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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次督办生效判决执行未果 专家建议提级执行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 法治宣传网    点击:

 央广网7月29日消息(记者 孙莹)厦门的沈诵庆先生1994年预付152.718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264.1290万元的90%预付款,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商场。1998年3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依据合同向汇成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依据购房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场,并于交房后60天内为沈先生办理相关产权证,否则,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可是,时至今日,沈先生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判决、裁定、强制申请等法律文书上百份,最高法三次挂牌督办,汇成公司也上了最高法拒不执行人黑名单,但是这本房产证就是办不下来。

  近日(25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人民法治》杂志社主办 “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十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专门分析,为什么一起判决生效近十年,至今仍未得到执行的案例,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还有没有救济的渠道?

  房产商屡出新招,违背契约精神

  1998年3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依据合同向汇成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依据购房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场,可是汇成公司一再延期交房,直至2000年又因房价开始快速上涨,汇成公司为了高价转卖,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逼迫沈先生退房,协商不成沈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向沈先生交房。

  2002年汇成公司又出一招,虚增公摊面积280平方米要求沈先生补交房款130余万元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汇成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数据无效,汇成公司败诉。2003年12月,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大楼背后的黑幕”为题曝出厦门房管部门与汇成公司联合虚增嘉莲大厦公摊面积2400平方米,引发舆论关注。

  2005年至2006年,经过厦门市两级法院及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撤销了厦门房管部门之前对嘉莲大厦做出核准的面积测绘数据及所发房产证,要求重新测绘并核准,重新为嘉莲大厦业主颁发房产证。法院判决汇成公司支付给沈先生的违约金自2005年7月4日起算(之前违约金有另案判决),计至汇成公司备齐资料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强制执行遭遇“会议纪要” 最高法三次督办

  从2007年至2011年,沈先生先后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始终停留在纸上。沈先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汇成公司向时任厦门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陈炳发发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催生出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阻止了思明区法院的正常执行。

  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以“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福建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为题进行报道,指出厦门市委及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干预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沈先生获悉真相后,通过多种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和举报此案在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并请求督办。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5月三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督办此案。201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被执行人汇成公司正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曝光。

  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挂牌督办与失信黑名单措施的强力支持,但十七年后的今天,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沈先生期盼已久的房产证依然处于“待产”中。

  专家分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提级执行或可破解

  专家支招一: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最高法执行办公室原副主任葛行军分析:“本案是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案件执行的典型。这是一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施法的行为,也是法院“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所在,相关负责人应为此承担责任。”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致“执行难”,葛行军建议沈诵庆举报以会议纪要形式干预案件执行的相关领导,还可以根据刚刚公布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刑事自诉,让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支招二:提级执行,摆脱地方干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分析,“债权人还可以向福建高院申请提级执行。”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案件,债权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摆脱地方干扰。

  专家支招三:严肃处理干预司法案件的领导干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统计,2013年,因干预案件而获刑的案例有146件,但没有一例涉及领导干部。他认为,“这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支振锋强调,对于插手个案的干部,要有过硬的、能落到实处的惩处措施。“比如将此案当作一个典型案例来调查处理,给干预司法案件的领导干部一个实实在在的教训。”

  专家支招四:建立执行署,加强生效判决执行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司法权具有国家属性,是捍卫国家法治统一的机器,不能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者。”不执行生效判决就等同于消解了司法解决争议纠纷的功能,等同于司法行政权可以藐视法院的判决。“这不仅危及司法的公信力,还挑战了国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

  熊文钊建议,继续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在审执分离的原则下,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署,加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提升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基础之上的执行体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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