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猛:“预收罚款”实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6-01-06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次
1月1日是2016年的第一天,然而此前,河南周口郸城县的三轮车车主们就被要求提前缴纳2016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对于收费标准,郸城县城管大队王副队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预收罚款并不违规,“每年都这样收”。(1月2日《京华时报》)
在生活中,罚款之类的可以由银行代收,现如今郸城县城管居然开始惯例预收2016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难道他们能“预测”出三轮车主未来一年违规占道的情况,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所用票据没有收款人和日期,还是2013年的“作废”票据,这是在演穿越剧嘛?在笔者看来,“预收罚款”实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是在公然叫板法治,是对依法行政的亵渎。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或罚款,必须有违规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合法、正规的收费或罚款票据。也就是说,无论收费还是罚款,只有当被收或被罚对象出现某种具体行为,需要收取相应费用或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时才能采取,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在郸城县城管眼里,却是交钱就可违法。城管部门本是治理违规现象的,如今却成为“销售违规行为”的“批发商”,这种出卖权力的事情,无异于拿执法当儿戏!
对于三轮车主制造垃圾或违规占道,城管部门可以教育、甚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驱离或处以罚款,通过严格执法和处罚,最大限度制止和杜绝违法行为。现如今城管部门一次性向三轮车主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无异于向违法行为人收取“保护费”,严重偏离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其实,城管部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机关,也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预收罚款”不仅让公平正义和政府形象透支,更纵容了违法行车、占道、乱扔垃圾等不良现象,容易让群众对政府产生误解。罚款本是通过经济手段来震慑和惩戒违法违规者,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这种以罚代法,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更损毁了政府正义形象。
“每年都这样”是违法惯性规使然,更是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之必然。对这一明显违规甚至违纪违法的乱收滥罚,当地却认为“不违规”,这不仅属于无知,更折射出依法行政的教育理念的“缺失”。另一方面,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消极反应来看,对这一违规行为持允许,这与地方主政者的执政理念不无关系。
大道至简,简政放权、消减不合理行政收费,还需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行事,而不是为了创收“罚款而罚款”,更不能因为以前“每年都这样”就继续任性执法犯法。
【四川汶川县 刘正猛 18090430056】
(责任编辑:郑源山)