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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为何最终失败?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记员共经历三种管理模式。

一、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的五大弊端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一直沿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的人事晋升模式,由于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统称为法官,故传统的法官晋升模式是书记员法官单向晋升模式。在2003年之前,我国一直采用此种书记员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其本身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待遇在升任法官之前是不大可能得到解决的。这一书记员管理模式至少造成以下5点弊端:

1.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在传统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下,法官就像“师傅”,书记员就像“徒弟”。“师傅”永远是师傅,“徒弟”却不可能永远是徒弟——没有谁愿意当一辈子学徒,“徒弟”迟早有一天也要成为“师傅”,这就使得书记员岗位注定只是一个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岗位。

2.书记员队伍素质难以提高。书记员岗位有着与法官完全不同的业务素质要求,那就是打字或写字速度足够快(当然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打字速度足够快),语言归纳概括能力足够强,而这些司法考试显然是不考的。于是书记员们丝毫不会把精力放在钻研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上,而只会放在如何使自己早日由“徒弟”变成“师傅”上。所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始终无法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

3.录用标准与法官混同,造成人才和知识浪费。由于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那么法院就必须按照法官的任职标准和条件来设置书记员的招录条件,这就造成了书记员岗位和法官岗位人才录用标准的混同。如上所述,书记员岗位本是一个技术性和辅助性的岗位,其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过高的学历,只需要打字速度足够快,语言归纳能力足够强就行了。大量高学历、高素质法律人才从事书记员工作无疑是对人才和知识的严重浪费。

4.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由于书记员是作为法官后备军存在的,当“徒弟”们一个个都“学成出山”变成“师傅”时,“徒弟”便越来越少,“师傅”便越来越多,“师傅”与“徒弟”的比例便严重失衡。“师傅”们便不得不经常从事一些诸如送达、庭审记录、装订卷宗、庭前调解等本该由“徒弟”们完成的工作,从而挤压了“师傅”们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5.司法考试严重放水。由于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书记员们早日成为法官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假如你是一个武林高手,收了一个徒弟,但这个徒弟学了20年还出不了山,因为他始终通不过你的结业考试——打败山下的十八个罗汉。请问你这个徒弟会不会背后骂娘?这时你怎么办?聪明的做法当然是私底下跟山下的罗汉们打个招呼,让他们在考试时适当“放放水”,让这个徒弟早点“学成出山”——这才是比较厚道的做法。前些年司法考试严重放水的制度背景与此有什么两样呢?既然书记员被作为法官的后备军,那就不能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老是在候补的“第二梯队”位置上悬着吧,但他们又老是通不过你设置的过关考试——司法考试,怎么办?毫无疑问,肯定是你这个过关考试太难了点,那就“放点水”让他们早点过去吧!

二、轰轰烈烈的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为何为失败

(一)聘任制书记员概述

随着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法院高层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势在必行。2003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办法》同时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办法》出台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正式实施。从2004年起,一些省市开始根据《办法》实施聘任制书记员改革,并试图以此来解决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衡的问题。各省普遍把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门槛设定为: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法律及相关专业,同时对打字速度也有一定要求。截止2013年,我国大约有8000名左右聘任制书记员。

(二)聘任制书记员的发展困境

聘任制书记员由于受聘任合同约定的限制,在主体身份上不符合担任法官的资格,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仍然不能被任命为法官。这一点《办法》中规定的比较明确,同时各省份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考简章或招考公告中也写得很明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2007年至2011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提高,聘任制书记员队伍中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和比例逐年增多,他们明确提出希望被转任为法官的诉求,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点:一是聘任制书记员也是通过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招录的政法编制内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二是自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完全具有担任法官所需具备的能力;三是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法院的案多人少矛盾;四是禁止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晋升为法官,等于是基于身份问题而不是能力问题而彻底斩断了聘任制书记员的“法官梦”,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科学、不合理、不人性化的。

事实上,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推行之后很快遭遇现实困境:法学毕业生们普遍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而极少有人愿意把书记员作为职业理想和追求。于是,在通过司考之前,聘任制书记员们会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复习司考而非安心工作上,而一旦通过了司考,他们又要寻求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既然当法官无望,那就去做律师吧!于是,聘任制书记员改革虽然暂时解决了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向法官的过度流动问题,但却也带来了更多更大的问题,那就是:书记员岗位留不住人,聘任制书记员招一批,走一批,再招一批,再走一批。其实,很多“法本”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们不过是把聘任制书记员作为其职业跳板,一旦通过司考就离开法院。即使那些通过司考后仍然留在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留下也并非出于对书记员职业的“深沉的爱”,而是出于如下原因:一是在法学毕业生以每年17万人的速度涌向就业市场的今天,要找到一份比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更加稳定和体面的职业也并非易事(起码聘任制书记员属于法院在编工作人员);二是许多聘任制书记员已在工作地结婚生子,“生根发芽”,建立了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不愿从头再来,重新踏上求职之路;三是大多数聘任制书记员对政策转变还抱有幻想,他们梦想着有朝一日政策调整,自己可以摇身一变成为法官。许多聘任制书记员为了改变政策而到处奔走疾呼:一些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请愿、诉苦、抗议,一些人给最高院或其他相关领导写信表达诉求,一些人在各大论坛里发贴,或抗议,或埋怨,或诉苦,往往引来无数人的“围观”和同情。他们的努力和抗争没有白费,决策层的态度逐渐松动。比如,重庆市2008年和2010年通过从聘任制书记员中招录法官,新疆高院、吉林高院、贵州高院通过任命审判人员和转任为审判辅助人员等做法,均已解决聘任制书记员的转任问题;广西高院、黑龙江高院通过“在全省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的模式也解决了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的问题。[1]2012年5月7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在井冈山举办了全国法院政治部主任培训班。期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政治部主任周泽民均明确表态:鼓励各省与组织部门协商,参照黑龙江模式把聘任制书记员改为录用制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程序批转为法官。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其中规定“符合任命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法官”。在2013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提出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积极商组织人事部门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业务能力突出的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对工作不称职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解聘[2]。上述表态意味着最高法院已明确承认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失败,事实上,早在上述表态之前,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工作就已经被叫停。随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地相继发布了从全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人选的公告,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得以晋升为法官[3]。2015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其中透露全国法院已完成5141名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改制工作。这标志着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模式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三)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为何会失败?

笔者认为,聘任制书记员改革是为了彻底解决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的五大弊端,建立一支稳定的、安于本职工作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这一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设立专项编制,这些改革措施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那么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为何最终会失败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实践中各地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经常犯人才录用标准混同化的错误。笔者曾多次论述过,招录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招录到最合适的人才,而非学历最高的人才,甚至不是素质最高的人才,更不是学历和素质最高但与招录岗位毫不相关的人才。按照笔者理解,聘任制书记员考试本应把那些打字速度极快的专业速录人员招录进来,但各地的招录对象仍然以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为主,许多地方的聘任制书记员主体还是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这些人在法律知识方面具有优势,但在速录方面可能完全是门外汉。正是由于各地在实施聘任制书记员改革时仍然按照法官的录用标准来限制应聘者的学历和专业,并按照招录法官的标准来设计书记员招录考试的考试内容,才造成了聘任制书记员事实上仍然是法官后备军的状况。可以说招录标准的混同化是聘任制书记员改革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其二,聘任制书记员改革试图以限制书记员编制身份(聘任制)的方式来剥夺其通过司法考试后晋升为法官的资格,是不合理的。以法官的选任标准把人家招录进法院,却又不允许人家当法官,这样的制度设计多少有些不近人情。尽管这样的制度设计在逻辑上能解决书记员向法官的过度流动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为法学本科生、硕士生们是不大可能放弃其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职业理想的,在通过司考之前,他们会把主要心思、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准备司考上而非工作上。而通过司考之后,由于不可能当法官,他们也是不大可能在书记员这个岗位上安心干下去的。由此导致聘任制书记员队伍不稳、人心思变。

其三,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无法跟进。《办法》虽然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但上述规定并未得到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并未真正实现单独序列管理,国家也未就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另行作出规定,导致聘任制书记员还是按照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没有晋升法官的资格,也没有自己单独的职务序列,导致聘任制书记员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几乎没有职业发展空间。


[1]沈静:《宣城中院对聘任制书记员情况的调研》,载安徽法院网,http://www.ahcourt.gov.cn/sitecn/zh/53134.html,发布时间2013-4-28 15:22:29 。

[2]《最高法:我国法官人数已近20万人 将成分类管理改革重点》,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7/25/c_116690034.htm,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5日 18:46:52 。

[3]湖南省法院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笔试共有138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了考试,此次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统一组织,实行闭卷考试,内容主要测试公务员法、法官法及法律基本知识,合格分数线统一划定为60分。——《全省法院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笔试今日举行》,载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0812,发布时间:2013-09-01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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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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