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本真
发布时间:2015-08-13 来源: 风自由法律博客 点击:
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国家新的战略高度。法制和法治在规范公权、维护私权,保障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方面的基石性作用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徒法不足以自行,科学民主立法和公正权威司法的紧密衔接,法律的生命力才能被充分地激发。
社会对以公正、权威、高效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期许,邹碧华院长辞世所引发的“法官当如邹碧华”的热议,无不映射出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关切。“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司法在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乃至发挥政策形成机能和裁判波及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民众对于司法的认知和理解还不是那么透彻,或者说还是和司法有若即若离的距离感、陌生感。那么我们在谈论司法时,我们究竟在说些什么?换句话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那么我想司法正是提升法律温度的取暖器。司法工作既需要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利益衡平,同时也是围绕这一个个个案展开的。我们的司法的确需要像邹碧华院长这样的身处司法高地的燃灯者去照亮道路,启航方向。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司法裁判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先进的裁判理念的形成和传播,通过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所激发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创建和完善,都需要极大的改革勇气和司法智慧。就像有人所说,碧华院长的躬身实践就是整个法官群体的精神坐标。这些更加复杂化、更具挑战性的工作确实对整个司法工作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可是,当回头看看每天埋首于高高卷宗之中,忙着处理一个个案件的同事的时候,我们也会想,其实司法并不总是那些高大上的阳春白雪,而更多地时候它应该是一摞摞卷宗里的下里巴人。这样说,没有要区分主次,评判优劣的意思,而是要描绘日常生活的司法的样子。司法终究是个案主义的,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法院,诉诸司法,所寻求的基本都是纠纷的化解、矛盾的解决。因此,司法的运作也就注定是在不停地解决一个又一个的“法律上的纠纷”。司法的过程是高度程式化的,抛除那些因案而异的事实,这个过程也是平淡和枯燥的。但正是在这一个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司法在不断地重复和强化着法治的常识。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墨”(Riggs v. Palmer, 115 N.Y. 506, 22 N.E. 188, 1889)一案中,纽约州的帕尔墨因为担心再婚的祖父会改变原本有利于自己的遗嘱,而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祖父的财产。在当时的遗嘱法并未明确规定帕尔默这种情形是否仍然有权继承祖父遗产的情况下,法官依据“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决帕尔默无权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得遗产继承权。这个在现代社会已经为人所熟知并且写入法律条文的司法原则,在19世纪的当时还远未成为一种常识。而经过司法的裁决,经由个案的宣示,这一原则已经广为接受。
司法裁判中,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判败诉的案子,让许多当事人第一次认识到“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因为在日常生活、交易过程中,不注重留存书面证据而陷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也让许多当事人第一次了解到“法律认定事实凭的是白纸黑字而不是红口白牙”。许多案件中,因为不了解“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许多当事人也因此遭受了损失。这些常识,通过法官在一个个案件中不断地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重复和强化而获得广泛的认知和认同。
当我们在谈论司法时,我们在说些什么?用最平实的语言来回答,我想司法就是在不断地重复和强化法治的常识。几个月前,朋友在微信圈里转载了一份身处文革浪潮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各地法院五花八门各类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文件,细细读完,我脑海中蹦出的第一个词语是“温和而坚定”。在那个法律体系荡然无存、处处充满疾风骤雨的时代,司法者秉持着最基本的规则底线,在一个个请示答复中,温和而坚定地阐述司法运作的基本规范。而这些也许只有寥寥数语的答复背后所蕴含的,正是司法默默坚守所彰显的法治价值。
大多数时候,司法工作都是平淡、寂寞和枯燥的,而这些平淡背后的温和而坚定才是司法的本真。这种温和坚定就蕴含在日复一日地重复和强化法治常识之中。水滴石穿、聚沙成塔,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建成之际,也是这些常识化入人心之时。
(原载:上海人大月刊2015年第6期)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