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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了诉的人大代表,请公正的对待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07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饮冰人,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年一度的法院人大报告又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法院院长对人大代表的投票总是严阵以待,期盼着今年的人大代表投赞成票的比去年多,今年的人大工作报告能够获得人大代表的好评。为了获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赞赏与肯定,法院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虽然没有紧张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地步,但也是院长高度重视,审判法官时时汇报,各个环节努力做到完美无缺。
 
可是,案件终有胜败之际,诉讼终有输赢之分?万一人大代表输了怎么办?输了的人大代表在年底投法院工作报告的票时,会投赞成票吗?会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吗?会相信是因为自己没有道理才败诉的吗?会心甘情愿地接受法院的判决吗?败了诉的人大代表会不会说法院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会不会怀疑法官是否收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会不会质疑是因为法官错误地理解法律才导致自己败诉的?
 
也许,有的人大代表败诉了,自己的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自己的存款被法院强制划拨了,自己心爱的孩子被法院判决给离婚的妻子了,又或者,自己父母、妻子、儿女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败诉,此时,人大代表还是会不带任何偏见地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我坚决赞同法院的判决,我绝不会因为法院拍卖了我的房子、扣划了我的存款、剥夺了我的孩子而对法院心怀不满,我绝不会因为法院没有支持我的父母、妻子、儿女的诉讼请求而对法院心存芥蒂。我在年终法院的人大报告会上一定会支持法院的判决,一定会对法院投赞成票。作为人大代表,我就是这样的无私,我就是这样的高尚,我就是这样的大义凛然。”
 
这样的人大代表即使有,我想也只是存在于天堂吧。
 
对待决定自己年终人大报告能否通过的人大代表的案件,法院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才合适?依法判决对法院来说无疑是首要的必须坚持的原则。可是,如果法院依法判决的是人大代表败诉,如果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判决并不那么的服气,此时,法院怎么办?一方面,依法判决得罪的是年终决定法院报告能否通过的人大代表;另一方面,不依法判决又与法院守护公平正义的天职相违背。法院最终的做法可能就是,想方设法的调解,希望得成和解协议,既不得罪人大代表,又能够有效解决争端。如果实在调解不成,法院只好冒着头皮下判决,两害相权取其轻,该谁败诉就得败诉。但是,这样可能会让人大代表不满意,人大代表不满意,就可能在年终时投反对票;人大代表不满意,还可能向其他的人大代表发牢骚,说法院的判决是多么多么的不公正,于是,不满意法院的人大代表可能会很多,法院院长在人大作工作报告会上可能会不那么好过关。
 
再有,如果遇见原被告双方都是人大代表的案件,法院在下判决时就更要慎重了。无论如何,不管怎么判,总会令一方不满意,总会得罪其中的一方。于是,法院剩下的路就只有调解调解再调解,烧香拜佛的期望人大代表和解和解和解。院长亲自接待,承办法官苦口婆心,案件一拖再拖,直到法院觉得令人大代表双方都满意了,才敢下判决。
 
法院为什么对人大代表的案子那么的没有底气、那么的没有信心、那么的犹豫不决?仅仅因为对方是人大代表吗?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早已经深入到每个法官的骨髓里,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普通老百姓,法官在判决时都一视同仁。那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他不仅是人大代表,而且是直接评判法院工作好坏、决定法院业绩的人大代表。
 
哦,人大代表原来可以这么牛,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又是决定法院工作好坏的裁判员。对这样的人大代表,哪个法院在判决时不心生怵惕?哪个法院在判决时不对人大代表尊敬有礼?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裁判,防止法官因私废公、徇情枉法。即使法官能够做到大公无私,在涉及自己、亲人、朋友利益的案件中能够依法裁判,但是却不能够让另一方当事人信服。特别是,当另一方当事人败诉时,会合理地认为这个法官作出的判决肯定是不公正的。因此,回避制度在程序上树立了法官客观中立的形象,确保了程序正义,从而有利于吸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使裁判结果更容易为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所接受。
 
可是,当法院院长在人大做工作报告时,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人大代表是不用回避的,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回避,人大代表亦无须主动申请回避。面对人大代表,面对败诉一方的人大代表,法院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法院要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法院的人大报告能否通过还要由人大代表说了算。法院是主持公正的地方,可是面对人大代表,法院的公正在哪里?法院只能祈祷,祈祷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没有人大代表的,没有人大代表的亲戚朋友的,没有人大代表开的公司的,没有与人大代表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只有这样,法院的人大报告才有可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判。
 
 
 
败了诉的人大代表,法院可以期待你投赞成票吗?如果不能,拿什么来证明你的公正。在诉讼法上,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当发现投票的人大代表里面有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人大代表本身就是代理案件的律师时,法院是否可以申请人大代表回避?如果事后才发现,法院是否有权申请人大重新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如果不能,人大如何带头彰显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如何以身作则彰显程序正义的理念?
 
作为人民寻求正义的地方,法院也恳求人大代表给法院以应有的公正!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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