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刑事法官办案手记之一 —— 死生之痛

发布时间:2015-11-30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我学了七年的民商法,进中级法院后却被分到了刑一庭,从此成了一名审理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刑庭法官。日升月落,春去秋来,至今又是一个七年。

  还记得当初政治部分配新进人员的时候,短发干练的刑一庭女庭长笑眯眯地去领人,对我说:“小伙子,慢慢学,好好干。”旁边的人事干部也笑着对我说:“你可是你们庭长亲自挑中的人!”我问庭长,为何会选中我而不是入院成绩排名第一第二的两个女孩,她说了一句我当时不懂的话:“咱庭的活,不太适合女同志干。”

  刑事审判是一个法院的“脸面”,在法学院大家私下讨论时,都说刑事法官掌生杀予夺之权,能去刑庭我是十分高兴的。那时社会上在热烈讨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在餐厅一起吃饭时,我跟庭里的老同志开玩笑,问他从事刑事审判这么多年,是否已经可以被称为“百人斩”。他尴尬地笑笑,回答说死刑案件的判决数量是国家机密,让我讨了个没趣。

  刚进刑一庭的时候,案子对我来说,就是一本本摆在桌面上的卷宗。检察院送来的案子立案后,卷宗都是先送到庭长办公室里,她上午把卷看完,下午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的复杂程度、疑难状况,把案子分到不同的承办人名下。我刚到刑庭的时候,分给我的都是事实清楚,被告人基本认罪的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常常是下午的两三点钟,庭长手里拿着几本卷到我们办公室,很亲切地喊我:“小刘,再给你两案子。”我说好,双手接过卷宗,有一种莫名的神圣感。

  办理刑事案件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阅卷,此后的提审、庭审、合议、汇报、裁判等办案环节,都必须在认真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展开。公诉人指控,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尸检报告等,曾经在不久的以前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命案、罪案,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层层过滤,以材料的形式,用文字在我面前徐徐展开。

  第一次看到犯罪现场和尸体照片的时候,我的内心还是有强烈反应的,本能地排斥那些带着死亡气息的东西。在黑暗的夜里或偏僻无人的地方,发生过的罪案,我都要一一去面对,逐一审查细节。杀人,分尸,抛尸,焚尸……虽然我是个无神论者,但看到血迹满地的现场和横陈一边的尸体,心里还是会有异样的感觉。犯罪案件,集中展示的是人性的丑恶,儿子杀死父亲,丈夫杀死怀孕的妻子,第三者绑架杀害本夫或本妇,抢劫,强奸,贩毒……这里没有人心的美好,没有不可突破的道德伦理底线,每一个案件揭露出来的,都是溃烂流脓的烂疮。

  阅卷过后要立即提审被告人。因为那个时候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无论多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也只有一个半月。45天,扣掉周六周日节假日,再留出开庭合议汇报请示的时候,能留给承办人的时间真的不多!

  看完卷宗,我常常觉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罪大恶极罪无可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事间开玩笑,说咱们这活,根本用不着大学生,高中生就能干!可当我拿着提押票从看守所里把被告人提出来,面对这个穿着 “某某看守所”或红或黄马甲的年龄各异的男人女人,我有时候会疑惑,没有满脸横肉,没有穷凶极恶,这个如此普通的男人女人,和卷宗里各种材料指向的那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下罪恶行径的被告人,是同一个人吗?刑法上讲证明标准时,常常要提“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可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个虚化的内心标准,法官的感觉是不能做数的,审理刑事案件,还是要看事实和证据。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定罪若没有问题,量刑就成为一个纠结。特别是牵涉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时候,杀还是不杀,就成为一个让我在心里反反复复纠结难断的问题。

  我办理过一起发生在高中校园门口的情杀案件。被告人二十岁,技校毕业,被害人十七岁,某县一中高二的学生。两人好了两年多,情热时如胶似漆,可被害人升入高中认了另一个男孩做“干哥”,就冷淡了被告人,并提出要和被告人分手。被告人不愿意分手,几次到被害人就读的高中门口去等她,堵她,反反复复地纠缠,并因此被被害人的“干哥”带几个人打了一顿。

  案发当天,被告人又去找被害人。他买了一些她爱吃的零食,裤兜里放了一把水果刀,打了个出租车到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门口,拦住了中午放学外出的被害人。他对被害人说,要是你不跟我好了,咱俩就一块死。被告人问:“我再问你一遍,你还跟我好不?”被害人答:“你别再缠着我了,我死都不跟你好了!”被告人掏出了刀,先捅了被害人腹部一刀,被害人捂着肚子跑了几步,被告人追上她又举起刀朝她背部扎了几刀……然后被告人举刀抹了自己的脖子,划的不深,他捂着流血的伤口上了停在一边的出租车,躲到两人以前常常约会的湖边。当天被警察抓获归案。

  被害人的父母早年离异,母亲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当这个单亲母亲接到通知赶到学校时,被害人已因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奄奄一息。被害人的母亲将受伤的女儿抱在怀里,十七岁的女孩对母亲讲了最后一句话:“妈妈,我疼……”就再也没了呼吸。

  开庭当天,被害人的母亲带着几十个人,在法院门口打起长达十几米的白色条幅,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开庭前我接待了被害人的母亲,她是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小学教师,曾担任某小学校长,个子不高,气质温和,是个很通情达理的知识女性。我请她控制情绪,配合法院的开庭审理工作,帮助维持庭审秩序,撤销法院门口的横幅,她很配合地照做了,确保了当天的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被告人刚满二十岁,白净瘦削,身形单薄,脸上还带着稚气,声音怯怯的,对犯罪过程和自己的杀人故意供人不讳。到最后陈述的时候,我问他还有什么要说的吗,他在旁听席上寻找被害人的母亲,喊她“阿姨”,说请求阿姨原谅他。被害人的母亲眼眶红了,把脸别到一边不看他。他的眼神黯淡了下来,顿了顿似乎努力鼓起勇气,面向审判席对合议庭说他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他很爱她,愿意为某某(被害人)偿命。

  被告人是家里的独子,他的父亲是一位在农村集市上开小饭店的农民,他来法院找我,说把家里唯一的房子卖了,又借遍了亲戚朋友,凑够了二十万,愿意代儿子赔偿,希望我能给被害人的亲属做做调解工作,争取不要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我也是农村出来的孩子,深知对于被告人的家庭来说,独生男孩意味着什么。他是希望,是父母活下去的动力,是传宗接代的根。被告人的父母已年近五旬,无法再生养一个孩子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们的晚年,将如同两根被掐掉灯芯的蜡烛……一件罪案,要破碎两个家庭,说实话,我不忍心。

  我数次约谈被害人的母亲,希望她能接受赔偿款,谅解被告人,但无论我怎么说,她都坚定地摇头。她说:“我不要钱。孩子是在我怀里没的,我只要他偿命。”她给我讲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的艰辛,讲母女相伴时的点滴温馨,讲女儿在她怀里呼吸渐渐微弱的细节……讲一会,就抹抹泪。劝了几次以后,我不忍心再给她做工作。这起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学校门口的故意杀人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已经不存在恋爱关系,被告人系为了满足自己的占有欲而有预谋的杀害他人,无投案、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近亲属拒绝接受赔偿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杀人偿命,这在被害人亲属心里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而且判死刑立即执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又有什么理由不为她实现她心中的公正?

  经研究决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给被告人送判决书的时候,他对自己被判死刑并不意外,表示要上诉,同时请我转告他的父亲,说自己这辈子对不起父母,让爹妈不要再救他了,好好过日子,照顾好他妈。

  经省高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最高院复核确定,准予执行死刑。作为他的主审法官,我陪他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亲笔记下了他的临终遗言,亲耳听到刑场上划破空气的那一声清脆的枪声,目送他倒在泥土中,结束了二十岁的年轻的生命。法医检验,确认死亡,拍照证明,火化尸体,通知家属领骨灰……执行死刑那一天我忙碌于繁琐事务,下班后专门喊了几个要好的朋友吃饭,破例喝了一大杯白酒。俗话说“酒壮怂人胆”,我虽自认不是个怂包软蛋,但一个“人”,特别是一个美好人生刚刚开始的年轻人的生命在我面前消失,我的心灵依然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震动。这个时候,只有热热闹闹的气氛,相谈甚欢的朋友,还有那杯中的酒,可以让我远离死亡的气息,远离心里说不清道不明的迟疑犹豫。

  这是我在刑庭判决并实际执行的第一个死刑犯,他走后很久,我总觉得阳台上影影绰绰的似乎有东西。进门就打开所有的灯,紧贴着妻子收拾家务的脚步屁颠屁颠地从一个房间追到另一个房间,不停地跟妻子说话,让房间里始终充满人声笑声。温柔的妻很细心地察觉到我异样的情绪,周末的时候,她拉我去逛街,精心挑了一块翡翠观音,用一根红绳穿好给我挂在脖子上,贴肉收好。

  我是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佛像挂在我脖子上也就是块石头,无法安抚我内心的困惑。后来与一个同学深谈,他开导我说:“一个死刑案件要经过两次审理一次复核,最高院都核准了你的案子,这说明你判的没有错!不是你要杀他,你只是一个判断者,他是命,十七岁的被害人也是一条命,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话对我如同醍醐灌顶。是啊,法官不是官,刑事法官的所谓生杀予夺之权,只是局外人天真的想象。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案件的结果由事实和法律确定,我需要负责的并不是每个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结局,只要我尽最大努力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案子结束了,我不必再想。这块土地上,每天都有人出生,都有人死亡,法官不是神,无法怜悯众生,只能寄希望于时间,抚平所有人心里的伤痛。

  该案结束一年多以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再一次表达了国家限制死刑严格适用的立场,明确对判决死缓的被告人可以依法限制减刑,解决了“生刑太轻,死刑太重”的问题。对刑事法官来说,意味着在“杀或不杀”之外,出现了可以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利益的第三种选择。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谁都无力改变,但幸好,未来是更加光明和更加温暖的。

  在日复一日的审判实践中,我从最初的毛头小伙,成长为一个沉稳的刑事法官。七年过去,我慢慢懂得,当初女庭长说那句话并不是对女孩子做刑事案件的能力有怀疑,相反,她认为女同志做刑事审判一样出色,而庭长自己,本身就是一朵绽放在刑事审判中的铿锵玫瑰。庭长在刑事审判的道路上无悔地走了三十年,深知个中五味,作为曾经的年轻姑娘和现在一个年轻女孩的母亲,她不忍心挑走那些跟她女儿般大的年轻姑娘,让她们如花的青春,早早就开始接触人性的黑暗,早早就要面对,定夺生死的沉痛。而我那位可敬的同事,判决多少死刑,对他来说绝不是可以拿出来吹牛炫耀的成绩,相反,每一次一槌定生死,都需要久久面对自己的内心,暗夜里无数次扪心自问:这个案子,我是否无愧于心?

  冬日早起晨练,见小区的喷泉景观池的水快干涸了,十几尾放养的小鱼缩在一块浅水中,无助地游来游去。我很兴奋地捡了个塑料袋,用手把它们一条一条小心地捞起来,捧回家养在塑料桶里。在萧索的冬日每天在室内看着它们游来游去,是生活里的一抹亮色。

  这些鱼是最普通不过的品种,应该是市场上卖的那种用来喂乌龟的小鱼苗,既没有绚丽的颜色,也没有飘逸的身姿,可这都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我不忍心看着它们死去,我想让它们活着,我愿意为此而努力。或许我做的事没有任何意义,但至少这些小鱼们在乎,这一条在乎,那一条在乎,这一条,这一条,这一条,也在乎……

  来源:法官之家(faguanzj)

  作者:蒋飞,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求带走

分享知识,传递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