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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构街道行政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点击:

 编辑部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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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市委编办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适应城市街道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以职能转变为主题,以“明责、赋权、增能、减负”为主线,从职责分工、组织架构、执法体制、制度保障四个方面重构街道行政管理体制,着力建立与“民有所呼、我必有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街道职能体系。

一、突出职能转变,重构街道职责体系

聚焦街道核心职责,推动街道履职重心从抓招商、抓项目向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转变,着力构建事权明晰、重点突出的城市街道职责配置体系。

(一)定位“四个重点”“八个方面”。按照贴近基层、就近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突出新时期街道职责的“四个重点”,即基层党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根据新的街道职责定位,对街道职责内涵进一步深化扩展,细化分解为“八个方面”,即加强基层党建、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社区自治、维护公共安全。

(二)突出“两个增加”“一个取消”。增加街道“参与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职责,确保街道在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增加街道“对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街道、进社区。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及经济考核指标,将街道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的一线解放出来,引导街道回归民生服务主业。街道由直接承担招商引资、财税增长等经济发展任务转向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营造环境,街道经济服务职责重点向采集企业信息、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项目发展等领域集中。

二、突出精简效能,重构街道机构编制配置

立足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服务,积极推进街道大科室制改革,完善街道服务平台建设,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一)组织架构“4+2+2”。街道内设机构由“对上负责”转为“向下服务”,统一设置党建办公室、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4个内设机构。此外,可因地制宜设置2个内设机构。同时,设置2个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街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街道网格化管理平台,主要承担巡查发现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分办、调度和督办考核;街道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派员、委托、代办等方式,将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建立服务通用目录和项目清单,推行“全科政务服务制”,实现“一窗多能、全科服务、全区通办”。

(二)编制资源动态调整。按照规模适度、有利管理的原则,调整优化街道布局结构,合并管辖区域小的街道;结合权限下放和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街道下沉;结合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街道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街道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街道事业编制资源,充实加强街道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同时,严格控制街道领导职数,党工委领导职务与办事处领导职务可以交叉任职。

三、突出重心下沉,重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积极探索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区级行政执法力量向街道下沉,切实提高街道执法能力。

(一)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在经济发展较快的街道组建综合执法机构,以街道(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街道相对集中行使城管、水务、卫生、房屋、应急管理、就业和劳动保障、殡葬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权。街镇综合执法区域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需要进入工矿企业、商务楼宇内部进行检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列为街道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

(二)街道统筹协调跨领域综合执法。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街道,对派出到街道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由所在街道负责综合统筹协调,接受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派出到街道的行政执法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街道意见,对派出机构人员进行任免交流和奖惩使用。街道设立综合执法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协调小组根据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协调推进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工作。综合执法领导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街道相关内设机构承担。行政执法重心下沉到街道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加强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一培训、执法监督等。

(三)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进一步优化调整区、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力量配置,确保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是将空余编制资源向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管理任务较重的街道倾斜。按照城市人口每万人配备不少于4名城管执法人员的标准,足额配置城管执法队伍。街道行政执法力量难以配足配齐的,可补充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招录、使用、管理由各区统一负责。

四、突出权责一致,重构街道制度保障体系

落实街道事权、财权和用人权,出台一系列含金量高的配套制度,为街道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提供制度保障。

(一)对街道赋“四权”。一是赋予街道党工委对区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和考核建议权;二是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三是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在制定涉及街道的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时应当征求街道意见;四是赋予街道综合管理权,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管理难点问题,由街道对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进行统筹协调、监督考核。

(二)建立“四项”制度。一是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细化街道具体职责权限,制定街道行政权力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理顺街道、社区事权关系,实行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明确社区不作为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二是职责准入制度。市、区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本部门工作职责下放到街道,市、区职能部门如有工作事项确需街道承担的,必须分别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三是财政保障制度。街道经费纳入区级预算统一安排和管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属于区职能部门职责下放到街道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经费一并下放到街道。四是考核评价制度。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考核相结合,区职能部门不再直接考核街道,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对街道进行考核;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牵头,对社区、街道党政机关、区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自下而上、分类考评的评价制度,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三)加强基层队伍组织保障。整合街道辖区内派出(驻)机构人员、协管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各方面管理力量,由街道进行统筹管理和使用,并统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拓宽街道干部队伍来源,加大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街道工作的力度,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招录(招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报酬待遇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9年第9期;封面图片来源于武汉市政府网)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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