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至今都未形成统一意见。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顺利执结一起案件,其执行标的即为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冯某偿还申请人马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3150元。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对冯某的财产进行四查一搜,发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生活住房,无法拍卖。后经多方调查,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冯某在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能满足该案案款的公积金。于是,执行法官对公积金能否作为执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调研。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人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住房公积金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
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冯某住房有充分保障,且与其配偶都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考虑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该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据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在被执行人已获得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民事执行中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扩大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有利于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