是什么?概括来说,有三个“保持不变”。第一,党管干部原则保持不变。第二,法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保持不变。除改革涉及事项外,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法律对法官仍然适用。第三,法院领导干部行政职级保持不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院庭长是法律职务,也是行政职务,保留行政职务,便于领导干部管理。担任院庭长等领导职务的人员,其领导职务与行政职级对应,但法官等级却与行政职级没有对应关系。例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副院长行政职务为正科级,但法官等级可以是三高、四高或一级。

 

优惠政策的已经确定,那么问题来了:18号文怎么办?

 

两步走:欲去行政化,先搞行政化

 

在19号文研究起草期间,围绕18号文的争论也在进行。

 

一部分同志认为,应该借改革东风,将18号文直接废止。甚至有极端观点认为,干脆恢复组通字﹝1997﹞50号,据此进行职级套改。

 

一部分同志认为,无论存在什么问题,18号文也是中组部与最高法院共同下的文,长期不执行很不严肃。而且,司法改革全面推进在即。无论是法官员额制,还是正在酝酿的法官单独工资制度改革,都必须以单独职务序列为依托。在短时间内迅速推出一套被广泛接受的法官等级评定办法,也是不现实的。只要能够切实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外加保留原有法官等级不降、津贴待遇不变,可以考虑先按18号文进行等级套改,确保在员额制全面推开前,全国19.88万法官都能有新的法官等级。

 

第二种观点最终被接受,并演变为“两步走”战略。

 

第一步:根据18号文,进行法官等级套改,适用范围是全国各级法院所有法官。

 

政策依据:《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

 

第二步:实施新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方案,仅适用于试点地区试点法院中已进入员额的法官。

 

政策依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

 

打个或许不恰当的比喻,如果把法官制度改革比作一次面向星辰大海的远征。18号文就相当于一级火箭,靠它将整个火箭助推到大气层,然后彻底甩掉,开始二级助推,适用新的19号文。

 

至于广大法官担心的法官等级“降低”问题。组通字﹝2015﹞10号文件说得很清楚:

 

“8. 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例如,湖北省谷城县法院的老赵只是正科级,但当年评定法官等级时,确定的四级高级法官。那么,在这次职级套改时,就应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乡科级正职)”,继续按照乡科级正职进行管理,但不应把人家降低为“一级法官”。

 

即使总体战略确定,但广大基层法官对此次套改有怨言,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一,对照目前的行政职级套改是现实问题,未来的改革红利反而与“涨薪”传言一样,还有点儿虚无缥缈,多数人更看重现实利益,更何况确实动了自己的“奶酪”。另外,因为套改政策适用于所有具备审判职称者,大家对那些长期不从事审判工作,却因为担任科长、主任等行政职务而得到较高法官等级的同志,都有些不服气。但是,从长远来看,实行员额制后,长期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很难进入员额,也享受不到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的待遇。

 

第二,这次套改实际上是迁就了原来的“行政化”格局。在科层制架构下,法院层级越高,职级职数越多。按照行政职级套改,层级高的法院受益自然更大。基层法院的同志会认为“肉食者糜”,便宜都让上级法院占了。但是也要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上级法院法官今后原则上都要从下级法院遴选。绝大多数法官职业生涯的起点,也将从基层法院开始。

 

第三,全国法院按照18号文这么“一刀切”下来,再加上各地过去的政策有差异,必然会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这里举2个例子。一个是老同志的例子。有老同志原来受到职级限制,到科级上不去了,或者副科十几年了,年轻人入院正好也到了科级,两个人基本拉平。套改下来,法官等级也拉平,但处于等级年限的时间段又不同。由于新的职务序列设定的按期晋升年限比较短,新老同志的差异性很难体现。

 

再举一个年轻同志的例子。按照规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试用期满后,可以评定为副科,这个政策在部分区县执行的好,在其他地方却因各种原因得不到执行。这次改革中,法官等级设置中对应副科的有两个级别:二级法官和三级法官。假设有同期毕业的两位年轻同志,一位进了市区法院,但没享受副科待遇;另一位考到郊县法院,郊县法院为了留住人才,给他评了一个副科。大家同一年进院,没评到副科的可能定了个四级法官,评到副科的可能已经二级法官了。按照新的19号文,四级法官要通过若干年才可能晋升到二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相同,办案数量也差不多,可待遇一下就有了差距。你说,那个没评到副科的同志能服气么?

 

上述问题有的需要配套机制,有的需要查漏补缺,总之,都必须未雨绸缪,早做谋划,否则将来很难服众,尤其是基层之众。

 

上世纪90年代那次法官等级评定过程中,也出现过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曾多次印发解读口径,如《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25号)、《〈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解答》(法〔1998〕151号)、《〈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法〔1999〕54号)、《关于实行法官等级制度的宣传提纲》(法政〔1999〕6号),等等。只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倾听和关注一线法官的心声,相信问题终究会逐步解决。

 

拉拉杂杂写了这么多。突然想到苏力老师一篇很有文艺气息的文章,叫《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其实,如果用一个字来形容中国司法,我也会选择“嵌”字。

 

尽管我们一厢情愿地赋予司法许多“高大上”的特质,但我们的司法制度,其实就是深深地嵌入在复杂的政制、复杂的体系和复杂的国情当中。不理解嵌入的背景和成因,就不能理解司法改革为何举步维艰,法治转型为何需要更多政治智慧。

 

在一个法治传统不久远、长期受“官本位”观念影响的国度,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表面上似乎划清界限,骨子里却可能暗通款曲,如何让它们真正说再见,真正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我们要见证的历史,也是改革者的使命。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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