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洪松
来源|法律博客
司法公正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更多的是一种感觉,故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写进四中全会决定。
那么,司法公正到底是个啥滋味?司法具有亲历性,只有身临其中,才能感受到个中滋味。局外人感觉司法公正,只是从亲历者的倾诉中获得。
司法是个良心活,有良心才有同理心。如果每名司法人员都能够凭着良心、职业良心升堂问案,心中的天平就会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托盘内的砝码就不会掺杂私心杂念,秤出的结果最干净,作出的裁判就更加接近公正;如果司法人员没有良心、没有职业道德,他的法律素养即使再高,做出的裁判偏离公正就越远。
心底无私天地宽。因此,在司法人员心里,司法公正的滋味就是“未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心安理得,吃得下饭、睡得着觉。但是,坚持了司法公正,就会让另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些人可能会通过信访、闹访、缠访甚至是谩骂、侮辱、殴打司法人员,给司法人员空添无尽的烦恼。
潜规则盛行,坚守公正者陷入孤立境地,很难独善其身。时间长了,有的司法人员受不了了,主动向潜规则靠拢、向不公正投降,吃了原告吃被告,看起来也心安理得,但实际上是在执法办案中左右为难,实际生活中心惊胆战、如坐针毡。
打官司、进入司法程序是大多数人迫不得已的选择。案件当事人举证的艰辛、等待的煎熬、彻夜的焦虑难以言表。他们对司法公正有更加切身的体会。
“终于有了说法。”“更加坚信法律。”“见到了青天。”说这些话的一般都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也就是胜诉方。在他们的眼里,司法公正就是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有种“失而复得”的畅快感。
“我冤枉!”“我要上诉。”“我要把官司打到底。”“不给说法不罢休。”“判决不公正!”这往往是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呐喊。应当明确的是,喊冤的并不一定遭遇司法不公,司法决定有可能很公正。但是由于他们举证不力或者其他原因,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明明是自己的原因导致败诉,为什么还要把责任推到司法人员身上?笔者认为,一则是现实中就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二则社会大环境导致司法人员陷入塔西佗定律,认为司法没“真事”,导致司法信任的缺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认为司法人员收了胜诉方的好处,是对自己不公。
消除案件当事人司法不公正感觉方法有很多,但是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要优化司法人员的执法办案环境。要通过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刑事司法权的制度,屏蔽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干扰,让司法人员依法独立作出裁判;二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要干净,清正廉洁。这样才能树立司法人员的形象,也是强化司法信任最重要的举措;三是司法决定的说理要明白透彻并公开文书。司法人员有私心,左右照顾平衡,反映到司法决定上就是理不直气不壮、语焉不详,糊弄当事人。人们对司法判决产生怀疑,主要原因是没有把理说透。只要把理说透了,案件当事人才服气,能够很好地减少或者消除对司法人员和司法决定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