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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法官流失的治本之道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在普通民众眼里,法官是一个令人艳羡的职业,工作稳定,待遇优厚,基本上是个“铁饭碗”。对今天的大多数法科学生来说,毕业之后能进入法院,那简直是最理想的职业选择!然而,吊诡的是,不少法官正辞职而去,以至于“法官流失”成了引人关注的新闻。这还真有点儿象是司法领域的“围城”。

在一个公职热得发烫的时代,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法官们为何会放弃“铁饭碗”?有调研称,法官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工作压力大,收入不高,职业荣誉感下降。这样的理由可能会出乎不少人的意料。如果说工作压力大,哪个行业不是“压力山大”?如何来判断法官们工作压力到底有多大呢?在司法领域,常被用来衡量法官压力大小的指标是人均结案数。譬如,北京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是160件左右。这意味着什么?每个法官每两天多的时间就得审结一个案件。从这个数字来看,法官确实可能忙得不亦乐乎。不过,跟很多法治国家相比,这似乎又不能说明法官压力巨大,因为那里的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远超中国的法官。譬如,据统计,美国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达到1500件以上,有的法官甚至年均结案3000件左右。

当然,简单的数字对比并不足以说明问题,中国的法官们也会觉得委屈,因为还有很多因素可能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压力,而且不同的法官压力大小也不一样。比如,很多法官们承担着接待信访、完成各种调研和报告等与裁判案件无关的工作,还要遭受形形色色的评比–诸如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等–所带来的烦扰。更有意思的是,中国的大量法官徒有虚名,很少审理甚至从来不审案件,这可能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甚至庭长、副庭长,以及那些从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法官。这个不审案法官的群体在一些省份达到全部法官的20%以上,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只是从办案的角度来衡量法官压力之大小,那么,审案法官与不审案法官之间简直是冰火两重天。

而这些因素,在法治社会里都是不存在的。那里的法院没有接待信访等与诉讼无关的任务,也很少进行这样那样的评比,所有的法官都要审理案件,不论是首席法官(相当于中国的“院长”)还是普通法官。实际上,那里的首席法官审理的案件一点儿也不比普通法官少,这一点,只要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便一目了然。对比之后的判断是,中国法院的职能定位应当发生根本改变,让法院只负责审理案件,其他的事务一律剥离出去,所有法官都必须以审理案件为主要乃至唯一职责。

法官流失的另一个原因,据说是收入不高。据报道,北京法院里的应届本科生月收入仅约4300元,应届硕士生只多出100元,而北京城镇居民平均月入则为3100元。与很多法治社会里法官的收入高出人均收入几倍相比,北京法官的收入确实不算高。但问题是,这样的对比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在很多法治社会里,法官都是从事过多年法律工作的人士,不存在刚刚毕业的学生就当法官的情形。譬如,美国的联邦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时通常都是经验丰富、出类拔萃的法律人,都已经四、五十岁甚至五、六十岁,没有应届毕业生。那里的法官收入高出人均收入四五倍实在情理之中,因为这些人若从事律师收入更高。还有,计算中国法官的收入不能只考虑账面上的工资,还应包括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福利,诸如住房优惠、伙食补贴、子女教育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法官的收入不应该增加。问题在于,如果要增加,相应的制度–诸如法官选任、数量等–必须发生变化,让法官的收入与他们提供的产品相匹配,让他们致力于捍卫公平正义。就法官选任而言,必须改变应届毕业生当法官的局面,让法官从优秀、资深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人中产生,让法官与公务员完全区别开来。法官的职业化特点要求其不仅具有渊博的学识,而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正如英格兰法官库克爵士(SirEdwardCoke)四百年前所强调的一样。法官的裁判事关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对他们的遴选必须格外慎重,只有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品行端正的法律人才可能胜任。

在设计法官制度时,还应将法官与公务员严格区分开来。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官被当作“官”的一部分,与其他公务员无异,不仅当法官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法官跟公务员一样具有行政级别。这是极其错误的做法。法官跟公务员具有根本性的区别,甚至可以说,他们除了薪水都来自纳税人这一点之外,没有任何共同点,法官根本不是“官”。如果把法官当作“官”的一部分来设计,将会出现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那就是,当法官遇到民告官的案子时,他们肯定会站在官一边,因为他们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实际上,法官必须是中间人,就像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不应当属于任何一方。

改变法官的数量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法官的数量过于庞大,有大约20万人。即使根据人均标准测算,也高于大多数法治国家。比如,根据2012年每10万人口所拥有的法官数量计算,美国为10个,英国不到7个,日本不到3个,而中国则超过14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而中国的最高法院则至少有数百位法官(最高法院共有1169位在编人员)。减少法官数量的同时增加法官助理,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的薪水使其与助理或者其他人员有别,而且有助于法官群体走向精英化,提升其职业荣誉感。

这就涉及到法官流失的第三个理由–职业荣誉感下降。尽管有人认为法官职业荣誉感下降的原因是当事人“缠诉闹访、哄闹法庭、暴力抗法”等造成的,但在我看来,故意扰乱司法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法官不能真正地独立裁判,审理案件受到太多的干预,甚至出现审者不判(审者无权决定裁判结果)、判者不审(决定裁判结果者不参与审理)的怪事,最终导致司法不公。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法官难以发挥自己的专长,无法将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展现出来,更无从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果一个人怀抱捍卫正义之理想而进入法院,却发现自己不能独立断案、主持公道时,他(她)该作何感想?怎么可能有职业荣誉感?笔者就曾遇到一些法官,在“调解优先”的背景下,他们宁可借调到政府部门干个闲差,也不愿意在法院里忍受无用武之地的煎熬。

无论如何,面对法官流失的现状,仅仅通过提高法官待遇来应对,无疑是治标之策,变革法官制度以使司法获得独立地位,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治本之道。而欲实现司法独立,关键是要确立分权制衡之架构,让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庭抗礼,同时确保法官终身任职,且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惟有如此,司法公信力才可能得以改善,司法公正才可能得以实现。

(本文刊于《财经》2014年第4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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