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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已在全国18个省份的法院开展司改试点,法官员额模式的改革试点在此次司改试点中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基于我国法官的现行管理体制,在改革时要做出必要的妥协,如,必须考虑具有行政领导职务的法官,即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既得利益。这些人是推进改革的领导力量,如果不能保障其法官地位,将使改革面临巨大的阻力。
目前,我国法院大概有31万名带编工作人员,其中包括21万名法官,按照39%的入额比例,有近9万名已经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在此次法官员额改革中不能“入额”。所以精简9万名法官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要实现这一目标,有两种途径可循:一种是骤进式的,直接从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遴选出一定比例的法官,其余的免除法官职务,不再拥有审判权。这种方式一步到位,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首先,是法律上存在障碍。现有审判人员,都是经法定程序任命的,无端剥夺其审判权没有法律依据,即便通过新的立法赋予其合法性前提,也有朝令夕改,变法随意,有失严肃之嫌;其次,在操作层面,也存在相当的困难,由于在法官资格后隐藏着现实利益以及对法官优劣的标准难以作刚性界定,法官的选任极可能成为各法官群体之间的博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劣币逐良币,选任出的法官素质良芳不齐,有违改革的初衷,这将极大挫伤法院工作的整体活力。
鉴于上述方式的弊端,笔者更倾向于另一种方式,即采取渐进改革方式,在预期的一段时间内,平稳、无震荡地过渡到法官员额制的目标,具体步骤如下。
(1)第一步(一年内),非审判岗位工作人员审判资格的免除。审判业务庭(刑事、民事、行政、审监庭)的法官员额保持不变。在立案庭、执行庭和行政综合部门的审判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划分为审判法官和非审判法官。其中,行使立案审查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人员为审判法官,占用法官员额;其他非裁决法官和行政综合部门的法官划为非审判法官,保留法官资格和待遇,不再占用法官员额。以后,这些岗位在人员更替时,一律由非法官担任。
(2)第二步(二至三年),审判法官员额的精简和淘汰。法院人员分序列管理全面落实,法官助理制度普遍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各司其职,法官审理个案的工作量减轻,审判效率相应地提高,审判业务庭的法官员额可相应减少。
(3)第三步(三至五年),法官数量达到定额标准,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随着审级制度、审判程序、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等体制性、制度性改革措施的落实,法院诉讼程序基本与国际接轨,科学合理的诉讼制度将促进法官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法官员额还可进一步精简,全国法官人数降为12万,基本达到定额标准,形成良性循环。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由于“僧多粥少”,必然要剥夺一部分现任法官的审判权,即一些本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要退出审判序列。由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如何确定现任法官的“去”与“留”,并将因此引发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当然,把现有法官中素质及能力最优秀者留住,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改革固然要确保公平,但同时,也需要兼顾既得利益问题。
从目前法院的人员构成看,进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有两类力量必须依靠,也就是说,一般应从这两类人员中留任法官。第一类是具有院级领导职务的法官,即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这些人是推进改革的领导力量,如果不能保障其法官地位,将使改革面临巨大的阻力。第二类是己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中青年审判骨干。这些法官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和一定的审判经验,是各类审判工作中的“脊梁”,保留其法官职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审判工作的稳定,大幅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从而彰显改革的进步性。
相应地,需要免除审判权力的一般也是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工作资历尚浅,审判经验相对欠缺的年轻法官(一般为助审员),免除此类群体的审判权力,阻力不会很大。因为,一方面,他们自感资历、经验尚浅,尚不足以担负法官职责;另一方面,在法官缺额时,他们还有成为法官的机会。第二类群体是资历较深的年长法官。应该说,这部分法官基于历史原因,总体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不高,但他们在法院辛苦工作多年,办案无数,最终却被剥夺审判权,其产生消极情绪在所难免,需要给予必要的安抚。毕竟,我国法官数量和素质的现状是历史的产物,过去的失误(现在意识到是失误)所造成的恶果也不应由这部分人承担。
具体策略:按岗位确定法官员额,从现任法官中遴选出员额法官,行使审判权。落选人员依旧保留法官资格和现有法官待遇,而不受其工作性质和岗位的影响。当然,为体现出员额法官与其它法官的区别,可予以员额法官一定的审判岗位津贴(这一阶段只能称审判岗位津贴,而不能称法官津贴)。从实际情况看,这部分落选人员一般年龄偏大,绝大部分在10一15年以内达到退岗年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逐渐消解。在未来十五年内,审判法官与非审判法官并存将是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特有现象,这也是这项异常艰难的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