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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辩护律师为什么与法官激烈对抗?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 大案(微信公众号)    点击:

文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大案(微信公众号)

  【编者按】部分法官与部分律师的激烈对抗是须要多方引起足够重视的客观现实,问题出现之后“避免将矛盾指向整个职业群体,同时力争不让冲突发展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的考虑也非常正确;但纠纷产生之后只考虑“律师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法官向律协投诉”的思路是墨守陈规的“刻舟求剑”,远远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尖锐复杂的现实局面。对应的妥当考虑应该是分别建议由政法委出面组建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协调惩戒委员会”,为避免传统痼疾似是而非的表面文章在其中滥竽充数,该委员会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处理程序、权利义务等要点均应由政法委在全社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正确定,其原则对其他诸如律师与公安、律师与检察官、检察官与公安、检察官与法官等之间倘若发生职业冲突时也可同样适用。只要这个“司法协调惩戒委员会”可以真正、客观、公正、名副其实地履行权力义务,以往发生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这种“亲痛仇快”的人间遗憾应然会越来越少,直至彻底扭转!

  原标题丨部分辩护律师与法官存在对抗的原因及对策

  (原)【编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该篇调查报告客观、准确,提出的对策建设性强、务实有效。为此,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急需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之际,特转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该篇报告。】

  作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刑事辩护律师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公正审判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存在部分辩护律师与法官激烈对抗的现象,容易引发律师群体与法官群体的矛盾,有损司法公信力,更不利于共同防范冤假错案目标的实现。通过对一中院辖区内出现的及近十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律师与法官对抗事件进行调研发现,导致部分辩护律师与法官对抗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一、部分法官未能恪守司法中立。

  在当前诉讼卷宗全部移送的构造中,法官在庭前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案件信息,并可能对案件定性、主要量刑情节、量刑等方面形成预判。从更好的惩罚犯罪的角度出发,针对公诉人出示有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部分法官存在当庭提示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并就相关问题当庭进行沟通的现象,这种现象招致部分辩护律师的不满。

  二、对庭审节奏的需求不一致。

  在法官已对案件信息有较全面了解的前提下,部分法官为提高庭审效率,希望加快庭审节奏,因而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律师发言时间的问题,并在倾听律师诉求方面做得不够。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希望不断重复强调辩护观点,甚至未经许可强行发言,导致发生对抗事件。

  三、案件信息公开及诉讼程序沟通不够。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部分案件存在辩护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同时,部分案件中存在法院将依法调取的证据交由公诉机关出示,但证据没有在庭前进行交换的现象,进而招致辩护律师的不满。此外,当前开庭程序的划分越来越细,不同庭审阶段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但部分辩护律师在证据质证阶段结束后,在辩论阶段又对证据提出意见,当法官制止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冲突。

  四、处罚规则不够明确。

  关于律师违规行为的司法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不明确,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训诫、警告、驱逐出庭、罚款、司法拘留,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辩护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部分法官存在反应过度的问题,在适用处罚措施时不够谨慎。

  五、部分法官或者辩护律师言语失当。

  在庭审中,当部分辩护律师的申请未被准许时,如要求合议庭组织人员回避、或者申请公开开庭等,情绪激动,言语过激,未能充分尊重对方,进而导致双方冲突、对抗。

  针对上述问题,一中院调研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发挥好辩护律师的作用,减少对抗事件的发生:

  一、法官应恪守司法中立,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特别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对于相关证据一定在庭前向辩护律师出示,坚决避免当庭指导公诉人出示证据的现象。

  二、法官应努力在诉讼效率与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之间寻找到平衡点。法官应认真倾听律师诉求,对加快庭审节奏的行为予以适当限制,制止辩护律师与案件无关、重复、指责对方的发言以及强行发言时更加谨慎,避免给律师造成庭审程序“走过场”的不良印象。

  三、明确处罚规则,慎重适用处罚措施。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法官应慎重适用处罚措施,如对于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问题,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律师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但没有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适用司法拘留措施。但鉴于司法拘留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使用时应慎之又慎,并严格履行院长签批的程序。

  四、双方应加强沟通,构建和谐关系。如通过律师协会与法官协会,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在诉讼程序等相关问题上加强学习和沟通,形成共识,减少分歧;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如果律师违规,法官可通过本院监察部门向律协投诉;相反,如果律师认为法官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的对抗事件,应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沟通,避免将矛盾指向整个职业群体,同时力争不让冲突发展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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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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