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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院:让外行领导走开?!

发布时间:2015-08-29      来源: 许彦庭法律博客    点击:

外行永远是领导

文:许彦庭

有位师弟在广州中院房产庭干了十几年,最近刚去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次在北京海淀法院的知识产权案子,审判长原来在刑庭干了十几年。

这实际上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困难:

一方面是官本位的社会现象在,就很难有真正的专业法官(技术型公务员),因为人人都冲着哪里官大就奔哪里去;

另一方面是技术型公务员、技术型法院就真的好吗?这些年见过很多知识产权的判例、论著连基本的法理都没有搞清楚,连法条都没看清就急于谈这个原则那个原则。

别忘了,在西方法治成熟的国家,陪审员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瑞士,法官也可以是业余的,盖因为,法官断案归根结底依据的是内心的天平,技术只是辅助手段。

个人不看好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设置貌似走高精尖路线,实际上是越来越被边缘化。

所以,要承认外行领导内行的合理性。

 


 

法律博客网友fazhi1234评论:

"良心只能说明你想做对一件事,技术才决定你最终能不能做对一件事",所以只有良心没有技术的法官往往是判不对案子的。

 

外行永远是领导?

文:Molion

 

在法博首页的推荐栏目中读到博友的一句热辣博言,不辩不快,权且记录下来。

1.官本位确实吸引法官,但院长以下的部门领导都是从法官中选拔,二者并不绝对冲突。

领导职务永远是少数,事实上80%法官做了一辈子的专职法官。至于专业与否,则跟个人教育、后续学习及进取心相关。中国法官不专业之印象,多是早期门槛过低导致。

2.“这些年见过很多知识产权的判例、论著连基本的法理都没有搞清楚,连法条都没看清就急于谈这个原则那个原则”,博友的这句批评是基于内心天平,还是技术?

3.“西方法治成熟的国家”的陪审员,是指陪审团意义下的陪审员,还是参审制下的陪审员?更重要的是,哪些案子才需要陪审?——如果连西方陪审员的构成、职能范围都没搞清楚,就拿来论证“技术型公务员”,恰恰说明不专业的法律人连法律问题都讨论不好。

4.“法官断案归根结底依据的是内心的天平,技术只是辅助手段”?事实的厘清、法条的理解与适用、程序的掌控需要的是内心天平,还是技术?内心天平消灭的是偏见,技术构建的却是争议的整个法律框架。良心只能说明你想做对一件事,技术才决定你最终能不能做对一件事。

5.所以“要承认外行领导内行的合理性”是个神奇的结论。即便两个方面的困难都成立,也只能说明“外行领导内行”的存在,而与正当性、合理性无关。

 

在讨论审判实务时,言论界常有观点喜将法检工作简单化、印象化。对于一些常识性谬误或似是而非的结论,实有辨清之必要。博友的《外行永远是领导》实际上论述了三个问题:

 

一是中国专业化法院改革是否合理。

在专业法院的改革问题上,综观国际潮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方向迥异。如大陆法系普遍建立行政法院,德国早在70年代即建立家庭法院,而美国普通法院的法官则几乎不区分案件类型。但这并不代表美国法官并无专业领域,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谁来守护公正》中即有新晋大法官感慨要快速学习各类型案件,即便如此,首席大法官在分配案件时仍会适当考虑“术业有专攻”。

中国选择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业法院的突破口,是否合理,见仁见智。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却是毋容置疑的——不过,这种专业性既不能说明专业法院的合理,也不能说明刑庭法官转型的不合理。

因为专业法院涉及的是体制、管理以及成本问题,单凭业务专业性不足以论证合理;而部门法之间的障碍大多在于法条和法律体系的熟悉、理解过程,刑庭法官基于学习和逐步实践,当然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

各地法院普遍采取轮岗制,经过专业教育的法官一般而言在1-3年即能适应新岗位。

 

是法官良心与技术的问题。

对此,柯克大法官反驳詹姆斯一世的一句话在今天仍然如同警世恒言:“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作为一名法律人,简单地认为“法官断案归根结底依据的是内心的天平,技术只是辅助手段”,让人怀疑言者是否接触过司法实务。倘若附加的陪审员言论亦成立,那么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职业化完全是人力上的浪费。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是指导法官裁判的良心指引,但事实上,也是任何公务人员执法人员的指引。据此来论证专业化的非必要性问题,则是将法院受案简化成盗窃、白纸黑字的借贷,有点外行议论内行的观感。

 

三是外行领导内行的问题。

在中国法院现有选拔体制下,精于钻营而疏于学习者,确实更易在仕途上晋升。加之院长职务常作为党政领导岗位调配,外行领导内行较为普遍。批评者大多认为法院业务特殊,单凭一般行政管理思维难以统率司法各项工作,因此对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予以抨击。

外行领导内行的合理性,不是由存在决定的(存在即合理?),而是由法院管理与法律专业性背景之间是否存在必要联系决定的。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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