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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制定管理办法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 司法部    点击: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须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近日,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奇葩’文件、‘问题文件’、任意随意发布‘红头文件’等乱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明显短板。”江西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以可操作性为导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职责边界,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禁越权发文 严控发文数量
 
 
 

为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乱发文、滥发文、出台违法文件,《办法》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办法》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对基层减负精神,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不得制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

 

 
 
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 有错必纠
 
 
 

《办法》对合法性审查增加了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办法》要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江西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细则强调的“集体审议”,就是为了防止违法决策、“一言堂”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加强督察 履责不力将被问责
 
 
 

 

据介绍,实践中,出现文件问题比较多的是市、县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属于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江西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加大了对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奇葩”文件、违法文件的监督查处力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建议人。

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 江西日报

编辑丨郭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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