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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修改司法解释严管“减假暂”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严抓、严管、严控“减假暂”。

  最高法审监庭审判长罗智勇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假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强烈。最高法正在对于“减假暂”工作相关的实体司法解释进行修改,预计年内就将出台。

  “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目的是要更加严格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缩短减刑的期限,让办理减刑的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罗智勇说,“对于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要通过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来予以解决。”

  最高法同时通报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个典型案例,包括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和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

  其中,罪犯赵威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重庆高院审查赵威再次减刑的裁定时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其他的案例还包括对恶习未完全革除,需要进一步教育、改造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从严控制,依法不予假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等。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最高法已对“减假暂”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全国范围内的“减假暂”案件进行抽查,并规定对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假暂”进行备案审查。如发现办理“减假暂”出现错误并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并对外公布。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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