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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发布时间:2015-06-1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法理昭彰,有腐必惩。6月11日,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审宣判。对这一案件的依法处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党纪国法对全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周永康作为党和国家原领导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综观此案,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贯穿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事实再次告诉我们,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和党纪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纪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纪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党纪的特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地依法惩治腐败,提振了全党信心,增强了党的威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了强大正能量。事实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广泛共识;依法严惩腐败、清除害群之马,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

 

  依法处理这一案件再次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惩治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着力用法律制度约束权力,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各级党组织要自觉用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制度笼子里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要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只有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一切诱惑腐蚀保持高度警惕,才能做到不越界、不越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懂得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道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决不允许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必须牢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纪底线不可触碰,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决不允许干扰宪法法律实施、干涉依法办案。必须进一步增强坚守法纪的定力、厉行法纪的意志,坚决同破坏党纪国法实施、践踏党纪国法尊严的行为作斗争,当好党纪国法的守护者。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有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有法律制度强力支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上,我们就一定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管好党、治好国,不负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人民日报评论员)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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