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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庭审理中怎样进行质证

发布时间:2015-08-03      来源: 法律实务讲座    点击:


白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运用证据,不同的人对于证据的理解也不相同。那么怎么进行证据的质证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为您带来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质证?

第一 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第二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

 

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其次要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

(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4)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

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表达要清晰

 

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1)公证书

 

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有问题。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就是违法。

 

(2)鉴定意见

 

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 鉴定的检材是否被封存,所鉴定的对象是不时双方争议的焦点.

 

(3)视听资料

 

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4)证人证言

 

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

 

注意: 复印件,传真件等非原件,一般不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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