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学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发改委”)在2015年12月15日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行政不作为。
《石油价格调整办法(试行)》(2013年3月26日)规定,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认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2015年1月至12月1日,中国发改委共14次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但是在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并未开启价格调整窗口,在其政府网站上也未对此作出公开解释。援引公开媒体的报道,国家发改委宣称,此次暂缓调整成品油价格调整,依据是国内成品价格调整的管理规定,暂缓调整成品油价格是希望发挥成品油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机动车尾气排入、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公开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
然而,对照《石油价格调整办法》的规定,此次暂缓调价与国家发改委所宣称的于法有据似乎并不相符。根据该办法,只有“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显然,该办法对暂缓调价的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而2015年12月1日至15日,很难认为已经发生了办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令人遗憾的是,国家发改委并未明确其暂停调节是基于突发事件还是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剧烈波动,引发社会公众的诸多猜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申,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发展改革委索有“小国务院”之称,履行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依法行政行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府依法行政具有标杆的意义。然而,作为中国政府最重要的经济职能部门,中国发展改革委暂缓调价的不作为,对其依据语焉不详,似刻意模糊其依据,有违反行政规章规定之嫌。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在新的成品油价格调整规定出台之前,应严格依其规定实施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即便是报请国务院同意,其报请国务院同意的前提,也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国际市场油短时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尽管该办法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解释的权力,但其解释的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
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成品油价格调整是基于治理大气污染的理由似乎并不能经得起推敲。在经济学意义上,成品油的需求对于价格的弹性非常低,这意味着,油价调整并不对成品油消费总体水平带来影响,作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是缺乏基本的经济常识,还是以此为自己行政不作为寻找一个拙劣的借口?
成品油价格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与公民税赋承担密切关联,关涉公民财产权利保护,而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受到《宪法》的保护,事兹重大。因此,依法行政需要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来评价其意义。
此次对国家发改委的起诉,是华政学子继起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公司车牌手续费的又一重大动作,希望籍此引起政府及社会各方对依法行治涵义的认识和更深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