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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行难也 实不履行也

发布时间:2016-01-06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经常听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朋友说,未执行的案子已排到了半年或一年以后,而社会上也偶尔会听到转让判决书的消息,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被老百姓称为“法律白条”,而“执行难”似乎已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谜题。不过仔细想想,像我表弟案中的车主,并不是没钱履行,而是他压根就不想履行,虽然他在被诉前也曾表态“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一个“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料,事由居然是“不退还彩礼”,而彩礼的数额并不大,也就是一万八千块钱!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称为“老赖”的人,并不是无力履行,而是不愿履行。

 

文 | 马建红

来源 | 马建红的法律博客

 

(漫画/曹一)

 

前几年,表弟受雇给人开货车,因大雾天气,能见度低,导致发生追尾事故,失去了一条腿。开始时车主垫付了些医药费,再后来觉得这么垫下去没个头儿,就干脆不照面了,托人捎话说要“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不得已,表弟只好起诉了车主,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八十多万元。而后,请律师,庭前调解,开庭,经过了马拉松式的诉讼,判决总算是做出了。法院根据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定车主给付表弟四十多万元。虽然最终结果和最初的诉请之间差距很大,表弟还是表示“打官司太折腾人了,四十多万也行,只要把钱给了我,这个事就算了啦。”

 

表弟和车主都不上诉,一审判决很快生效,可原来表示“法院判多少给多少”的车主却没有丝毫付款的迹象。表弟只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这期间,车主把自己的两辆大货车转到了妹夫名下,可执行的财产也进行了转移。执行法官倒是很同情残疾了的表弟,对车主还进行了司法拘留,可忙活了大半年,也只执行了五万多元。

 

半年前,车主向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虽然中院最终予以驳回,可日子早已又过去了将近半年。车主是个农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他不起作用,因为他几乎不坐飞机和高铁。司法拘留的效果也不佳,完全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老赖”样儿。从一审判决做出起,一年多过去了,表弟拿到的执行款不足十万元。执行法官也挺恼火,向表弟承诺,今年春节前“把这个事给了了”,可结果会如何,不太乐观。

 

为躲避执行判决,车主这一年多也是“蛮拼”的。先是转移财产,继而到处躲藏,不得已被执行法官“撞见”了,又开始“哭穷”,诉说自己生活的艰难,然后是经“高人”指点,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能拖一天是一天!真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总的目的就是不履行判决。表弟这一年多来,早已被拖得精疲力竭,我呢,一看到表弟电话头皮就发麻。

 

经常听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朋友说,未执行的案子已排到了半年或一年以后,而社会上也偶尔会听到转让判决书的消息,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被老百姓称为“法律白条”,而“执行难”似乎已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谜题。不过仔细想想,像我表弟案中的车主,并不是没钱履行,而是他压根就不想履行,虽然他在被诉前也曾表态“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一个“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料,事由居然是“不退还彩礼”,而彩礼的数额并不大,也就是一万八千块钱!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称为“老赖”的人,并不是无力履行,而是不愿履行。

 

按照常人的思维,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这是司法权威所在,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如果每个人都依自己的内心确信,以判决“不公”来抵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那我们社会的基本秩序将荡然无存。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每个人都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那么这道防线溃堤、决堤就是早晚的事。

 

 

在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的人中,不仅有像表弟案中的车主,有不退还彩礼的村姑,有欠钱不还的老板,有不给赡养费的子女,有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母,还有一些则是教授、作家等“高知”。我们关注到在一些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做出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的判决,而“事主”却经常会以各种方式,表达对司法“黑暗”或“腐败”的痛心与谴责,表示一种“赔礼道歉?绝无可能!”的态度。

 

在通常被认为理性的人群中,甚至是在法律人群体中,也很少听到有人说“我虽然不认同法官的观点,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样的话。不惟如此,政府机关直接抵制法院判决的事也时有发生,前几天就有报道,说广东东莞寮步镇政府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项判决公开“登报指责”,认为该院“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且声明由此产生的风险,全部由受让人承担,等等。

 

法院的判决,从来不可能出现“胜败皆服”的结果。如果败诉一方均以“不公”为由,或者没有任何理由,拒不履行判决的话,司法权威将不复存在。而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里,我们将何以自处?

 

在法制史上,我们都喜欢讲苏格拉底被法庭“民主投票”判处死刑的事,也喜欢将苏格拉底定位为西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而对其拒绝了学生克力同帮他越狱的计划、“慷慨赴死”的事则表示极大的遗憾。其实,作为“圣哲”的苏格拉底,留给我们的法治遗产同样弥足珍贵。他要他的学生思考,如果雅典的法律会说话,它们一定会问,“假如城邦宣告的法律裁决没有强制力,被个人废弃或破坏,你能想象这座城市还能继续存在下去而不被颠覆吗?”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接受法律给我们带来的秩序和安全,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为我们设置的责任和义务。也许正因为此,苏格拉底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才会提出那个关于法治的著名论断吧,“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随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而“普遍的服从”则是法治意涵中亘古不变的精髓。

 

习惯于过群居生活的人类,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我们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也由暴力主导下的私力救济,进化为公权介入下的法律调节,法庭审判也成为人类步入文明的标志之一。然而,正如《当法律遇见爱》一书的作者所言,“审判是以人们承诺尊重审判结果为前提而成立的。一旦审判开始,审判的结果就应获得承认,否则公共的权威和秩序必将遭到破坏。”

 

重审判结果,就是要把法院判决当回事。车主也好,学者也罢,包括各级政府在内,既然选择了法庭审判,就要有尊重法院判决的心态,承认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因为普遍守法习惯的养成,是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起点和归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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