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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19      来源: 行政执法研究    点击:

【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

【全文】

 

    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 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3、行政监督分散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政机关被赋予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职权,比如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均具有一定的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但当前这些享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分散化状态。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行政执法是否违纪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收支是否合理合规的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这种分散化的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4、社会监督滞后化。我国的社会监督集中体现在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上。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我国公民具有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权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更多的表现在公民通过信访举报或者借助媒体披露引起领导重视批示查处等方式,都是行政执法行为已经发生,且该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公民通过控告检举监督或者借助媒体炒作引起领导重视批示查处的监督,均是事后监督,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特点,属于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而且其自身不能直接监督纠错,还需通过其他有权监督部门进行制止和纠正,监督效率和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零碎、单一、分散、滞后等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我国人大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重任,但人大领导往往是那些年纪偏大、行将退休的老领导,相对一部分中层干部也年龄偏大,人大机关配备的人员非常有限。有限的人大监督力量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本不成比例,他们纵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之人大领导和中层干部多为年纪偏大的老同志,行将退休,或多或少存在一种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也不愿非常认真、真刀实枪的监督,所以人大监督多半是蜻蜓点水、搞搞形式而已。

    2、检察监督力量不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全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但我国检察机关始终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有限的办案力量导致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仅停留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上。检察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这两个部门配备的力量有限,肩负着审查批捕和对行政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的职责,本职工作已经忙得不亦乐乎,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深入扎实地开展其他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的不足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瓶颈。

    3、行政监督各自为政。我国赋予了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但这些行政部门往往由政府不同领导分管,且各行政部门级别相同,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和隶属关系。加上各自监督的权限、事项不同,难以集中统一形成行政监督的合力。即使人为地把他们强制性地暂时捏合在一起,可能也存在彼此不通气、相互不服气、行动难统一的问题,最终只能是一盘散沙、事倍功半。这种行政执法监督各自为政的状态既影响监督的效果,更增加被监督部门的负担,一直广受诟病和抱怨。

    4、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社会监督表现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其中最多的还是公民个人的监督。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单位团体的监督,社会监督由于监督者没有直接调查处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力,必须借助领导批示或者相关有权机关调查启动监督程序,只是一种借助他力的间接监督。往往是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行为行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相关利益受损,富有正义感的单位或者公民挺身而出,向相关部门控告检举,或者通过媒体炒作,引起领导或者相关单位重视,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间接属性决定了社会监督的滞后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我国行政法律监督的对策

    针对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强化行政法律监督的对策:

    1、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法律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针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力量不足,行政法律监督力不从心的问题,建议由人大牵头,统一协调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组成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当地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点监督,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和要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的优良环境。

    2、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鉴于当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要以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逐步配强配齐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在力量不足的当下,检察机关在继续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同时,应着力加强对问题不断、反映强烈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

    3、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鉴于当前我国具有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监督分散、效率不高的情况,建议尽快将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法制等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进行整合,建立一支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常设于行政监察部门。使之既有行政监察职能,又有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能。这样将众多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合而为一,形成了强大的行政执法合力,既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率,形成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威慑力,又能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多部门分头监督检查的负担,能够集中精力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地做好本身的行政执法工作。

    4、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行政执法对象是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特别是广大民众。违法的行政执法侵害的更多的也是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古人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使群众敢于监督。另一方面要快速调查和反馈。对群众的举报要专人处理,及时反馈,取信于民。惟其如此,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才能充分发挥,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必然无处遁形。

 

【作者简介】
李定华,单位为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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