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最高法:一些地方法院“学习邹碧华活动”是装门面

发布时间:2015-05-29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一些地方法院和少数干警对待学习活动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对学习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把学习活动当成任务、当成负担,装装门面、摆摆样子,不是自觉地学习,而是被动地学习。有的人认为邹碧华师出名门,著作等身,位高权重,与自身的学识、处境相差甚远,难以找到学习参照的接口。有的没有做到结合实践来学,学的一套、说的一套、干的又是另一套,不把所学习的东西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有的人在学习时不把自己摆进去,拿着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在学习中奉行实用主义,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地学习,拿着邹碧华曾经提出的理念、方法随意取舍、任意剪裁。

3月初,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斯人已逝,精神长存。有的人,虽已离去,却被铭记;有一种精神,穿越时空,却历久弥新。“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学习知识是一种学问,学习他人是一种美德。邹碧华成长于这个时代,大家称赞他是“燃灯者”,用自己生命的光芒照亮人们前行。我也一直在追寻,邹碧华的心灵灯火源自何处?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革的时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日趋活跃,对精神层面的需求迅速增长,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在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的今天,面对日渐增长的审判重任与触及实质的人员分类管理,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些人难免会产生茫然、迷惘甚至焦虑、不知所措。邹碧华现象的诞生,离不开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与其说是邹碧华的事迹感动了大家,还不如说他已演化成这个时代的人们对于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改革求变的期盼和寄托,给予生者以无穷的精神力量勉力前行。

 

德国哲学家奥伊肯曾深切地告诫人们:“倘若人不能依靠一种比人更高的力量,努力追求某个崇高的目标,并在向目标前进时,做到比在感觉经验条件下更充分地实现他自己的话,生活必将丧失一切意义与价值。”这里所说的更高的力量和崇高的目标,就是精神。人是需要有一点精神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亦是如此。如果一个人一旦失去了精神支撑,有限的生命生存于这无限的世界,与其他一切生物的生灭已是无异。同样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了精神,就没有希望了。从美学意义上讲,典型就是“最接近理想之型的具体之型”。先进典型是一种非常直观、现实的引导和教育,在他们身上体现和代表的先进理念、工作方法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寓于具体事例之中,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易于接受和仿效,能够产生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典型就是一根标杆。大力宣扬先进典型人物,不仅仅是对其先进事迹及其本人的肯定和褒奖,更重要的是帮助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价值取向,并创造学先进、赶先进,人人争先进的生动局面,让大家学有榜样、比有参照、赶有目标。

 

“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学习他的崇高精神、先进理念和工作方法。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斯风下矣。”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就是要在深学、细照、笃行中,像邹碧华同志那样谋事、创业、做人,发现自身的差距所在,一点一滴中完善和改进自己,从小事小节上塑造和修炼自己,始终做到学习活动与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坚决不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走过场,逐步把“三严三实”内化为自觉要求,把从严从实固化为良好习惯,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在各自的岗位上学习先进、保持先进、赶超先进,永不懈怠、永不放弃、永不落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地法院采用党组民主生活会、讲党课、座谈研讨、演讲比赛等形式,不断深化广大法院干警对“邹碧华精神”的理解,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法院和少数干警对待学习活动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对学习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把学习活动当成任务、当成负担,装装门面、摆摆样子,不是自觉地学习,而是被动地学习。有的人认为邹碧华师出名门,著作等身,位高权重,与自身的学识、处境相差甚远,难以找到学习参照的接口。有的没有做到结合实践来学,学的一套、说的一套、干的又是另一套,不把所学习的东西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有的人在学习时不把自己摆进去,拿着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在学习中奉行实用主义,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地学习,拿着邹碧华曾经提出的理念、方法随意取舍、任意剪裁。上述种种现象必须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否则学习活动难以达致预期效果。

 

学习邹碧华同志,并非一时应景之举,更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风潮,而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长期任务。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把他的理念、方法和品质融化到每个人日常工作之中,转化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效。学习邹碧华同志,就是要学习他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的优秀品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他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的担当精神,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学习他公正为民、爱岗敬业的职业情怀,心怀崇高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对司法的尊重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学习他清正廉洁、崇法尚德的道德情操,始终做到心中有戒,守纪律讲规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努力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原标题:学习邹碧华精神不应止于感动)

 

 

撰稿 | 刘峥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