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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记录“干扰”信息被报复可上报最高院

发布时间:2015-08-26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李想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就两个实施办法近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优化环境减轻审判一线压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两个实施办法有利于集中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处理给我国司法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司法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两个规定发布后,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反映,对于减少不当干预、防止插手案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受制于当前的司法环境和履职保障水平,将外部干预、插手行为的判断、记录、报告任务完全交由地方法院承担,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两个规定的有效落实。

  因此,最高法经认真研究,将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作为实施办法总体思路。“这样有利于减轻地方法院负责人和办案法官的记录压力,避免发生因害怕得罪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而自行过滤外部过问信息,进而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情况

  贺小荣说,也有利于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等违纪违法线索

 
 
 
全面记录对象不局限于领导
 
 

 

  贺小荣指出,全面记录的对象是外部人员过问信息,而非局限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信息。实践中,外部组织、个人过问案件的方式、渠道和事由较多,有的的确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或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冠以监督之名,有的只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办理”。

  按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上述信息“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除全面记录过问案件行为的信息,两个实施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的支持。“实施办法重视‘互联网+’在有关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专门设置两个信息专库,并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共享,极大提高了两个规定的适用性”。陈卫东说。

  陈卫东举例说,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提出,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未来,人民法院可适应调研、查案、协作、汇报等不同需要,整合、提取、分析专库数据。

  “实践中,一些外部过问信息经内部批转后,可能转化为内部人员过问信息,进而被录入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贺小荣说,具体操作时,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应完善两个专库的数据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做好与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配合衔接工作,防止信息误判、流转不畅。

 
 
 
细化追责标准提出保障措施
 
 

 

  陈卫东说,两个实施办法明确了“干预”与“非干预”的区别,合理界定“领导干部”“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主体的具体内涵和范围,切实保证不同主体受到不同规则的约束,确保追责的正当性,防止追责活动不当扩大化。

  贺小荣介绍说,两个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有法院提出,在部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些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提出的参考意见,对公正、合理、稳妥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价值,不宜一概将之视为干预。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借鉴域外法院“法庭之友”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明确了不列入外部过问信息专库的条件:

  必须是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的参考意见

  必须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必须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如在可能引起金融风险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就案件处理方式提出参考意见

  必须严格依照工作程序,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未以发文发函、加盖公章形式提出意见,仍应当录入专库,并告知其所在单位;

  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询,并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贺小荣介绍说,考虑到中央有关部门还将就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加强保护的问题发布专门规定,保障机制将更加完备,两个实施办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比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贺小荣强调,两个实施办法发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法备案。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各自实际,强化技术支持,细化相关条文,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并配合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做好信息定期报送和典型案例筛选工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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