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长期患病,每个月均向长白新村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及其他救助,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谢某情况,在给予几次临时生活补助后,拒绝再向谢发放款项。为此,谢某曾先后向杨浦法院起诉5次,均被杨浦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谢某即以此为由,就长白新村街道办事处新作出的两次拒绝给予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起诉,同时要求杨浦法院按照新法要求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据记者了解,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要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这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人大对政府、政府对其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进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
目前, 杨浦法院已正式受理两起案件,并将择期开庭审理。考虑到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文书制作等未作细化规定,法院行政庭将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指导,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撰稿 | 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