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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院院长的劫难:院长喊冤警示了谁

发布时间:2015-10-26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点击:

编者按:周声波,曾经的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院长,因被怀疑发帖举报市委书记,而被纪委调查,后被以受贿罪判刑。从一审、二审直到再审阶段,周声波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一名法院院长,遭遇非法办案,继而走上了非法证据排除,上诉,申诉,驳回申诉,再申诉的漫长申冤之路。个中情节,令每一个关注中国刑事法治的人反思,无论你是公检法干警,还是普通百姓。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41月的一天,周声波身着蓝色囚衣,递给记者一份在信纸上手写的材料,密密麻麻的字连绵十几页。对于这桩将自己陷于牢狱的案件,他被羁押以来,始终没有停止申诉。他开始讲述时愤懑而委屈,但很快在复述案情时平静了下来。

 

在他滔滔不绝地倾诉中,半个小时的会见时间很快流逝,狱警开始催促囚犯们回房。周声波蹲在监狱会见室的走廊上,打开了妹妹送来的饭盒,里面是炖好的鸡肉和鸡汤。他匆忙地往嘴里塞了两块鸡腿肉,喝了一大口鸡汤,尚来不及擦拭嘴上的油渍,便转身离去。

 

这名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曾经的院长,每天中午的工作餐,最喜欢的是青椒炒肉和一盘青菜,加上两碗米饭。

 

两年前,在岳阳市纪委发出一纸“双规”通知后,他的命运突然间颠覆。

 

缘起 假文凭案定性之争
 

 

2009年,周声波担任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院长的第9年,恰逢岳阳市多事之秋。

 

当年,时任湖南理工学院成教学院院长的肖超苏等人私刻印章、伪造毕业证书,诳骗各地20余所网络教育机构以及1万余名学生的学费,涉案金额约4000万(本报曾报道此案)。该案影响重大,受害者为来自全国各地的1万多名学生。

 

据周声波回忆,当时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局侦查后,有负责人提出以伪造印章罪进入诉讼。按此提议,肖超苏等人量刑在3年以下。

 

但此提议被周声波当场否决。他认为,该案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按照情形应属于诈骗罪。按诈骗罪的规定,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罚。

 

“我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不判诈骗也太离谱了。即使当时有岳阳市政法系统的领导向我授意,不能将此案性质定为诈骗,我也明确表示了拒绝。”周声波说。

 

令周声波未曾意料到的是,在该案即将判决前,他被调离,任岳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200912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肖超苏、岳阳科技职业学校函授站站长梁某、掮客全某以及奥鹏南阳办学中心负责人吴随栓等人分别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更关键的是,当时被警方追回的3600余万涉案资金和三辆车辆被法院最终判定,“上缴国库”。

 

20104月初,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肖超苏的刑期由一审的两年半减为一年半。但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提交的退还学费请求,只字未提,这令大量受害人对法院大为不满。随后,大批受害人在律师的陪同下,从20097月份开始聚集到湖南省委、省政府上访。

 

2010412日,湖南省信访局通知召开协调会。参加协调会的除了涉案的20多个学校负责人外,还有湖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和岳阳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湖南理工学院等相关负责人。

 

协调会未能有所成效。

 

“三尽书记”事件 被怀疑发帖
 

 

虽心有不甘,但周声波调任至岳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后,工作与生活始终波澜不惊。

 

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络举报事件将平静的局面打破。

 

20105月上旬开始,网络上出现了举报“三尽书记江巨涛”的帖子,反映当时的岳阳楼区区委书记江巨涛“钱财贪尽、女人玩尽、权力抓尽”。大量网站转载此帖,网民们议论纷纷。

 

之后,岳阳市许多人手机上还收到了手机短信。短信中提问,为何不查处江巨涛的问题?

 

该事立即惊动了岳阳市委。在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下,岳阳市组织力量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重心则是,谁发出的这个帖子?

 

周声波被列为了重点怀疑对象。据周声波任法院院长时的司机陈岳辉回忆,当时网络举报事件沸沸扬扬之时,周声波曾拜托他去网上下载这篇帖子给他看一看,因为“他不会打字,连网络搜索也不会,只会上网站浏览新闻”。

 

陈岳辉利用百度快照,找到了网络链接,随后将帖文转发到周声波时常浏览的凤凰论坛中。而恰恰是这次转发,让调查人员追踪到了陈岳辉的IP地址。随后,他被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带走进行询问,重点问题则是,“谁指使你做的?”陈岳辉称,自己将情况如实讲述,一天一夜后,他被释放。

 

2010518日下午3点,周声波接到岳阳市纪委问话。谈话中,纪委办案人员直接问他,网上出现“三尽书记”的网帖是不是他所写或是参与写的?周声波反复辩称:“我没有写。”

 

同时,纪委让周声波承认群发手机短信一事也是其所为。周声波说:“昨晚上我和检察院的几个朋友在一起,12点才回家,你们可以找他们去调查,杀人也要有作案时间呀!”当晚深夜,周声波离开纪委,回到家中。

 

第二天一早,他接到多个电话,说岳阳城里都在传说,写“三尽书记”网帖的人查出来了,是原岳阳楼区法院的院长周声波。当天,他还了解到,他的司机也被控制,受到调查。

 

周声波倍感委屈,他随后找到市纪委领导和岳阳楼区公安局领导交涉,并一口气向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发了几十条信息:“满城风雨都是冤。”

 

整整6个月过去。期间,纪委的调查进展缓慢,对网帖事件始终未能得出公开结论。期间,周声波曾对妹妹周兰交待:“如果我进去了,你们不要怕,你们不要去找任何人,我没有问题,我没有什么不干净的。”

 

20101118日晚上,纪委突然宣布对周声波“双规”,理由是其严重违纪。24日上午11点,检察机关宣布对周声波立案调查,他被送进了平江县看守所。这一天,正好是他50岁的生日。

 

从宣布立案的第一天起,周声波就反复申诉,其没有罪。但无人理睬。

 

检察院认为其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件调查至20115月。

 

熟知法律程序的周声波先后给市检察院写了三份报告,提出“因超期羁押,请求依法解除对我的强制措施;因我无罪,请求依法撤销我的案件,将我无罪释放”,均无音讯。

 

他在递交给市检察院的报告中写到:我坚定地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它不是简单的游戏规则,任何人无权,也不会让无罪的人受到有罪的追究。

 

起诉三罪名 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周声波案的判决书显示,岳阳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后,交由平江县检察院办理,最终由益阳市安化县检察院公诉。安化县检察院指控,周声波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检察院起诉称,周声波担任岳阳楼区法院院长职务时,在为岳阳市一家公司进行土地解冻过程中,两次受贿共计10万元。另在一起案件中受贿2万元,同意对该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庭审中,周声波的辩护律师唐正其、申早春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唐正其在辩护词里称,现有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周声波收受了10万元人民币。“指控周声波收受10万元的直接证据只有李再柒一人的证言,而周声波予以否认,且受贿款的去向不明,本案直接证据处于‘一对一’状态。”

 

“本案最核心的证人李再柒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值得怀疑。”唐正其说。201318日,记者就此事向李再柒求证,李回复称:“目前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

 

唐正其在辩护词里提出,周声波承认收受10万元的口供和交代是虚假的。据周声波本人回忆,在检方询问期间,它曾写过两份汇报材料,一份按照办案人员交待的认罪内容所写,“因为实在熬不住了。”另一份则写的是真实情况。但在一审法院的卷宗中,只剩下了第一份材料,这份被检方称为“认罪书”的材料,成为了法院最终认定周声波犯受贿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笔2万元受贿则是2009年春节前某天,周声波收到慰问开支2万元,并让当事人到财务上报账。律师辩称,200910月初,周声波将现金退还。此事得到当事人和司机陈岳辉的证实。且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因此指控周声波受贿此2万元不能成立。

 

20111230日,安化县法院判决,周声波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同时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接到二审判决 大骂一个多小时
 

 

周声波随后向益阳中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益阳中院重新认定了周声波受贿金额——10万元的受贿金额中,有一笔2万余元的受贿没有认定,最终确定的受贿金额为7.4万元;第二笔受贿慰问开支2万元,则不成立。

 

最终,益阳中院依据3名证人的口供及周声波的供述,认定其受贿7.4万元,改判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此前所指控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然不成立。

 

据看守所的一名管教称,当得知判决结果时,周声波气得浑身发抖,血压升高至200,他在看守所内破口大骂了一个多小时,“以前从未见过此情景”。

 

当时,周声波在宣判笔录上写道:“法律竟是如此渺小,权力竟有如此强大,这个世界究竟还有没有公平正义,冤!冤!!冤!!!”

 

随后周声波向益阳中院提出申诉。他的律师向益阳中院提交了行贿人王惠群20051018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5)楼民初字1058号民事裁定书等,这些证据证明了判决书中所称“周声波受贿为人解封的土地”,直到现在依然处于被查封状态。

 

2012125日,益阳中院向周声波下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可是《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提及这些证据,驳回周声波的申诉,并希望其“服判息诉”。

 


湖南省高院

 

继续申诉 湖南省高院亲自提审
 

 

周声波依然坚称无罪,申诉被益阳中院驳回后,周声波申诉至湖南省高院。

 

20131030日,湖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并下发再审决定书,进行提审。

 

20141014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在长沙监狱对周声波案再审开庭。

 

据周声波的家属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介绍,湖南省高院借用了长沙监狱麓峰监区的监狱法庭进行庭审。长沙监狱麓峰监区是湖南省唯一一个关押职务犯的监区,先后关押了数百名曾经的厅处级“官员”。

 

湖南省司法系统一名官员称,由湖南省高院亲自提审,对一名已服刑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审,在湖南实属罕见。

 

检方提交全程录像
 

 

“听他在法庭上激动地为自己辩护,我的眼里都是泪水。”周声波的妹妹周彬回忆说。

 

20141014日,面对湖南省高院的法官,周声波说话时手臂不住地颤抖。“希望法院尽快给我平反,我这4年,过得真的很艰难。”

 

周声波申诉时认为,办案检察院对他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是非法证据,笔录没有完整记录当时的情形,与全程录音录像不符合,“是一个残废”。

 

而在判决时,这两份口供被认定为周声波认罪的关键证据。但此前直至二审判决前,检方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也引发了周声波及其辩护律师极大的不满。

 

“通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努力,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在这次重审时向法庭出示。”周彬说,“这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非法证据排除
 

 

20141014日当天,庭审从9点半开始,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周声波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

 

据周声波的家属向记者回忆,法庭上播放的审讯录像清晰显示,周声波在第一次讯问时并不认罪,曾反复强调其受贿情节不实,但当时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却未予记载,“证明检方的笔录确实有问题”。

 

湖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则出示了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指纹鉴定意见,强调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完全合法,对周声波受贿的认定无误。

 

周声波在庭审中回顾了自己先被怀疑发帖,后被定罪的过程,情绪激动。

 

20105月上旬,网络上出现了举报“三尽书记江巨涛”的帖子,反映当时的岳阳楼区区委书记江巨涛“钱财贪尽、女人玩尽、权力抓尽”。

 

舆情哗然,该事立即惊动了岳阳市委。在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下,岳阳市组织力量对此事进行调查。但调查重心则是——谁发出的帖子?

 

对电脑技术生疏的周声波被列为了重点怀疑对象。调查持续整整6个月,周声波始终不承认发帖事件与他有关。

 

20101118日晚上,纪检部门突然宣布对周声波“双规”,理由是其严重违纪。随后,检察机关宣布对周声波立案调查。

 

周声波表示,其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都是建立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检方对其的取证属于诱供,故应予排除。

 

在法庭辩论阶段,湖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问周,“你当了8年副检察长,9年法院院长,你不知道签字捺印的法律后果吗?”

 

“我当然清楚。但我不清楚的是,侦查机关竟然不把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拿出来,讯问的时候不把我全部的话记进去。”周声波说。

 

周声波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两次供述均为非法证据:其一取证地点不合法,其二无全程讯问录音录像佐证,故应予排除,请求法庭宣告周声波无罪。

 

矛盾的细节
 

 

实际上,在周声波案的一审、二审中,他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为他作无罪辩护。

 

当年,益阳中院依据3名证人的口供及周声波的供述,认定周声波担任岳阳楼区法院院长时,为岳阳市一家公司进行土地解冻,两次受贿共计10万元。

 

周的一审辩护律师唐正其在辩护词里称:“王惠群等人委托李再柒送钱给周声波帮助解封土地,指控周声波收受10万元的直接证据只有李再柒一人的证言,而周声波予以否认,且受贿款的去向不明,本案直接证据处于‘一对一’状态。”

 

他认为,本案最核心的证人李再柒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证,其证言是否真实可靠,值得怀疑。

 

20141014日湖南省高院再审开庭时,李再柒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的问题同样被提出。

 

周声波案再审的辩护律师提出,关于送钱的时间、过程和情节,周声波的陈述与李再柒的证言存在诸多细节上的矛盾。“如果李再柒没有把钱交给周声波,而对委托人王惠群声称已经送给了周,王惠群等人据此认为钱已经送给了周,无疑证词是虚假的。”

 

辩护律师称,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性,往往在证据大的方向上没有问题,而在一些事实细节上存在着无法解释的矛盾。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周声波感谢了湖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为他的案件再审开庭,让他有机会诉说冤情,有机会为自己再作辩解。

 

“我希望法院能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尽快宣告我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周声波说。

 

驳回申诉
 

 

201412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以下是裁定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周声波利用担任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应李再柒的请托,为他人土地解冻提供帮助并收受李再柒的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上诉人周声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声波收受李再柒贿赂证据不足,应宣告周声波无罪"的意见。经查,周声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既有岳国用(1999)第K033号土地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法律文书等书证予以证明,又有为求得解冻相关公司及人员商量托人到法院找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涉案土地流转过程的相关证据证明,还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冻土地是经过周声波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会议记录、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目的清晰,证明的内容相互关联、准确,足以认定。证人李再柒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有曾为帮助李珊珊、王惠群等人土地解冻而送10万元钱给周声波的证言,上述证言中,李再柒对送钱给周声波的事由、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均作了较为详细的陈述,数次证言的内容一致、稳定,并且贿赂款的来源有李珊珊、王惠群、王晓华、覃京让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虽然侦查机关在对李珊珊、王惠群的一次取证中存在着在同一时间、不同地方,却由相同的办案人员对李、王取证的矛盾情形,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41010日作了情况说明,称两份笔录的时间误差是因为当时记录时应用了电子讯问笔录模板,忘记核对时间,打印失误,故此证据瑕疵并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原审上诉人周声波对收受李再柒贿赂的事实,既有其在2011115日纪委"两规"期间书写的亲笔供词《我的交代》予以证明,也有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特别是通过当庭播放的周声波于2011124日在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的同步音像资料证明,周声波在作出承认收受李再柒贿赂的供述时是自主、自愿的,侦查人员没有采用诱供、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虽然在最后部分周声波又否认受贿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予以记录,这只能说明周声波开始翻供,并不能据此否定之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并且周声波所作有罪供述内容与李再柒的证言吻合,足以认定。故周声波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维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

 

参考资料:《一名法院院长的劫难》《法院院长受贿疑案再审开庭》,载《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邓益辉;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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