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102个县全面推行!这个省出台省直管县财政改革重磅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中改2049    点击:

 
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
 
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
 
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
 
各县(市)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

 

为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统一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图片

 

为赋予县(市)更多经济管理权限,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河南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

 

《办法》明确,对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结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省财政对各档分担不同比例的支出责任。

 

其中,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

 

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加快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规范统一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11个事项,以及教育领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高校国家助学金3个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2个事项,结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省财政对各档分担不同比例的支出责任。其中,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对因分担比例变动产生的财力转移,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划转基数。

 

二、其他按比例分担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一)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在政策执行期内省级分担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省级对原24个财政直管县分担比例与对其他县(市)分担比例不同的,统一按照其他县(市)分担比例执行。

 

(二)需长期实施或原政策执行到期后需延续实施,以及新增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

 

(三)新增重大建设性支出或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支出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省、市、县级分担比例;确需省级分担的,省级分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其他事项

 

(一)省级没有明确分担比例,省财政分担额主要采用定额补助等办法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在测算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计入各地基本支出需求,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对重大建设项目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增加市、县级政府债券限额予以支持。

 

(三)省财政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状况,适时对上述分担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