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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罕见紧急令“枪下留人”,死刑暂缓执行!!

发布时间:2015-12-02      来源: 北京晚报    点击:

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昨日,记者通过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了解到,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原标题:农民运毒7.5公斤获死刑 最高法紧急下令“枪下留人”)

运毒7.5公斤被判死刑

201211月杜强(化名)找到了王广建,告诉王广建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广建没有多想,上车后看见了杜强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恩军驾车南下,而此时杜强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

第二天,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杜强购买的装有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此时,同车的赵恩军对这种拉货方式产生疑虑并猜测编织袋里可能是毒品。这个念头只是一闪而过,两人又同来时一样轮流驾车返回濮阳。

11232230分许,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强托运的“货物”中,搜出8包毒品疑似物7509.2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5.22%

之后,濮阳中级人民法院以王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赵恩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间,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20147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最高院紧急暂缓执行

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广建死刑并且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濮阳中级法院。根据我国法律,死刑核准后须在七天内执行。家人在被法院告知见王广建最后一面时,立刻找到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恳求谢通祥律师能帮王广建留下一命。

行刑在即,不容做任何等待。谢通祥仔细研究了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影像资料后,认为案件存在问题,817日谢通祥紧急电话联系最高法院,并到最高法院提交了第一份《请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收取材料后,刑庭紧急研究,并报告院领导,最高法院研究决定立即通知河南省高院和濮阳市中院暂缓执行死刑,之后委托濮阳市中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律师所说的证据,也就是说王广建的命暂时保住了。本月,这些证据已经交到最高院。

家人提供重要音像证据

99日谢通祥律师与另一名辩护人谢修志律师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在《意见书》里,谢通祥律师提出几点理由:一是王广建向警方提供过毒贩的藏匿地,使警方顺利抓捕潜逃在外的主犯,这是王广建重大立功的证明;二是王广建不知运输的是毒品,他仅仅是受他人的雇佣和支配,初次运毒,属于从犯;三是王广建的家人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谢通祥律师认为这个重要新证据足以证明王广建运输毒品存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新情况可能影响死刑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和撤销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决继续执行死刑,但是王广建运输毒品罪这个案子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并且王广建还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根据谢律师多年来从事死刑复核辩护的经验,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会慎重研究后依法做出裁决的。

法律规定何种情形可以延迟行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之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又增加了三种情况:

一是、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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