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无数的法官案牍累积,生产公正的他们身心俱疲,我们应怀着最起码的信任期待,公正如不竭之源从他们手中流出,而不是因某一个案便打翻了一个整体。
文 | 吴世柱律师
来源 | 吴世柱律师的法律博客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之后,便要出具裁定或判决。裁判书除了解决个案纠纷之外,还兼负说服社会的责任:把公正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法官之所以让一方胜诉,是经过了法律、证据、事实的推理与论证,在胜败之间取舍的过程中,经过了法官公正的权衡,甚至是痛苦的抉择。如迈克尔.D.贝勒斯所言:“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上网就是以公开促公正的重要改革举措。让社会检阅或审阅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科技的迅猛发展与自媒体的广泛应用,对公正“看得见”的条件已经具备,法官生产出的判决就要在公开里呈现公正--面临着这样的检阅。所以,案件止于领导签发判决书的司法理念应该更新,与时俱进:公众只有不断看得见公正,司法才更有公信和权威。
公开判决能不能有这样的效果呢?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的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玉生、钟锦华、石春燕裁判),便是一典范。“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这份判决面世与誉词同步。
另一个对比的是轰动全国的湖北十堰胡庆刚案的判决。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载陕西宋文利律师的评论认为“为什么一审法院不要求企业一方提供必需提供的工资表?对原告个人提供的又不去追查是谁给原告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工资?难道原告自己给自己编造工资,每月固定给自己发工资?这些都是基本的,简单的逻辑,常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不应没有这个考虑。并且原告已经积极举证,需要被告的证据反驳,而不是不承认(判决书该微信公号可查阅)。 阅完该判决书之后的感觉就是,除了格式用语之外,说理只剩下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几十个字。
从劳动仲裁到最后的终审裁判,始终在维持“胡庆刚没有证据”。“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贝卡里亚)”。笔者在尊重胡案判决的同时,同样认为即使是在其他案件:维持一个错误的裁判不亚于新的犯罪。这并不矛盾。
笔者非常同情遇刺的法官,但是,在司法公正早就让社会迫不急待的今天,我们有理由从法官被刺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分别作出评析:胡庆刚行刺的刑事责任自有司法裁决,胡庆刚案件的民事判决是否公正,公众也自然有权利评论。不过,一定不要犯肤浅的幼稚推理病:司法不公就能对裁判者施暴。暴力的成长有它的土壤,那是愚昧代替了文明、简单取代了理智、深刻地思考让位给肤浅的聒噪。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自由”,正是将社会培养成动辙用暴力宣泄不满的社会。除非有法律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生命、侵害他人健康,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我们不能成为暴力社会的推手,只能在痛定思痛后深刻的反思并改正。事实上,无数的法官案牍累积,生产公正的他们身心俱疲,我们应怀着最起码的信任期待,公正如不竭之源从他们手中流出,而不是因某一个案便打翻了一个整体。
笔者认为,每一份判决都应该将裁判者对公正的理解与司法良知写进判决,以此让公众看到,司法是一件极其庄严而神圣的事,事关人类最宝贵的公平与正义决断,而公正是从每一份判决书中积累和确立起来的。要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读出来迈克尔.D.贝勒斯所言的公正对待,自愿接受裁判结果。如果从律师的角度狭义考察判决书应有的说服责任,律师要说服法官,而法官要用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而最有说服力的判决就是饱含公正。所以,笔者不支持有些法院采用的“判后答疑”程序,那就是一种虚设,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给法官增添了讼累。因为,没有比写一份公正的判决是最好的答疑。
写判决书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写好判决书是法官应有的智慧,权力和智慧都倾注于对公正的捍卫,这就是当前司法改革应该提倡的。法官值得骄傲与自豪的是,忠实于使命,把公正以判决书的形式呈现给世人。如此,不仅树立了司法权威,也赢得了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的确立,这个社会的安全才能从司法的秩序中得到。如果判决书都不能捍卫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权威,法官的威胁也就会在公正的流失中日渐加深。所以,法官们对待判决的态度不是在写一份结案文书,而是在积累和树立司法权威。
在对裁判结果的论证上、在对公正的阐述上,请法官不要吝惜笔墨: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