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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官要有技术含量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监督法官要有技术含量

作者:葛峰

在现行体制下,法官不仅仅是法官,还是公务员。因此,有权监督法官的部门繁多。只是,司法活动自有其专业性,监督法官的人也该以专业人士为主,否则不懂案件裁判规则的人监督法官,岂不是外行监督内行?监督者无从下手,被监督者有苦难言。

你觉得内地法官在工作中最担心什么?领导批示和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媒体曝光?案件数量繁重?名目杂多的考核指标?待遇低下与晋升缓慢?

错了,法官们最怕的是当事人投诉。

某地法院就法官们在工作中最担心的问题做了一次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地数百名法官的调查问卷结果和一定数量的友邻法院反馈的问卷信息后,结果显示:多数法官们在工作中最担心遇到的问题是当事人五花八门的投诉。

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监督

当事人投诉之外的问题也存在,但法官们的回答显示,勉强能接受,可解决。

遇到领导的批示干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法官们尚可对他们辨法析理,讲明利害。法律条文多少顶得住一些外界压力,甚至,法官在有的案子里碍于各种原因难以作出判决,干预和监督反而成为顺利下判的推力。媒体曝光的案子一年能有几件?如果抱着如履薄冰的心态,认真办案,程序无误,严肃认真的媒体曝哪门子光?如果是无操守的媒体恶意曝光,时过境迁后,风波也会平息。案件数量多,可以加班加点完成任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解决考核排名和待遇晋升问题。

可是,当事人的投诉却的确给法官们造成困扰。这种困扰大致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投诉渠道多,法官疲于应付。按照现行体制,纪委、政法委、信访部门、人大、政协、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监察机构都有可能因当事人投诉,而要求案件承办法官频繁反复地向各监督部门汇报案情,说明原委。原本就因应对案件审理、接待当事人、参加各类院内外活动而深感时间不够用的法官,只好将很多精力和时间都用在应对投诉上。法官们忙于应对投诉,收案数量却并不会减少,应对投诉成为隐形的工作压力。

其二,有的当事人并不满足于书面投诉,等候回音,而是隔三差五地到法官办公室报到,锲而不舍地要个说法。很多法官表示,苦口婆心的劝导往往并无效果,预设了立场的当事人根本就不听劝解,需要的只是自己满意的答案。接待这些投诉者成了现实压力。

现实就是如此讽刺,一方面是投诉者找遍了投诉渠道,却慨叹投诉无门;另一方面是法官们疲于应付并恐惧投诉。错在投诉者?错在法官?其实,两方都没错,由于相关部门处理当事人投诉的机制不够专业,不符合司法监督的规律。

首先,在现行体制下,法官不仅仅是法官,还是公务员。因此,有权监督法官的部门繁多。只是,司法活动自有其专业性,监督法官的人也该以专业人士为主,否则不懂案件裁判规则的人监督法官,岂不是外行监督内行?监督者无从下手,被监督者有苦难言。

其次,应受监督的司法行为,可分为职务行为(司法裁断和与案件管理有关的程序性行为,如回避等问题)、司法不端行为(如庭审礼仪问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和违法犯罪行为(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

违法行为自然该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司法不端行为由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处理即可,无需其他部门代为惩戒;至于职务行为,压根就不该有其他部门插手,应属于上级法院在上诉中解决的问题。

眉毛胡子一把抓,各个部门一哄而上,不分事项内容,无休无止地监督法官,这哪里是监督法官,这是在折腾法官。如此监督法官,当事人也无所适从,找不准投诉部门,也不一定满意处理结果。

也许有人会说,信访事项分离,涉诉涉法信访事项交还法院处理,不就是更专业的解决监督法官,处理当事人信访投诉问题?各种考核机制,甚至按照“某宝”的评价机制来预防、应对并最终减少法官投诉问题,不就是好的处理方式吗?这些做法都不对症,信访事项分离解决的是部门权力问题,没有细化司法行为分类,算不上是专业监管。至于那些创新的当事人评议机制,更是不该有的外行行为。有多少败诉的当事人会给法官“点赞”?

因此,专业、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监督惩戒机制才是消除法官心病,引导当事人合理投诉的办法。

英国人的做法

由于国内目前多部门监督法官,监督手段多样杂乱,我们不妨大致地看一下域外怎么处理法官投诉问题,或许会有些借鉴意义。

在英国,处理法官投诉问题由皇家首席大法官和司法大臣共同负责,具体办事机构是司法部下设的司法行为与调查办公室(Judicial Conduct and Investigations Office)负责。办公室的职员由行政人员担任,但是具体调查法官不端行为,给出处理决定的人是上级或同级法官。这个办公室只处理司法不端行为,也就是黑尔什姆勋爵(Lord Hailsham)所言,英国法官所具有的“摆架子,脾气暴躁,废话冗长”等“法官病”,以及不合理的拖延案件审理时限等行为。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由上级法院监督,违法行为则由检控机构处理。

此外,司法行为与调查办公室处理当事人投诉的程序也具有准司法的特点。由于英国司法人员分类较多,《司法惩戒条例》(Judicial Discipline Regulation)将当事人投诉的对象分为三类:法官、审裁处官员和治安法官,以便当事人按类投诉。为保证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并保证法官行为不受太久远事件的困扰,当事人投诉需在不端行为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过时不理。如果司法人员会受到调离、暂停职务的初步处理决定,惩戒案件审理小组需对其进行听证,听取辩解;如果将会受到诫勉谈话和警告等处分,司法人员可向皇家首席大法官和司法大臣提出进一步调查的申请。无论是哪种处分,皇家首席大法官和司法大臣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再行投诉。

据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开始以后,已经有若干地方成立了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但具体的惩戒规则和程序目前还没有见到。希望这一新机构会尊重司法职业规律,专业的处理当事人投诉,监督和惩戒法官。

此外,我特别希望这个新机构能效仿一下英国同行的司法行为与调查办公室,在网站的自我介绍板块加上一段话,“我们期待自己的职员尊重和善待投诉的您,也期望他们受到同样的礼遇,如果您在投诉电话中大喊大叫或使用不雅字眼攻击他们,您的电话将被挂断。”

(作者为公务员)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525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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