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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特刊(三)-检察官权力边界在哪儿?

发布时间:2015-07-24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检察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它的边界在哪里?如果检察官仅仅是因为自己的见解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与裁判不相一致,检察官会不会被追责?

从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有关检察官的权力边界以及责任承担,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作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首批单位,也是全国首批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围绕“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三个问题展开思索,并就如何规范运行检察权“破冰探路”。

 

 


 

市检二分院首批主任检察官任命大会

“为什么改、改什么”

四中全会《决定》 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看来,四中全会明确“保证公正司法”成功解答了“为什么改”的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到底应该“改什么”?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的权责相适应的规范体系,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与司法公正相悖的现象:其一是权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是谁官大谁说了算,或者是因为怕承担责任,不断地把决定权往上、往外推;其二是为防出错,采取保守态势,不敢严打,事实存疑的,不敢主动查清查明,为图省事,主动削减案件事实,罪名有争议的,为图太平,主动选择轻罪名的;其三是办案不负责任,或者是围着绩效指标转,只求办案效率,或者是图省事,繁案简办,最终牺牲了办案的质量;其四是权力滥用,公器私用,渎职擅用手中的检察权。

找到了要“改”的症结,市检二分院把握住新机制下检察权规范运行的制度要求,确立配套机制建设重点,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强化机制建设,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在法律框架内改

市检二分院在厘清“为什么改、改什么”两个问题的基础上,着手思考“怎么改”。

本着四中全会《决定》 关于“重大政策于法有据”的要求,市检二分院坚持配套机制建设的合法性原则。

在对检察办案权限进行规范划分时,市检二分院逐项对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规定,依法对125项检察长、29项检委会和96项检察官的办案权限进行了配置。此外,监督制约的方式、惩戒的事由、形式等也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协调。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前期试点基础上,市检二分院梳理细化制度需求,确立了权限划定。由于去行政化和减少了中层审核环节,该院还整合了现有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之形成有效。

权力边界在哪儿

许多人会问,检察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我们先来看看检察长的权力有多大。

1954年《宪法》 首次确立了“检察权”,1978年《宪法》将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规定为“法律监督权”。结合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权行使主体的表述,市检二分院认定检察长领导的“人民检察院”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办案组织架构,检察长是检察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据此,法律授予检察长的办案责任,有两种权力属性。其一,是检察长办案的专属权,即《刑事诉讼法》第30、87条等规定的回避决定权和决定、批准逮捕权,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其二,法律更多地是将检察办案权赋予了检察长所领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分权力的行使,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但检察长可以将这种检察办案权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在可下放的权力之中,市检二分院结合自身实际划分了权力属性(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权力行使后果(终结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权力来源(法定权力和内部监督制约权力)和权力对公民影响程度。

市检二分院充分考虑责任的承受力和决策能力的实际,将非关公民宪法性权力、非终结性阶段性程序权力和非实体性程序性权力清理出来授权给检察官行使。与此同时,市检二分院还看到,徒有权力配置,并不能“保证公正司法。”于是,院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完善和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指导意见》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适时调整监督制约机制,筑牢了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防护墙。

 
检察长的话
 
 

发挥检察改革“支点”作用 为法治中国探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周越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为“依法治国”,会议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们改革的价值目标、目的和方向。

我院有幸成为全国首家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检察分院,深感责任重大。根据中央和市委的部署,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我们不断统一思想和行动,狠抓改革任务的落实,全力以赴地推进改革,努力发挥检察改革探路的“支点”作用,力求提供可借 鉴、可复制的经验。

这次改革提出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其根本目的在于以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规律为指引,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因此,我们应做到三点:一是管理必须遵循司法规律。这是改革要点也是关键,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检察官单独序列都是遵循司法规律之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官一定要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工作,行政人员设置在综合业务部门和岗位;二是深化检务公开。执法办案过程和程序更加公开化,开通了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和律师服务等平台,并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组织检察开放日等;三是积极探索检察权运行机制。切实把规范检察权运行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探索构建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制度架构,坚持加强领导和合理放权相统一,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检察官明确职权及其边界,防止随意滥用检察权。

总之,新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使新制度落地生根、枝繁叶茂,我们必须既考虑当前又兼顾长远。

 
讲述心声
 
 

应对挑战,勇于担当

 

束婷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身处波澜壮阔的司法体制改革浪潮中,正在经历司法制度历史性的转折期。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入额的检察官要成为办案团队的灵魂人物和主心骨。

作为第一批经过遴选入额的检察官,在提升职业荣誉感的同时,我更深刻感到自己面临着四重挑战: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官业务素能的挑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官不断提高公诉质量、完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作用是对检察官独立精神的挑战。改革后,原有的三级审批模式将发生转变,大多数案件可以终结在主任检察官这一环节,这就要求检察官克服依赖性,独立决策,善于决策;三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检察官担当精神的挑战。手中有了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有权就能任性”,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将促使我们努力让自己所办的每个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每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四是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对检察官责任心的挑战 。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办案责任考评机制的健全和来自社会各界全方位的监督,将对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提出更高的要求。

入额成为检察官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今后的检察职业生涯将是一段更加艰巨的征程。

我将立志信仰法治,刻苦钻研,勇于担当,做一名理想信念坚定的检察官。

 

 

 

来源 | 7月22日《上海法治报》

编辑 | 姜瑞明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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