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此次检务公开深化工作将重点推动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对执法办案环节检务公开方式的研究是其重要内容。
一、我国以往检务公开制度的不足
检察机关自1998年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工作。传统的检务公开制度局限性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检务公开的内容有待深化
无论是民众对检察活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需求,还是新的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都要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进行深化和发展。在内容上,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知道的是敏感、热点、焦点案件的处理、案情进展情况、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案件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因此,检务公开制度在内容上需要进行深化和扩展,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具体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争议或社会影响等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成为新时期案件当事人和民众关注的重点。
(二)检务公开的方式有待拓展
现有的检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仍然比较局限,一些检务公开的主要方式仍然较为传统,与检务公开制度深化推进内容相适应的一些新的检务公开的方式还在进一步探索阶段。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的方式,至今仍然停留在提出设想阶段,对如何深化和拓展需要进一步思考。
(三)检务公开形式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
各地检务公开方式不一,无疑对民众了解案件进展产生不利影响。检务公开在方式上缺乏制度设计,在检务公开推进的过程中,尤其是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缺乏统一的形式和标准。虽然有些检察机关已经对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开始了一些探索,但这些探索尚比较初步,对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法律文书公开的相关机制都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价值分析
新时期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是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由于执法办案环节涉及对具体个案的处理,与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实体利益关联最为紧密,人民群众也最为关切。因此,推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彰显了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必然要求承载重要检察活动信息的法律文书的公开。
(一)对权力运行加以监督与制约的重要载体
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政治法治环境之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让权利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到检察领域,就是让检察权运行接受外部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相关的活动和事项,接受民众对检察活动的监督。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业务活动的重要载体,能够反映检察办案活动的一些实体和程序性内容,将执法办案环节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活动及职权行使进行外部监督。
(二)民众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增强的实践需求
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对个案的知情需求也日益高涨,尤其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活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对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民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监督等权利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为满足人民群众知情与参与的需求,迫切要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推进执法办案过程与结果的公开。检察法律文书作为承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过程和实体处理的重要载体,必然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深化的必然要求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研究制订了《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重点推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检务公开工作。该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较传统检务公开制度有开拓性进展,即首次提出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过程。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内容比较丰富,涵盖了案件公开审查、执法办案信息的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的公开、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发布等内容。笔者以为,这几项内容虽然都是执法办案环节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但其中对案件的公开审查,能够让当事人以自身参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且以自己看得见的方式见证整个检察决定的作出过程,能够保证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以自身参与方式实现;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能够将直接承载具体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的情况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公开,也具有将检察活动进行实质性公开的特征。因此,这两方面必然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重点,其中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必然成为执法办案环节检务公开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机制构建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新时期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检察实践中有一些探索。这些实践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机制的试点工作,能够为检察法律文书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但这些探索还较为初步,无论是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尤其对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范围的标准设定需进一步厘清。
(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笔者以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作为一项具有尝试性和前瞻性的工作,其整体的制度设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此,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并予以修正和完善。
1. 严格依法原则。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设定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2. 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程序性相关法律文书等原因外,对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的法律文书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3. 及时便民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公开形式,以便于当事人以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4. 规范有序原则。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体现了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较为实质性的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可能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因此,对具体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公开,要严格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程序规范,进行必要的风险研判,保证公开的效果。
5. 阶段推进原则。在检察实践中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众多,对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研究也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系统的工作。因此,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可以根据阶段推进的原则,按照研究论证好一批公开一批的原则,逐步分阶段推进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范围厘定
如前所述,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成为新时期检务公开的重点推动内容。探索执法办案公开的相关机制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包括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方式、对象和程序等内容。检察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同,其公开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将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可进行整体性思考。新时期法律文书公开范围的划定要遵循上文提及的“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据此,笔者梳理了检察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并进行类型化区分,具体包括主动公开的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不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文书四种类型,试图对现阶段公开的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一些探索。
1. 主动公开的法律文书范围
主动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依据公开对象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向特定的对象公开的法律文书和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的法律文书。
(1)主动向特定的对象公开的法律文书。如与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这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当事人个人的财物隐私,与公民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同时为了保护社会财产关系的秩序和稳定,相关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而不宜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1]另如与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相关的法律文书。[2]由于这类法律文书,一方面不属于检察机关终结性的法律文书,如执行监督文书都是属于相关执行机关报请或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减刑前,报检察机关作同步监督审查后,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检察机关不是最终的决定机关。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不完全具有公开的普遍性意义。上述法律文书涉及人员的相对性比较强,涉及人员比较单一。因此,宜仅向当事人公开。
(2)向不特定的对象主动公开的法律文书。如检察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终结性的法律文书。[3]这类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具有确定性,其公开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又能满足民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环节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因此,该类法律文书宜列入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之列。
2. 依申请公开法律文书的范围
某些检察法律文书仅反映检察机关办案的程序性事项,对案件最终处理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但与当事人基本人身权利密切相关,且能反映检察办案活动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对这类法律文书检察机关除根据法定职责将相关决定依法通知当事人之外,对于没有法定义务应当告知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公开[4];另外,与当事人或者社会民众行使控告、申诉等监督权相关的法律文书[5],为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除依法将控告、申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决定通知控告人和申诉人之外,可以根据控告人、申诉人或其近亲属、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向其公开载有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的理由、依据等内容的检察法律文书。由于这类案件可能涉及到对控告或申诉人人身权的保护,以及一些线索来源的查实,如果向社会公开,可能会泄露检察机关消息来源,造成控告人、申诉人个人人身安全遭受危险,因此不宜将这些法律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开。依申请公开检察法律文书一般要求申请人按相关工作制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报送审批后,将特定内容向其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一般应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3. 不予公开法律文书的范围
虽然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体现了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但对某些特殊利益或社会关系的保护也应当予以兼顾。其中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程序性规定[6]等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对这些特殊案件相关利益或者社会关系的保护,比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为重要。因此,对这些类别的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不宜随意公开,要考虑到法律对特定利益或者群体的保护。但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文书,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4. 特殊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开
前已述及,检察法律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为了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果某些案件法律文书公开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或者带来较大的涉检舆情风险,那么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时,需要设定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慎重把关后再予以公开。这类案件具体包括: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诉判不一影响定性或跨幅度量刑的;不捕复议、复核或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审查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原作出不同处理决定的业务部门之间有重大争议的;其他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案件。与这些较为特殊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公开,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经过慎重把关之后再予以公开。
(三)法律文书公开机制构建的基本要素
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范围伴随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的时期,需考虑民众一定的需求。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制度,其构建除了范围划定之外,还要考虑其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等方面。笔者认为,当下进行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和设定如下要素。
1. 严格审批程序。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能够实现民众对检察权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在进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之前必须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具体做法是:根据本业务条线的规范性文件及工作经验对拟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风险研判,细分不同的风险级别并严格设定审批的权限范围。对普通案件的法律文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对具备特定级别风险的案件或者公开相关法律文书可能引发涉检舆情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2. 科学设定公开对象。检察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对不同的法律文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有些类型的法律文书可以对社会公众公开,而有些类型的法律文书只宜对当事人公开,有些类型的法律文书不宜主动公开,只能依据特定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因此,法律文书公开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对公开对象的研究,在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检察机关对特定事项的保密职责之间寻求平衡。
3. 合理选择公开方式。当前,信息传播或承载方式较从前已经有突破性进展,多种信息传播方式和传播载体共存,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及新的信息传播媒介的不断涌现,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方式提供了多种途径。笔者认为,法律文书公开作为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目前还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在探索的初始阶段,可以先尝试在检察机关自己的门户网站上设立法律文书公开平台,由法律文书工作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后上传至公开平台。
4. 规范设定公开的程序。不同公开类型的检察法律文书,由于其保密要求、涉及内容不同,因此公开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对于主动公开类型的法律文书,一般可设定如下程序:对一般类型的案件即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法律文书公开审批表》,连同法律文书文本和电子文本交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即可;而对某些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决定是否公开。经审批后,法律文书制作部门可直接发送法律文书公开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后,上传至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则在申请人提出相关申请后,法律文书公开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审查,并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予以答复。
5. 救济和监督程序。法律文书公开专门机构应每年编制年度报告,总结本年度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并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公开的法律文书,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进行异议受理,并将相关异议转至法律文书制作部门,由法律文书制作部门在特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答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1] 这类法律文书具体包括:解除查封通知书;解除扣押通知书;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2] 这类法律文书具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3] 这类检察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不批捕决定书;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4] 这类检察法律文书如与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补充侦查决定书。
[5] 如与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单;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刑事申诉恢复审查通知书;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答复举报人通知书;控告答复函;举报答复函。
[6] 检察机关内部程序性规定的内容:如检察机关内部对个案的处(科)室讨论记录;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记录;检委会案件讨论记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初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